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先前我們已經分別分享了終止勞動契約的10種方式,最後5種,今天便熱騰騰的送上啦🔥
如果還沒有看過前兩篇文章的,可以先去瞭解一下,看完後應該會比較清楚唷~如果你前兩篇有乖乖跟上的,那就接著往下看吧👇🏻
❶自請退休
如果有舊制退休年資且符合法定退休資格,便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
❷強制退休
由於部分勞工基於一些特殊情況,繼續任職可能會增加了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的風險,因此法令也有規範得強制退休的例外情形,可由雇主發動以終止勞動契約🙂
❸定期契約期滿
若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由勞資雙方約定為合法的定期契約,到了契約期滿且沒有約定另訂新約時,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終止了。
❹合意終止契約
勞方或資方在向對方提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雙方又再針對契約終止事由、資遣費(或稱離職金)與終止日期進行協商,最後達成了共識而順利讓契約終止,這種情況實務上便稱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最為普遍的運用情形應該是當雇主要資遣員工時,卻又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例如員工究竟有無「確定不能勝任工作」),便可透過此方式與勞方協商以取得共識。
❺當事人死亡
勞工如果在職期間死亡時,勞動契約也就無法再繼續進行,勞動契約也就會自然終止了。雖然勞工在職期間因為死亡而勞動契約就會隨之終止,但若勞工因職災死亡、或死亡前符合退休資格時,資方還是得特別留意一下相關責任👌🏻
這系列文章終於告一個段落了(呼),雖然內容較為精實且需要時間消化,但還是希望大家可以撥空看看,多瞭解自身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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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 離職金 在 [問題] 關於「自願離職」與「非自願離職」 -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人力派遣公司與用人公司合約到期,
所以陸續與被派遣的員工在談離職的事情,
因為距離太遠,所以是以電話方式通知。
就我所聽到與理解的部分如下:
**自願離職:
1.有離職金(不確定是否稱為離職金,此金額是由薪資與年資換算出來的)。
2.用人公司會續開職缺,仍可向新的人力派遣公司投履歷,在原公司續任的機會頗大。
**非自願離職:
1.有資遣費。
2.須向勞工局報備。
3.有些人怕因為被資遣而離職的話,找工作時會給人不好的印象,
所以通常都選自願離職。
當下關於非自願離職的部分,不太知道要問什麼,
後來上網搜尋了一下,似乎都說不可以填自願離職,否則會喪失很多權益。
因為被資遣而離職,真的會造成後續求職時有不好的印象嗎?
目前公司是先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同意書」,
因為該同意書有提到:
本人願拋棄因本合約終止勞動契約案所衍生之對公司所有請求之任何民刑事權利。
擔心是否真的會造成權益受損,所以想請教大家的看法
又或者,這只是人力派遣公司為免日後麻煩而求自保的內容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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