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孩子已經3歲近2個月,不要再讓我們的孩子等到18歲....
那天已不再需要監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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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同志收養家庭的原罪?跨不過的門檻? 😩
【回顧2021/3/30舊文】
作為「同志家收養家庭」,我們既要背負著社會對「同志家庭」的不理解,也要背負社會對「收養家庭」的不理解
但這都還好,至少至少,會希望不要連法律上,設置著我們跨不過去的門檻
歧視一:同志要收養小孩要維持單身🙀
我們當年要收養送件前,748施行法通過了,原本是想要結婚的,但我們被阻止了,因為如果我們去結婚,我們會變成「不合格的家長」
現行法律逼得我們「先有後婚」
這也讓同志伴侶
被迫捨棄雙親收養的條件😭
只能將就單親收養的條件
用比較差的經濟條件、比較差的照顧資源條件來進行收養媒合
雖然收養機構,通常會要伴侶兩人一起走整個收養過程
但最後法律上,又只能呈現一個人的資料
用伴侶的方式要求同志收養人
但只給同志收養人較差的法律關係
歧視二:已婚同志要再收養小孩要先離婚🙀
朋友們問我們:「我們想收養小孩,但我們已經結婚了,那怎麼辦?」😟
只能看家人能不能允許你們先離婚?或去辦離婚,但不要讓家人知道?這會不會很觸霉頭?這會不會反而在收養程序上,因為有離婚的記錄,變成婚姻關係不佳的理由?
為何國家法令要逼著社工要已婚同志先離婚?衛福部要社工不可以要已婚同志先離婚,那要怎麼幫助已婚同志收養小孩?衛福部自己要不要說清楚?
我們家,已婚,想要再收養二寶,但我們需要先離婚,才能收養?憑什麼當初叫我們收養送件不能結婚,現在又要我們結婚?
我們同志收養人能不能結婚,都是國家的行政立法說了算😢
歧視三:已婚同志要收養配偶小孩
好不容易完成所有的收養程序,孩子入戶口了,我們登記結婚了🙀
從2014年9月20日衝戶政,登記結婚,被這個國家拒
終於在2021年1月20日得以在彼此身份證的配偶欄,看到彼此的名字
現在要我們先離婚再收養小孩就算了
為什麼不讓喵爸可以收養肉肉?喵爸就是肉肉的爸爸
為什麼連讓喵爸成為肉肉爸爸的權利都沒有?
異性伴侶親生子女沒這個問題,異性伴侶無血緣收養子女沒有個問題,同性伴侶親生子女沒這個問題,就只有我們同性伴侶無血緣收養子女會遇到這種鳥問題
歧視四:沒親權就沒辦法留職停薪🙀
原本我們在收養程序中,是希望圍爸先育嬰留停半年,全心照顧肉肉;再換喵爸育嬰留停半年,全心照顧肉肉。
但748施行法通過後,沒有允許我們共同收養。喵爸沒有親權,所以喵爸沒有資格申請育嬰留停。最後,我們只能決定先送托嬰中心,請人照顧。
歧視五:沒親權,進修也沒辦法留職停薪🙀
喵爸在一邊工作,一邊進修,一邊育兒,原本要進行諮商實習,但育兒的責任感,讓喵爸更多時間投入育兒,陪伴肉肉。蠟燭真的沒有辦法三頭燒。
最後喵爸選擇兼顧工作與育兒。如果喵爸有親權,就可以選擇以育嬰的理由申請延長修習年限。而不是,沒有選擇。
歧視六:沒親權就沒醫療同意權🙀
每次到診所、醫院,都是圍爸填資料、圍爸簽名,因為喵爸沒親權,就算有委託監護,也沒有醫療同意權。
憑什麼這個國家法令,要讓一個當爸爸的人,當女兒生病時,連處理自己女兒醫療照顧的權益都沒有?
歧視七:沒親權如果法定監護人掛了,那孩子怎麼辦?🙀
如果圍爸突然心臟不跳了,呼吸停了,那孩子的監護人會變成誰?
