【鄉民的正義 公布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在網路論壇上,公布他人姓名、涉及事件或前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個資法」的部分:
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在本次事件中,到底可以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
加害嫌疑人:
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
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A男的父親:
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雖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疑似吃案的警員:
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其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吃案 定義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一樣是滿滿抱怨文
#三聯單再寫一篇啦
開三聯單啦!哪次不開?
在下公文說連報案人做筆錄都要錄影之前,
只有一次,在民眾來報案時我默默打開秘錄器,
為的就是自保。
一個外表看似正常、談吐也頗正常的阿伯,
拿出手機,點開XX拍賣的頁面,
跟我說,他要告一起「強制罪」案,
起因是他在XX拍賣上看到某賣家架上的商品,
按下購買鍵後,賣家傳訊息跟他說沒貨了,
所以取消了他的下標,取消交易。
因為沒貨了,讓他無法購買,所以決定提告,
「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力」
的那個強制罪。
當下有點火,我以為阿伯在開玩笑,
告前妻侵佔衣服吊牌一張已經夠瞎了吧,
現在要告網路賣家因為沒貨而取消下標?
網路交易相關條例皆規範在消保法與民法內,
有任何疑問跟權益受損不是該遵循相關管道嗎?
到底關強制罪什麼事?
「我就是要告,成立與否是檢察官說了算。」
阿伯態度強硬,開始大聲跟我回嘴,
要不要受理?不受理現在是要吃案囉?
要不要我跟你們分局長說?跟局長說?
三聯單要不要給?
我就問三聯單給不給?
你三聯單到底要不要給我?
對三聯單的渴望超越了世間萬物,
無奈之用只好再次點開筆錄開始問答,
請示主管後開立了妨害自由罪章的三聯單給他,
阿伯又不爽了,為什麼開妨害自由?
「你是想大案小報嗎?還是想吃案?」
「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們警察都在玩哪一套!」
又花了不少時間跟他解釋罪章的關聯,
(強制罪規範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裡面)
他才悻悻然地拿著那張三聯單離開。
剩下到交班前的時間都用來整理卷宗,
看著厚厚的一大疊紙,上頭密密麻麻的文字,
對比空蕩蕩的值班台,突然想起「無紙化」。
先前某位市長提倡派出所需行政無紙化,
要求不管怎樣的系統都必須要登錄到電腦操作,
甚至要求值班台不可以擺放任何公文或卷宗,
包含列管人口要來簽到、甚至是道路警衛表格,
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公部門對紙張的浪費。
再對比署長對基層的信心喊話,
信任員警不會吃案、不可以吃案、
只要民眾要報案就要開案的一番言論...
看看手上可以拿來當武器的超厚卷宗,
警察應該是最浪費紙張的職業沒錯吧。
所以讓阿伯魂牽夢縈的三聯單到底是什麼?
三聯單是一份共有三聯的單據,
警察受理民眾報案刑事案件時的報案紀錄。
無論案情大小與當事人分身,警察應立即反應,
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填具報案三聯單。
簡單來說就是購物證明的發票啦,
有了發票就證明你有購買這個商品,
那沒有發票、你所購買的物品就會消失嗎?
還是沒有發票,你買東西的過程就會抹除?
開了三聯單,不代表你就是對的、
開了三聯單,不代表案子就會破;
沒開三聯單,不代表員警吃你案、
沒開三聯單,不代表員警沒事做。
可惜,法律素養不足的民眾不懂警察,
而法學知識充足的署長卻不懂基層。
一哭二鬧三上悠亞就是想要那張三聯單,
我開給你就是啦!
反正,勞心勞力解釋一堆做了一堆,
怕民眾誤會亂引用刑法構成要件與定義,
最後反被被民眾質疑吃案辦事不力還要背鍋;
案來就開、隨便亂開、三聯單當發票開,
領的薪水是一樣的唷¯\_(ツ)_/¯
#這篇一樣是反串啦註明一下
#警察 #三聯單 #吃案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MD📷 張麻子
Photo by 一線三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吃案 定義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國警校教育改革迫切需要】至少要把基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和犯罪學理論讀好吧?
