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由KAI THALER於2019年12月5日在Foreign Policy刊登的文章。好文共賞,小妹大致翻譯了全文。
原文link在此:https://foreignpolicy.com/…/hong-kong-protests-chile-boliv…/
《有時候,暴力正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示威者每次使用武力時,都總會受到很多人的批評譴責。但換轉是國家使用武力時,大家就習以為常了。
每當示威者和警察打鬥、燒車、打破門窗時,都總有一把熟悉的聲音從安全的距離響起(冷氣軍師,安在家中): 為什麼示威者就不能和平點,不用暴力,就像甘地、曼德拉或者馬丁路德金?
反政府示威運動自夏天起席捲全球,這常見的勸喻他人要和平、和平、再和平的論調又出現了。 即使聯合國秘書長 António Guterres在提醒政府要容許人民自由集會及表達意見的同時,亦叫示威者必須“跟隨如甘地、馬丁路德金,及其他出色的非暴力革命人士般行事。”
這就產生雙重標準了。即使面對強大,極重武裝的政府攻擊,人們都總期望示威者能夠保持非暴力。但不管示威者做了甚麼,政府總把他們描繪成“暴徒”或“罪犯”,好讓暴力鎮壓變得合情合理合法(legitimize),就如最近數週的伊朗,又或FBI指摘馬丁路德金本人煽動(incite)暴力。
政府的治安部門(警隊)即使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和其他類似的‘非致命’武器,只要不是實彈(live ammunition),都被視為克制(restrained)。而示威者一旦投擲第一塊石頭,便立刻被標籤和譴責為暴力,還被認為即使政權更強力鎮壓也是合理應該的。 國家的暴力被那些聲稱譴責一切暴力行為的人當成合理之舉,即便只是一個藉口。而示威者卻即使在使用武力時多麼小心和深思熟慮,如對準目標財產建築物才破壞,或直接抵抗警暴,就成為他人譴責整場運動的理由。
就像我們當中很多人一樣, 我贊同非暴力行為是最為理想。但面對親政府勢力的壓迫時, 這理想可能就站不住腳了(untenable)。 一個人可以反對暴力,但認同該暴力如果用作自衛或受襲擊時的反應就是合理的。 即使看似沒有希望時,作出反擊或讓示威者有種能夠主宰自己行為的感覺(a sense of agency )和感受到自我價值, 而非只沉淪苦等未知會否在未來出現的改變,一個他們可能無法活着親眼看到的未來。
通常西方民主人士會呼籲非暴力抗爭,當地的政權暴力範圍相對有限,或只針對特定的小眾,如非裔美國人,和法國的中東人及非洲後裔。 這些示威通常都受法院保障,又或能以投票解決。但全球上,願意採取暴力的示威運動,有時對改變政權或加速民主進程更加有效。很多被非暴力抵抗擁護者歌頌為成功的例子,如埃及的阿拉伯之春和烏克蘭的反政府示威,其實伴隨著明顯的反警暴策略,令治安部門離棄政權。
即使在民主的政權,武力也有作用。在智利,示威者願意和警察打鬥和燒毁建築物,加上非暴力策略,協助推動政府作出重大的讓步。而當很多玻利維亞人對隨後的右翼和軍事接管統治表示憤怒時,示威者的暴力就成功逼使總統 Evo Morales 在國民對他無視公投結果和選舉舞弊指控的民怨中下台。
呼籲示威者常常保持非暴力結尾,反令示威者還擊時,政權越趨暴力成為可接受的回應方式。 即使示威者只在被警察/軍隊攻擊後才訴諸暴力,結果仍然會被塑造成在“鬥爭中”,“雙方” 都暴力。儘管兩方的火力武力都不平等,又或者示威者以市民身分譴責政權暴力。壓力落在示威者身上,他們只能以非暴力之名犠牲自己,而非靠擁有更佳裝備和受過訓練的軍隊/警察維持他們的非暴力原則。 當自由民主國家的軍隊/警察,例如法國,都使用不合比例的暴力對待示威者時,最重要的是別偏離政權應有的承擔和責任,因為政權通常更有組織,而且軍事能力遠較示威者強大。
外界人士呼籲非暴力抗爭,其實假設了他們比示威者更了解情況,以及最佳的策略是甚麼。 但示威者不是瞎子,他們並沒有對那些對付他們的力量視而不見。在香港,示威者留意到中国的 1989 年天安門廣場鎮壓事件,但他們亦知道自由正消失。 現於香港的天安門老兵表示: “如果香港將要毁滅,他們(抗爭者)已經準備好攬炒。” 香港人參考並引用新疆維吾爾族人面對的監控和身處的大型集中營,清楚知道中国政權能做到甚麼地步,因此很多人相信除非還擊,包括暴力地還擊,否則權利將會被踐踏。
一開始的時候,不可能知道非暴力方式在一個運動中是否成功的策略。非暴力社運人士通常在精神上準備好和訓練過如何面對政權暴力,但當壓迫升級時,示威者懷疑非暴力是否有效,和他們是否應該反擊就再自然不過了。香港的示威者只是在警察暴力鎮壓後才變得更暴力,令他們有些人會撿起石頭、拿棍,和用汽油彈。其中一位示威者說, “我們不能再只坐着,像待宰的鴨子般。”
運動中的人討論和爭辯到底非暴力或暴力抵抗策略,何種較能達到運動的目標,是一件好事。 至於局外人,我們又有何資格告訴示威者應該接受幾多下毒打,或看到多少朋友被殺,才可以轉用暴力對抗壓迫者?