肯定的是,這個監護人不會是喵爸
那什麼時候才會是喵爸成為監護人?連圍爸死了,喵爸也無法成為監護人…因為喵爸只是法律關係上的陌生人,因為748施行法,沒有允許同志家庭有姻親,連姻親都不是
歧視八:沒親權,但是孩子家長的配偶,又有委託監護,那這個人是……🙀
每次去銀行、郵局、證券、戶政,只要處理到肉肉的事
只要出示戶籍資料,就會進入澄清孩子有沒有雙親,要不要另一個法定代理人來的問題,陷入無限循環,原本辦理5分鐘就可以搞定的事,就會搞好幾個小時
法律就是沒有給肉肉同志收養雙親的權利,我們才需要辦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就是圍爸不能親自處理時,委託喵爸處理監護的意思
不要再鬼打牆,請行政、立法給我們親權呀!
同志收養家庭的孩子,被剝奪了擁有雙親的權利
不符合最佳利益
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已經過了2年半,不要讓我們的孩子等18年😭
#同志收養家庭 #法律困境 #生養平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同性配偶收養 #親權 #兒童節 #兒童最佳利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灣同婚合法即將兩週年,因為同婚專法限制,只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導致同志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子女。兒童節前夕,多個倡議團體和同志夫妻站出來,希望透過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的訴訟,為收養的子女爭取完整的親權。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
同志收養家庭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權路迢迢】
剛和律師討論完,準備週五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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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你心情很不好嗎?
喵爸:沒有心情不好呀
感覺沒那麼緊張
看了社工的訪視報告,也跟律師一樣有比較正向的期待
但也只能保持平常心
我已經被兩個機構認證過,我是合格的家長
不然能怎樣,只能平常心
看到訪視報告的文字,也覺得很正向、肯定的
圍爸:
有律師可以幫忙真的滿好的,也比較安心
至少法律用語的部分,有律師cover
多少還是有混亂的感受,也許是當天原本以為會開的立法院公聽會,或當天可能要開的記者會等等
其實還是滿有壓力的
我也搞不清楚這幾天睡不好,是因為在準備演講,思考要不要到大學任教的事,還是週五的開庭讓我睡不好
喵to圍:
覺得你對於法律的部分,過於投入,像是做研究一樣
可能是你對自己期待或設定的關係,努力積極想弄懂解釋和法條內容,我沒想要那麼專業地全盤了解
其他人也沒有這樣
圍:
我想像的是,如果沒有律師我可以如何努力?
喵:但我們有律師呀
圍:
終究我們是當事人,我們的學生遇上性平、兒少事件時,我們不也是研究法條陪伴他們走這個流程
我也是用一樣的方式陪我們自己,嘗試做一點可能的努力
當天主要陳述的會是你(喵),我也會想那我可以做的是什麼?
我能幫的就是從我較熟悉的法規,像是CEDAW,或是我能理解的部分來理解
法條我也是看不懂,但真的就是看了幾次,而且不斷查詢法律概念,查判決書,也在了解司事官可能的判斷?為何如此作為等等
嘗試和司事官角色交換,理解她可能重視的爭點
當天更可以在你講完後,思考我還可以幫上什麼、補充什麼
(後來兩人一大段討論週五開庭後,可能的三種裁定書的狀況)
也決定週五還是讓肉肉上學,不要跟我們去開庭
減少照顧肉肉的焦慮
我再一次白目問了肉肉:他是誰?
肉:喵喵爸爸
圍:喵喵爸爸是你的誰
肉:爸爸呀~
是呀,沒有人能否認,喵就是肉肉的爸爸
就算一審最後裁定喵無法收養肉
喵就是肉的爸爸,繼續往下一關前進就是了
照片:陪伴肉肉時,喵爸專注看著肉肉的眼神
#他是我爸爸 #同志收養家庭 #兒童最佳利益
同志收養家庭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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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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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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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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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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