很多警職讀者傳送網路上有個什麼「不是和平鴿」的粉專在3天前所張貼〈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該貼文長篇大論,卻不知所云。鬼扯什麼「偵查主體」、「丟給檢察官」的,還扯到什麼荒唐的偵查方法,例如要檢方開拘票拘提一堆(不知有無嫌疑的)人、法官不准一口氣監聽一堆(無關的)路人......,似乎試圖模糊焦點幫「不受理案件」的美化數字陋習找藉口,做了一堆「假設」,但全是腦補,21世紀的法治國實務上根本沒有任何司法警察會這樣亂搞、亂抓人或亂監聽。
還扯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要檢方負責,但顯然搞不懂 #警察才是治安主管機關(地檢署是司法機關)。
一方面為長期以來的違法陋習護航,另一方面還大吞「偵主丹」。平常搶功時不是都高喊要「雙偵查主體」?更何況這等違法的事情,跟誰是偵查主體有什麼關係?偵查主體有叫你們吃案喔?有干涉你們的治安主管業務嗎?
搞笑的是,該牢騷滿篇(卻連第一步SOP都做不到)的文章,竟然也能吸引一堆在積弊中不知反省制度問題、只想尋求溫暖的醬缸中人盲目按讚,這些在醬缸中久聞不覺其臭的警察們是想要繼續錯下去?還是想要跟著耍廢「萬事丟給檢察官」?還是想要顛覆全世界的警察制度--從此以後警察不再是治安主管機關?
顯然連最基本的書都沒讀過,連這張最基本的「漏斗模式(Trichtermodell)圖」--從警方到檢方到院方逐步篩漏都不懂(犯罪學不只是德國法律系,也是人家德國警校必須學習的基本科目)。
單一偵查主體的制度是繼受自德國,怎麼到台灣可以被一堆不學無術又不讀書、在數字醬缸裡高潮不覺其臭的人曲解成那樣?
該廢文中做了那麼多「假設」,結果連最基本的第一步SOP--受理報案--和犯罪偵查學前言要求的都沒做。
程序違法就違法了,屁話連篇講一堆似是而非的假設,卻連偵查主體vs偵查輔助機關的定義都不懂。
對了,那篇廢文中還說第一位被害人無法指認出嫌疑人所以沒有受理、無從查獲。
那麼,第二位不幸喪生後就「偵破」了,可是第二位被害人不幸死亡了,她能像第一位出來「指認」嗎?那到底是怎麼「偵破」的啊,好奇怪唷!(天真問號)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難道只有「被害人指認」這個方法啊?
所以以後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不可能觀落陰),都不必受理?
PS.圖為本學期最新的數位課程講義中的一小部分內容,紅色中文字為我自己的翻譯,
其中"Hellfeld"的意思是指「亮的領域」,是相對於犯罪黑數的概念(也就是有經警方登錄的犯罪),我不知道台灣翻譯為何,暫譯為「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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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 https://bit.ly/3l8VoG0
〈讓我們務實來談真正的警政改革問題吧——兼回應立委「門面說」〉: https://bit.ly/322Zat8
〈「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http://bit.ly/2Kiq72s
「 檢察實務上,檢察官最常遇到的「請示」問題,往往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報請檢察官許可」,反而是各類第一線執法的「法律諮詢」,例如:個案情況是不是現行犯?當事人不同意驗尿怎麼辦?當事人不願意到案怎麼辦?
甚至很多問題,明明就是行政罰、警察法規的事項,與犯罪無關,並非檢察官權責,但只要經過媒體(未經詳細查證且欠缺客觀)的大肆報導、民意代表的「關心」後,許多警察機關會將這些事件「充當刑事案件解決」,一律找檢察官詢問,對著檢察官製作公務電話紀錄、要求檢察官傳真回覆答案,尋求背書。
但這樣的實務潛規則,並非正解。檢察官的權責僅限於偵查、公訴、執行及其他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而遇到問題時,如果不區分分工權責、沒有公務機關專業負責的認知、堅持依法行事的使命感,一個法治國的專業運作將左支右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