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長榮對罷工秋後算帳 勞動部應當合法罷工後盾
長榮空服員罷工進入第11天,原本預計昨日簽署「團體協約」後落幕,長榮航空竟反悔先前承諾的協商內容第一條「不秋後算帳」,直接造成協商破局,罷工行動繼續。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指出,「資方在協商時,不但沒有針對禁止秋後算帳提供明確條文,還在工會提出具體條文後,以授權不足為由無法同意,並與工會約定7月2日再次協商。」使得雙方談判破裂,未能簽訂團體協約。
但,《工會法》不僅賦予勞工組織及參加工會的權利,第35條更明定「雇主不可以對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員工有不利對待。」;《勞資爭議處理法55條》也規定罷工行為刑民事免責,此次罷工是勞動部認證過的合法罷工,長榮無論是不願承諾「不秋後算帳」,還是之前揚言對罷工提告,都違背法律規定!
罷工就是勞工爭取權益及勞資的彼此拉鋸,長榮航空當然可以表達立場,但方式必須合法,而不是動輒用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恫嚇員工。
如果合法行使權利進行罷工,還要被資方事後追究,甚至面臨訴訟程序、疲於奔命,未來還有誰願為勞動權益站出來?而法規保障罷工權利豈不形同具文?
我們呼籲政府單位應扮演勞資雙方間公正協調角色、積極介入處理,切勿任由資方一再違法恫嚇勞工!
#合法罷工不得秋後算帳
==延伸閱讀==
《工會法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55條》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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