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唯有疑義者係,企業併購法第12條與第35條第7項間,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
上述問題,目前於我國甚少為討論,王文宇教授在本文分別從企併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法條文義等處,著手解釋該等規定之功用、目的,並同時參考比較法之相關規定,希冀能就前述問題提出看法。
✏關鍵詞:合併、分割、股份收買請求權、債權人保障、股東保障
✏摘要: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包括合併及分割)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又上述規範之目的,除為使企業於變更組織時有跡可循,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前者如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後者則如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7項要求被分割公司與新設公司或受讓分割公司就債權人之債權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均為著例。唯有疑義者係,此二看似獨立之規定,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本文分別從立法政策、法條解釋與比較法觀點進行剖析,認為應採否定見解。
✏試讀
🟧公司組織調整的保護法制
本文雖一再提及企業組織變更時,賦予股東及債權人保障之重要性,惟理由何在?其主要原因在於,現代有許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而僅有部分人士具備管理資源與能力,因此,市場實務上,逐漸衍生出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制度。然而,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利益狀態可能不同,如管理人員可能有外於公司之個人利益,如管理人員可能因無須完全負擔公司損失,而採取較激進的公司併購策略,產生所謂「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另外,在企業合併時,縱使管理階層自身持股比例不小,其亦可能因為自身野心與利益,如收購方董事試圖擴張,與他公司合併而建立企業帝國,或被併購一方之董事,試圖謀取未來職位或報酬,而犧牲股東利益,造成公司利益與管理階層利益解離的代理問題情形,此又稱為「管理階層的擴巢營私」(nest-feathering)。
以上為合併時須賦予債權人及股東保護之理由,然而相較於公司合併可能涉及數家公司的資產加總,以及營業方向徹底變更等等基本而重大的經營型態變更,一般而言,公司分割之交易規模較小,並未增加被分割公司現有資產負債,對於公司財務體質之影響有限。另外,公司分割利益衝突風險較為輕微,不容易引發管理階層、股東間衝突。又如前所述,在公司合併時,管理階層與股東之間之利益解離情形可能極為嚴重;然而,公司分割並無法使具備野心之管理人建立企業帝國,反之,通常公司分割會將被分割公司之資產額降低,而非擴張其企業,且分割通常係為完善管理組織,使得某部門可獨立營運,增加管理效能,就此,管理階層欠缺背於多數股東利益而為之的誘因,因此代理人成本之問題,相較於公司合併較為緩和;最後,在公司合併,因為係數家公司轉變為同一家公司,因此,被併購一方的管理人之職位,可能遭到剝奪或限縮,而不顧一切抵制併購案之成立;反面言之,被併購公司之管理人,亦可能為了於併購後的大公司謀得優渥職位,反於其公司利益,而極力推行此併購案,如此將使被併購公司的股東,為了管理者的個人利益,同時負擔風險。然而,於公司分割之情形,分割公司之經理人與董事,通常至少在其中一家分割公司中繼續任職,因此,管理階層毋需為其管理職位背水一戰,也不存在合併後得以提供優渥職位與利益之大公司該等誘因,此係不同於公司合併之處。
若單純觀察以上討論,似可認為,由於公司分割時股東、債權人與管理階層等所可能面臨之利益衝突遠較公司合併時來的渺小,故於法制上可將公司分割時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措施予以簡略。然而,我國法之設計上並非如此,反而兩者之保護措施大致上均相同,其原因在於,分割與合併均為企業組織之變動,兩者互為彼此之鏡像,故於法規設置時,著重於「一企業體組織上之變更時之程序保障」。從而,縱然分割相較於合併,並不致產生偌大之利益衝突,惟由於其本質上亦屬企業組織變更,故為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亦同樣賦予和合併時所享有大致相同之程序保障。
🗒全文請見: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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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入侵高雄港65、66碼頭,投審會及交通部應澈查】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10
上月月底,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的研究報告,指出 #中共入侵台灣港口 的重要基礎設施,已嚴重 #威脅台灣國家安全。
高雄港遭中資入侵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而因為內容、人事物關係複雜,今天先講65、66號碼頭部分。
⭕2018年即公開質疑,但主管機關說查無不法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2018年8月時,時任立法委員黃國昌即公開質疑高雄港65、66號碼頭落入國務院所掌控的「中國遠洋海運集團」的控制之中。
當時,經濟部投審會及交通部都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為由,認定沒有問題。
⭕中共透過層層控制,正經營65、66號碼頭
但實際上,如附圖所示的關係圖可知 #內部關係密切:
(1) 原為港資、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家族所掌控的「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家在台沒有登記的公司,跟交通部轄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簽約,承租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約到2024年9月。
(2) 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於2018年8月收購「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75%股權。
(3) 中共國務院透過「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一帶一路政策公司)持有「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6.15%股權。
(4) 一切看似合理的商業行為,但自2018年8月後,等同是「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的 #最終控制權人中共國務院 在租用65、66碼頭。
(5) 而為了掩蓋租約上具「代理、連帶保證人」身分的「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被發現與中共國務院有所牽連,透過巧妙地安排,將「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股權賣給「中國遠洋企業徐定心」。