相比起使用暴力的人,非暴力抵抗的代表人物,通常較少人反對。 雖然人們常指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為他們的英雄。 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作者Thoreau就花了不少時間著墨提倡John Brown,一位暴力反對堪薩斯州的奴隸制度,並呼籲維珍尼亞州被奴役的人民開始起義的人。
甘地, 就像Thoreau一樣,遵守非暴力抗爭原則,並認為這是最有道德的策略。但他認同並非所有人都願意和他一樣承受同樣的風險,犠牲自己。而如果一個人不願意以非暴力抗爭形式死去,甘地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採取自衛這種暴力抵抗方式,總好過當一個膽小鬼。
馬丁路德金有槍 ,又認同暴力自衛。曼德拉是個叛亂者(insurgent),在成為非暴力抵抗象徵前提倡暴力反抗。南非的暴力威脅對逼使種族隔離政權妥協非常重要,儘管保守派評論家希望曼德拉更像馬丁路德金和甘地般。
而言,對非暴力抗爭擁躉來說,更大問題是關於非暴力方式較優越和有效的證據。 Erica Chenoweth 和Maria Stephan在2011年的為什麼公民抗命是可行的(Why Civil Resistance Works) 一書,就重新興起非暴力抵抗研究,發現非暴力運動通常更能達到目標。
但是,很多運動都混合非暴力大型示威和較暴力的、激烈的行為 ,如:沒有武裝的人們以棍棒、石頭、拳頭,或汽油彈的集體暴力行為。正如Chenoweth 和另一位作者最近所認同的:激烈行為影響各異。 有時候,示威者的暴力可能適得其反,偏離公眾;但其他時候,當政府被視為非法或腐敗時,而示威者合情合理時, 就可能沒有影響,人們甚至會更支持示威者行為背後的原因。 在更極權統治的情況下,示威或不可能在沒有任何程度的暴力抵抗,例如抵抗警暴下持續下去。
即使數據研究發現非暴力抗爭更為有效,但這項大原則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情況。沒有對特定政治和社會環境的了解,貿然對示威者說非暴力方式是更有效的就太不負責任了。這是一個道德的論點,而非有根有據的建議。
在完美的世界(烏托邦),示威者和政府都不會訴諸暴力。但如果反專制極權統治的示威者 認為他們在暴力、充滿壓迫的政府下,再沒有其他辦法對抗,那麼團結一致、給予政府壓力,而非站在道德高地說教,就是支持運動的最佳方法了。//
這是一篇由KAI THALER於2019年12月5日在Foreign Policy刊登的文章。好文共賞,小妹大致翻譯了全文。
原文link在此:https://foreignpolicy.com/…/hong-kong-protests-chile-boliv…/
《有時候,暴力正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示威者每次使用武力時,都總會受到很多人的批評譴責。但換轉是國家使用武力時,大家就習以為常了。
每當示威者和警察打鬥、燒車、打破門窗時,都總有一把熟悉的聲音從安全的距離響起(冷氣軍師,安在家中): 為什麼示威者就不能和平點,不用暴力,就像甘地、曼德拉或者馬丁路德金?
