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為人民服務〜落實原住民居住正義 ~高金素梅 2019.10.24 17年來,當我走訪部落的時候,幾乎每個族人都會跟我反應自己土地上興建房舍都被認定為違建的問題。部落沒有了修建房舍的合法權利,政府編列的預算也就無從落實、政策更沒法執行,這讓托育班、民宿、居家護理所和長照機構等項目,都因為找不到合法...
合法建物認定 在 新北市議員曾煥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租屋族注意!住宅補貼開放「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大類申請。今年租金補貼有分級制度,最高每個月可拿到8000元。這3類人可以申請,申請時間至8月31日為止。
營建署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租屋補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已結婚、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3.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雖然持有自有住宅者不得申請租屋補貼,但營建署強調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營建署提醒,「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者僅能擇一申請。不管申請何項補貼,皆需檢附基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跟配偶不同戶籍,需檢附兩人戶口名簿。若家庭成員(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及居留證。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租賃契約應記載出租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應與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地址相同。另外,有關建物登記資料應包含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未登記建物之合法房屋證明。民眾可請房東協助出具或是自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登記需符合為住宅相關類別才符合規定。
營建署指出,若要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須在近2年內購買住宅且辦理貸款,需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未購屋者雖不用先檢附前開資料,但於完成購屋辦理一般貸款後,務必將前開資料補寄給地方政府,經確認符合規定後才可轉換優惠利率。提供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是要確認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宅類別、房屋持有及貸款類別情況。有關貸款餘額證明固定格式,可至營建署網站首頁「住宅補貼專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再請承貸金融機構協助開立即可。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僅持有1間且屋齡超過10年之住宅,檢附該住宅的建物所有權狀提出申請,待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資格後,方可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貸款,辦理修繕作業。營建署特別提醒,因住宅補貼訂有計畫戶數,對於弱勢家庭及特殊經濟需求之申請者,會額外評點加分。今年租金補貼實施分級制度,補貼金額分別從2,000元至8,000元。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部分,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可享有較低之優惠利率(現為0.312%)。
#阿嘉提醒您
#租金補貼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加入煥嘉Line官方帳號,得知更多消息:
https://lin.ee/cOtElVQ
👉追蹤煥嘉IG,有更多資訊在裡面唷~
https://instagram.com/cenghuanjia?igshid=1psumc0xkaxjz
👉訂閱煥嘉youtube有更多有趣的影片分享給大家喲: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L-J5W0oamGJgOq-0oSGT0A
合法建物認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合法建物認定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為人民服務〜落實原住民居住正義
~高金素梅 2019.10.24
17年來,當我走訪部落的時候,幾乎每個族人都會跟我反應自己土地上興建房舍都被認定為違建的問題。部落沒有了修建房舍的合法權利,政府編列的預算也就無從落實、政策更沒法執行,這讓托育班、民宿、居家護理所和長照機構等項目,都因為找不到合法的建物,蓋不了房舍,所以不得不撤銷。
為了這件事,2012年我質問了營建署,2015年我邀集原民會和內政部召開協調會,把"鄉村區"的人口標準降低為100人,讓部落族人得到了房舍修建的法源依據。2016年,原民會才能核定辦法,開始編列預算,縣市政府才可以開始著手辦理。
不過,我要跟族人報告,縱使中央有了政策和預算,地方的議員也必須要積極監督縣市政府去落實政策和預算的執行。所以,為了族人居住的權益,讓我們繼續努力!
高金素梅youtube頻道:https://www.youtube.com/user/abohome
👉按讚、訂閱、打開小鈴鐺👈
高金素梅的 LINE@:https://line.me/R/ti/p/%40fti2762z
高金素梅的 IG:https://www.instagram.com/giwasali/?hl=zh-tw
合法建物認定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市議員張耀中今天率先建議提出「後事流程單一窗口化」的新服務概念!他說鑑於週遭親友在面臨家人或友人死亡時,需要在公部門的辦理的部份常掛一漏萬,期待在行動市府的有感政策之下,要求市府領先全國成立首創的「市民身後服務窗口」。
張耀中說,從市民死亡的那一刻開始,平常不和公部門往來打交道的市民,在這一刻都產生了連結,從戶政事務所的除籍除戶登記、生命禮儀管理所的禮儀火化、又或土葬擇地的合法與否,再來如果是公司負責人要向工商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還有土地建物的繼承移轉問題,除了繼承認定需法院許可以外,有很多地方需要市府專責統一窗口,大幅簡化行政程序,讓民眾可以一站得到完整服務。
張耀中舉例,市民面對家中死亡案件的突發,一般而言是措手不及,身心俱疲的苦差事一件,一般來說有五大面向要去處理,分別是死亡登記、葬禮安排、遺產繼承、遺產移轉、福利補助等,尤其在遺產移轉和福利補助上面,一個是法律層面的不了解,以及福利資訊的不透明,導致陳情於民意代表的案例增加許多,張議員認為市府有必要成立後事單一窗口的機制,讓民眾有辦理和諮詢的簡便管道。
張耀中指出,死有所終是對人性最後的尊崇,如果能讓遺族家屬花在行政文書辦理的時間少一點,市民就能多花一點時間放在追思與陪伴上面,而市府宣稱有感行政也就能從這開始,對於提昇施政滿意度絕對有正面助益。民政局長蔡世寅說,將研究辦理!
合法建物認定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水田違建會勘 確認違法要求停工
原視新聞網 2012-10-08
【巴魯/Sai】
就在9月11日 新竹尖石鄉上水田部落原住民保留地爆發違法遭開挖建屋事件引起各界關注,10/8日上午十一點立委高金素梅與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 會同新竹縣政府農業處及工務處前往事發地進行查勘,當場就被農業處認定為違法。
土地過戶未滿兩年就無法取得建築執照,既然是違法理應拆除但工務處卻提出了地主目前正在補證的說法這就有意思了,未經過農業處的核定就逕自蓋起來的農舍,工務處卻要求補照變成合法建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兩位立委斥責不合乎程序。
立委高金素梅嚴正斥責申請程序有嚴重的疏失,認為過戶未滿兩年農業處這一關都沒有過怎麼會有先斬後奏的補照之談,農業處認為違法但工務處卻給予地主30天補照成為合法建物令立委感到錯愕,倘若可以以程序違建的說法不照程序先蓋屋後補照,這也是否就代表著農業處的存在形同虛設,不禁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