(6) 而徐定心是誰?他是2011年2月,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和陳雲林、中國遠洋集團總裁魏家福,一起慶祝「中國遠洋集團台北辦事處」成立的「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定心。
⭕投審會及交通部應嚴審此案內部控制關係
除了前述的各種關聯性之外,還有諸多巧合:
(1)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和「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的百慕達登記資料都在同一個地址。
(2) 「中國遠洋集團台北辦事處」、「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台北辦事處」、「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在同一地址。
此外,當2018年8月「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被收購之後,其原本所掌控的美國長堤港口設施,就遭美國政府要求應提交信託、甚至售出。但我國高雄港卻仍然在「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2018、2019年的年報上,繼續列為其所經營的重要港口,毫不遮掩。
以上資訊,均為公開資訊,時力黨團認為投審會及交通部均可輕易查到跟驗證,若要放任中共國務院透過商業投資、商業行為,繼續實質掌控我國重要港口關鍵基礎設施,實非國人之福。
時力黨團呼籲投審會及交通部,應用最嚴格的態度面對並審查此一港口租賃案,不該直接認定非「#投資行為」,就讓這荒謬的一切變成「合法『國務院』入台」。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64060527104755/?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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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連帶責任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民法上所稱連帶責任,指二名以上之義務人,對於同一事件需各自承擔全部之責任,而權利人可向任一義務人為全部之請求,又當權利人之請求獲滿足後,所有義務人對權利人皆免除責任的一種特殊責任型態。根據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除非當事人間有明確之表示,或法律有規定,否則義務人間不成立連帶責任關係。
連帶責任常見的例子見於民法第188條,該條規定雇主需為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期間侵害他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舉例而言,司機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汽車撞傷行人,又或者銀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財產,此時受害人皆可向雇用該司機或行員之雇主,請求連帶賠償其所受之全部損害(惟實務上就受僱人遂行侵害他人之行為時,是否處於執行職務之狀態常有爭議,因此雇主是否皆需為員工之行為負責,仍需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
附帶一提者,雖然各個連帶債務人,對權利人皆負擔全額之賠償責任,但連帶義務人之間,根據具體個案的不同,其各自應負擔的責任比例亦有所不同,此時受權利人請求之義務人,在全額賠償權利人後,可根據其他義務人應分擔的比例,轉而向其他義務人求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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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參選時,柯文哲市長力挺兼背書,說韓國瑜是能改變國民黨的新產品。
韓國瑜當選後,柯文哲市長勉勵兼讚賞,說國民黨需要倚靠韓市長。
但國民黨初選後,柯文哲市長一改之前的支持態度,開始猛力批評否定韓市長。
這前後之間到底有什麼差別呢?
這是命運無情的捉弄?還是貪婪的慾望在作祟?又或者是非善惡的因果循環 ?
這兩人複雜的關係,究竟隱藏著什麼不為人知的秘密呢?
我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 -- 關鍵點就在「 有沒有選總統」!
柯文哲常說,自己愛研究民調和民眾的支持傾向,那現在改變態度來打擊韓國瑜有什麼目的?
其實很簡單,兩人特質重疊性頗高,撞衫撞角了。同樣身為領袖魅力型和民粹型的政治人物,兩人的粉絲也同樣不滿民進黨。
如果韓國瑜乖乖在高雄待著,不參選總統,那韓國瑜帶動的這股狂熱氛圍,就有望讓柯文哲收割繼承。大家不要只看韓國瑜造勢現場的韓粉特質,那是能被動員的國民黨韓粉,除此之外,隱性柯粉兼韓粉著實不少,在過去柯文哲給予韓國瑜高評價時,非常多柯粉是對韓國瑜懷抱好感的。
此一時、彼一時。現在韓國瑜決定參選總統,對柯文哲來說,轉向打韓國瑜有兩個好處,一是分化柯粉兼韓粉的,強迫支持者站隊,二是吸引討厭民進黨卻不能接受韓國瑜的選民,收割「討厭民進黨」氛圍。所以在同一個專訪文裡,柯文哲才會強調對小英的怨恨。
這種只顧短期利益,不顧長期利益的做法是走不遠的,因為沒有穩定的核心價值。
就像減重卻沒有優良的核心肌群,只靠減肥藥物秘方,必定復胖,必然損害健康。
其實這也跟柯文哲過去苦心營造的形象截然不同。過去柯文哲是不分黨派、清新改革的新政治代表,現在則是高舉「怨恨民進黨」大旗,以操作仇恨作為原動力,被擺弄淪為民粹領袖,令人遺憾。
現下,柯文哲終於醒悟,原來韓國瑜不夠格當高雄市長,但是木已成舟,那柯市長是不是該考慮加入罷韓的行列?真正白色力量就是勇於改正當初的決定,真正的白色力量就是勇於和人民站在一起。
其實很多柯粉都是韓粉,這是鐵錚錚的事實,在北農事件延燒時,就能觀察到這個現象,後來高雄市也有很多民眾相信柯文哲對韓國瑜的評價,希望改變而票投韓國瑜。所以柯文哲要為自己的背書負責,負責的方式就是加入罷韓的行列,雙殺他!
就像幫人家簽人事保證要負連帶責任,柯文哲在高雄市長選舉時,幫韓國瑜大打包票,成為韓國瑜當選市長的一大助力,如果他現在認知自己的錯誤,覺得韓國瑜只夠格當北農管理者,連高雄市長都有可議空間,那他就必須為此背書負責,這就是政治人物的「德行」,德行不是零犯錯,德行是你犯錯後勇於認錯並改正。
在此誠摯邀請柯文哲市長加入罷免韓國瑜行列。
為了你未來的政治之路,也為了你的德行,也為了台灣的未來,和人民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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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 板信 19題
下列對於票據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D: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應與被保證人連帶責任。
詳解說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61條),
保證人非票據債務人,無連帶責任 (96條),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僅成立 不真正連帶債務。
疑問1:同一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差別是什麼?
疑問2:實務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情況會如何?
先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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