反政府示威運動自夏天起席捲全球,這常見的勸喻他人要和平、和平、再和平的論調又出現了。 即使聯合國秘書長 António Guterres在提醒政府要容許人民自由集會及表達意見的同時,亦叫示威者必須“跟隨如甘地、馬丁路德金,及其他出色的非暴力革命人士般行事。”
這就產生雙重標準了。即使面對強大,極重武裝的政府攻擊,人們都總期望示威者能夠保持非暴力。但不管示威者做了甚麼,政府總把他們描繪成“暴徒”或“罪犯”,好讓暴力鎮壓變得合情合理合法(legitimize),就如最近數週的伊朗,又或FBI指摘馬丁路德金本人煽動(incite)暴力。
政府的治安部門(警隊)即使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和其他類似的‘非致命’武器,只要不是實彈(live ammunition),都被視為克制(restrained)。而示威者一旦投擲第一塊石頭,便立刻被標籤和譴責為暴力,還被認為即使政權更強力鎮壓也是合理應該的。 國家的暴力被那些聲稱譴責一切暴力行為的人當成合理之舉,即便只是一個藉口。而示威者卻即使在使用武力時多麼小心和深思熟慮,如對準目標財產建築物才破壞,或直接抵抗警暴,就成為他人譴責整場運動的理由。
就像我們當中很多人一樣, 我贊同非暴力行為是最為理想。但面對親政府勢力的壓迫時, 這理想可能就站不住腳了(untenable)。 一個人可以反對暴力,但認同該暴力如果用作自衛或受襲擊時的反應就是合理的。 即使看似沒有希望時,作出反擊或讓示威者有種能夠主宰自己行為的感覺(a sense of agency )和感受到自我價值, 而非只沉淪苦等未知會否在未來出現的改變,一個他們可能無法活着親眼看到的未來。
通常西方民主人士會呼籲非暴力抗爭,當地的政權暴力範圍相對有限,或只針對特定的小眾,如非裔美國人,和法國的中東人及非洲後裔。 這些示威通常都受法院保障,又或能以投票解決。但全球上,願意採取暴力的示威運動,有時對改變政權或加速民主進程更加有效。很多被非暴力抵抗擁護者歌頌為成功的例子,如埃及的阿拉伯之春和烏克蘭的反政府示威,其實伴隨著明顯的反警暴策略,令治安部門離棄政權。
即使在民主的政權,武力也有作用。在智利,示威者願意和警察打鬥和燒毁建築物,加上非暴力策略,協助推動政府作出重大的讓步。而當很多玻利維亞人對隨後的右翼和軍事接管統治表示憤怒時,示威者的暴力就成功逼使總統 Evo Morales 在國民對他無視公投結果和選舉舞弊指控的民怨中下台。
呼籲示威者常常保持非暴力結尾,反令示威者還擊時,政權越趨暴力成為可接受的回應方式。 即使示威者只在被警察/軍隊攻擊後才訴諸暴力,結果仍然會被塑造成在“鬥爭中”,“雙方” 都暴力。儘管兩方的火力武力都不平等,又或者示威者以市民身分譴責政權暴力。壓力落在示威者身上,他們只能以非暴力之名犠牲自己,而非靠擁有更佳裝備和受過訓練的軍隊/警察維持他們的非暴力原則。 當自由民主國家的軍隊/警察,例如法國,都使用不合比例的暴力對待示威者時,最重要的是別偏離政權應有的承擔和責任,因為政權通常更有組織,而且軍事能力遠較示威者強大。
外界人士呼籲非暴力抗爭,其實假設了他們比示威者更了解情況,以及最佳的策略是甚麼。 但示威者不是瞎子,他們並沒有對那些對付他們的力量視而不見。在香港,示威者留意到中国的 1989 年天安門廣場鎮壓事件,但他們亦知道自由正消失。 現於香港的天安門老兵表示: “如果香港將要毁滅,他們(抗爭者)已經準備好攬炒。” 香港人參考並引用新疆維吾爾族人面對的監控和身處的大型集中營,清楚知道中国政權能做到甚麼地步,因此很多人相信除非還擊,包括暴力地還擊,否則權利將會被踐踏。
一開始的時候,不可能知道非暴力方式在一個運動中是否成功的策略。非暴力社運人士通常在精神上準備好和訓練過如何面對政權暴力,但當壓迫升級時,示威者懷疑非暴力是否有效,和他們是否應該反擊就再自然不過了。香港的示威者只是在警察暴力鎮壓後才變得更暴力,令他們有些人會撿起石頭、拿棍,和用汽油彈。其中一位示威者說, “我們不能再只坐着,像待宰的鴨子般。”
運動中的人討論和爭辯到底非暴力或暴力抵抗策略,何種較能達到運動的目標,是一件好事。 至於局外人,我們又有何資格告訴示威者應該接受幾多下毒打,或看到多少朋友被殺,才可以轉用暴力對抗壓迫者?
相比起使用暴力的人,非暴力抵抗的代表人物,通常較少人反對。 雖然人們常指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為他們的英雄。 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作者Thoreau就花了不少時間著墨提倡John Brown,一位暴力反對堪薩斯州的奴隸制度,並呼籲維珍尼亞州被奴役的人民開始起義的人。
甘地, 就像Thoreau一樣,遵守非暴力抗爭原則,並認為這是最有道德的策略。但他認同並非所有人都願意和他一樣承受同樣的風險,犠牲自己。而如果一個人不願意以非暴力抗爭形式死去,甘地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採取自衛這種暴力抵抗方式,總好過當一個膽小鬼。
馬丁路德金有槍 ,又認同暴力自衛。曼德拉是個叛亂者(insurgent),在成為非暴力抵抗象徵前提倡暴力反抗。南非的暴力威脅對逼使種族隔離政權妥協非常重要,儘管保守派評論家希望曼德拉更像馬丁路德金和甘地般。
而言,對非暴力抗爭擁躉來說,更大問題是關於非暴力方式較優越和有效的證據。 Erica Chenoweth 和Maria Stephan在2011年的為什麼公民抗命是可行的(Why Civil Resistance Works) 一書,就重新興起非暴力抵抗研究,發現非暴力運動通常更能達到目標。
但是,很多運動都混合非暴力大型示威和較暴力的、激烈的行為 ,如:沒有武裝的人們以棍棒、石頭、拳頭,或汽油彈的集體暴力行為。正如Chenoweth 和另一位作者最近所認同的:激烈行為影響各異。 有時候,示威者的暴力可能適得其反,偏離公眾;但其他時候,當政府被視為非法或腐敗時,而示威者合情合理時, 就可能沒有影響,人們甚至會更支持示威者行為背後的原因。 在更極權統治的情況下,示威或不可能在沒有任何程度的暴力抵抗,例如抵抗警暴下持續下去。
即使數據研究發現非暴力抗爭更為有效,但這項大原則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情況。沒有對特定政治和社會環境的了解,貿然對示威者說非暴力方式是更有效的就太不負責任了。這是一個道德的論點,而非有根有據的建議。
在完美的世界(烏托邦),示威者和政府都不會訴諸暴力。但如果反專制極權統治的示威者 認為他們在暴力、充滿壓迫的政府下,再沒有其他辦法對抗,那麼團結一致、給予政府壓力,而非站在道德高地說教,就是支持運動的最佳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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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近郊僻靜山林~闊賴。
看的天氣預報,只有兩天短暫的好天氣,一早匆匆準備好野營跟露營裝備,來到了之前探點釣魚過的闊賴,位於思源橋下游,屬於開放釣魚的區域,實際到的時候,也看到很多魚,有羅漢魚,溪哥,竹篙頭。
出門的時候市區很悶熱,穿的短袖短褲搭配腿套袖套,沒想到一到山上就後悔,真是涼快,白天17度左右,晚上睡覺只有七度,趕快穿上羽絨外套跟防雨外套,安然度過低溫。
搭設的河床腹地很大,有兩個選擇,一個靠近樹林,一一個靠近溪谷,我選擇靠近溪谷的位置,雖然危險一點,但是目前天氣預報穩定,另外在溪水旁擺放石頭標記水位。
這次搭設Tiitent天幕搭配新買的蚊帳,採用新的搭法,兩根登山帳搭配兩根竹子,空間大,遮蔽好,蚊帳也比之前沒底部的好用多了,雖然一樣冷,不過睡袋夠力就沒問題。
從下午釣到晚上跟早上,從路亞的軟蟲、米諾,湯匙,米粒亮片,到Tenkara的飛蠅釣,一路都嚐試了,但是都沒中,魚也沒反應,沒追餌,看來是太冷了,穿了溯溪鞋,但是實在不想踏在冷冷的水裡一路探索找魚,看來一定要買一個大腿高的毛氈底防滑鞋,好應付冬天的溪水。
Q&A:
地點在哪裡?:請下方留言詢問,我會私訊告知
是否封溪?:思源橋下游合法開放,可安心釣魚抓蝦
是否有丟垃圾?:我沒丟任何垃圾,還多撿了垃圾
拍攝器材?:Canon 77D, 10-18mm, 24-70mm F2.8, Gopro 7, Gopro 6, Mavic Pro,
釣魚背心哪裡買?:這件很爛,品質不好,脫線一堆,不推薦。
釣具:酷影662L(竿尾斷兩節),Shimano Aldebaran BFS XG 離煞,劍峰330 Tenkara竿, 18號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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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就是要看電影 #心得報告 #小偷家族 #是枝裕和
《小偷家族》觀後有感 (by小編)
家人的定義是什麼?
對一個人好的定義又是什麼?
甚或,好人的定義又是什麼?
走出影廳,我不禁對此思索再三。
故事,從一對父子在超市中相互掩護行竊說起。
背包裡裝著家人日常生活基本所需用品,走出超市的倆父子,在回家的路上順手買了熱騰騰的可樂餅,就像尋常的親子般在歸家的路上打鬧說笑,如果是這時候才坐下來開始觀賞電影,可能會誤以為,這是多麼溫馨的一對父親與兒子啊。
然而走著走著,父子順手撿回了一個小女孩,自此逐一揭露這看似平凡溫馨的一家人,那些合理又不合理的荒謬與奇異矛盾之處。
明明是毫無關係的個體,卻比有血緣的親人更像親人,是這家人最真實的寫照。
六口之家窩在破舊的老屋,四周高樓林立,彷彿同時也把充滿"常識"的社會隔絕在外;自成一格,卻處處散發著溫馨親和的氛圍。
屋子狹小又髒亂,但家人們相偎在一起吃著熱騰騰的鍋,熟稔的相互取暖關懷,看得觀眾整個心頭都是暖的。
然而,世上所有的關係或許都存在裂縫。
真正的撕裂,一開始都是微不足道的縫隙,也許毫無所覺,也許也是下意識的選擇不去正視。
因為不是具有理所當然的血緣關係的陌生人,溫暖的真情是真,那些金錢、還有客觀現實所產生的雜質與利害關係也是貨真價實。
每位「家庭」成員的背後,都有各自來到這裡的理由背景,導演細緻溫潤、舉重若輕的循線述說,帶出這一家人背後,那些並非那麼美好的另一面向。
笑貧不笑娼。奶奶跟前夫的孫子索討生活費、亞紀的身分,還有用沙耶香作為花名背後細瑣的由來。
"那她們是怎麼稱呼你們呢?媽媽?爸爸?"
代表客觀社會的道德與法律,一句話就把美好的溫暖的表象戳破。
如要說這部電影我自己最喜歡的地方,就是導演除了擅長處理溫暖動人的敘事,也不忘用理性客觀的角度讓觀眾各自思辨。
這一家六口都是社會最底層最欠缺的人,卻能賦予身邊毫無關係的人,不是人人都給得起的溫暖與真心關愛。
即使夏天煙火大會只能聽聽煙火聲,卻也是家人之間最美好的一種回憶。
但就算是這樣,也無法美化犯罪與偏差的事實。
曾經行過的那些路、踢開過的那些石頭,總有一天會滾回來砸到自己身上。
加上不是社會法律道德常軌之下允許的正常家庭,沒有絲毫名目可言,六口之家脆弱的表殼一旦出現缺口,瓦解也是瞬間的事。
故事進行到此看似無解了,但這家人之間的關係,觀眾依舊能沿著導演的敘事各自梳理出頭緒。
即使沒有所謂的血緣,人與人之間那種緊密的聯繫就不存在嗎?
或說,就算是在合理合法下進行的關係,難道就都是美的好的嗎?
結局的處理我非常喜歡。
即便先天上有種種限制,生命會自己找到出路。愛也是。
也許多繞了一些路,也許有些事情會被改變,但那份沒有血緣卻血濃於水的連結,依舊能透過不見得合理,但至少能被接受的方式延續下去。
看過一則影評,用了「孤單靈魂的多元成家」作為標題,我個人很喜歡這個註解,也覺得非常貼切。
事實上,這部電影就是在述說,那些被拋棄的孤單靈魂,相互汲取溫暖的故事罷了。除了探討人與人之間的愛,導演也嘗試丟出那些關於階級、弱勢、犯罪、家庭的定義等討論。
世界很殘忍,但世界也很美好。
殘忍的是外在那些看起來正確無比的價值觀;美好的,是即使現實冷硬,但我們至少還擁有愛。
劇照與海報影像來源 /奇摩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