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志伴侶,我的想法很簡單,我有的權利他們也應平等擁有。基於這立場,我百分之百贊成同性婚姻。只不過,原本我一直以為人工生殖法也在法案通過時同時修改,讓女同志和異性戀(先生精蟲稀少、無精症)一樣可接受捐精,藉由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受孕。
直到她們走進我的診間:
「沒有心跳,看起來是萎縮的胚胎,需要藥物流產,下個週期再努力,你們是找哪位醫師做人工受精啊?」我說。
「我們是DIY!」聽完我的話,她們兩這樣回答。
我這才發現,她們的努力和別人不同。原來,因人工生殖法目前僅適用於異性戀夫妻,女同志們若想懷孕,多半只能藉由居家「自體滴精」的形式,透過無針頭的針筒將精液打入陰道。沒有專業技術的協助,和在醫療院所執行的人工受精相比成功率肯定低了許多。再加上自行取得的精液未經洗滌,注射進去後更容易引發收縮悶痛。每一次流產、每一次失敗、再找一次精子的無助,對他們來說都是一次疼痛與煎熬。
更令人無奈的是,人工授精若失敗多次,我們一般會建議病人改採試管療程,在排卵刺激後取卵,讓精卵在體外受精、再植入體內。這個方式醫療介入更多、成功率更高。但技術上雖可行,礙於法律規定目前只有異性戀夫妻適用。
她們是被排除在外的。對於我來說,有種「明明有更好的方法和藥物可幫助她們,但法律卻規定我不能」的荒謬感。
為了瞭解此議題到底「卡」在哪裡,我又能做什麼,上個月分別參加了綠黨舉辦的「談到生育,平權的路有多遠?」以及輔大性 /別研究社主辦的「幸福快樂然後呢?專法週年後,婚姻平權的困境與未竟之路」座談。
先說結論,我認為,除了參加遊行、在網路上發聲,最省力的就是,將「是否支持生育平權法案修改」視為妳在選擇政治人物的重要指標,並且一定要去投票。因為各項法案要通過與否,決定權就是我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這也是最簡單可直接為她們發聲的機會。
講座中,同家會黎璿萍秘書長分享更多同志求子的困難。
疫情前,同志伴侶為了求子,除了先前提到的滴精,只能遠渡重洋去國外接受試管療程。除了上百萬費用,還得面臨語言、文化上的隔閡與不安。從醫師的角度,我完全可同理。因為即使是較單純的婦科疾病,我心理上也會抗拒語言不通的外國病人,除了解釋上更耗時、效率差,也可能因解釋不清,影響到治療效果。更何況人工生殖療程複雜、需溝通的地方更多。
而疫情後,安排好的試管之旅只能取消,自體滴精失敗的伴侶只能在國內繼續一試再試。當然,疫情終究會過去,世界還是會重新運轉,但是時光流逝,高齡女人的「卵子」有機會等到那時嗎?
最讓人心酸的是,這些同性伴侶來到不孕症診所求助,卻不得其門而入,卻眼睜睜看著外國夫妻特地到台灣接受試管療程,感覺就像是被這個國家遺棄了。
或許有人會認為,讓孩子在只有爸爸或媽媽的家庭長大很自私,以後肯定會被歧視。我認為綠黨張竹芩秘書長提出的說法很值得參考:
『相信我們都同意人不應該因性別、膚色、種族、階級受到差別待遇,甚至遭受歧視,但對於孩子呢? 不管是隔代教養、單親、多元成家的孩子,我們都應該打造一個零歧視、友善的環境,而不是反過來問,為什麼你會被生出來?為什麼會生在這個「非典型」家庭』。這段話對於單親的我感觸特別深 ,在過去那個年代,歧視固然有,但我姑姑、奶奶毫無保留地對我付出與照顧,比起典型家庭,我從不認為我缺少了什麼。因此,我一直認為,對孩子來說最重要的是用心陪伴與無私的愛,和家長的數量、性別完全無關。
更何況,為了協助同志成為親職,相關團體也提供許多資源,比如兒童心理諮商相關成長課程、親師座談、志工輔導培訓等,讓同志家長們學習用什麼方式告訴孩子你從哪裡來、怎麼調適母代父職、父代母職。當孩子面對歧視、不公平時,也教他如何應對,爭取權利為自己發聲。
我得老實說,同志決定生兒育女金錢文化門檻相對高,還得拿出更多勇氣去面對這個相對不友善的社會,比如,爸爸該如何帶幼童上如廁?兩個爸爸牽著孩子走在路上可能會頻繁被問「媽媽呢?」。
因此相較起只是「不戴套」就意外懷孕的異性戀,他們對於婚姻、養育的決定,我相信是更加深思熟慮、步步為營的。
同時我也認為同志婚姻其實是一面鏡子,反映社會在性別平權上可以改進的還有很多。我的內心也不時在吶喊,在少子化的時代,,為什麼我們不能給所有想要生育的人,一樣平等的機會呢?
參加完講座,對於這群同志朋友,除了同理,我更多的是敬佩。她們為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從學生時代就投入相關領域(社會、法律、人權、傳播),為了爭取大眾的認同,也變得更圓融、包容接納不同意見,面對阻力時,也不斷調整作法重新出發。想想自己身為異性戀,深感可不受限制地結婚、自由選擇要不要生兒育女,是如此幸運。但同時,也因他們無法公平被對待而感到內疚、難過。
我也很佩服林昶佐委員在這個吃力不討好、又會掉選票的議題上一直努力付出。在講座上聽到他反思,經過2018年的挫敗,在溝通議題上我們應該用理性的模式爭取對方認同,不是用吼罵、辯論、甚至是瞧不起對方的態度讓反對者認輸。他認為這樣不但沒用,反而引起反感、遭致更多反撲。
我認為這樣的態度在其他方面也很受用,好比說服長輩重訓、破除孕期迷思,與其情緒性地回嘴「叫你運動你就聽啊!」、「不要管我,你老了不懂」、「年代不同了,跟上好嗎?」,或許我們可以更有耐心地去和他們說明運動的好處、提出科學的數據、解釋迷思的盲點。在一次一次理性溝通中,不僅個人的信念會更堅定,說服對方的論述和技巧也會越來越好!
「結婚都一年多了,什麼時候計畫生小孩?」這句有點熟悉、卻又惱人的話套用在同志族群目前不適用。婚姻是不是戀愛的終點我不肯定,但能確定的是,婚姻只是平權的起點,跨國同婚、生育平權,破除性別刻板,還有許多的議題需要關切,「同志們」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吧!
小補充:「她們」後來成功懷孕了,目前規則產檢中。
#讓生育成為自主的選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同婚專法法案,同性伴侶可登記結婚,這也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國家!其實這一路走來並不容易,西元2000年曾發生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讓大家慢慢注意到性別氣質在學校可能面臨的霸凌行為,然而直到前些日子,台中一名國中生疑因性別氣質遭霸凌而墜樓,校園霸凌事件像惡夢般不斷盤旋在不...
同性婚姻 可不 可行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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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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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同性婚姻 可不 可行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今天舉行了「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不同立場的專家學者針對同性婚姻發表了各自的看法,你認為同性婚姻到底可不可行?小編這邊準備了護家盟(https://goo.gl/A7NsvG)以及釋昭慧法師針對同性婚姻的看法,看過以後,你對同性婚姻的看法是什麼?
同場加映:https://goo.gl/L6HtFf
同性婚姻 可不 可行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同婚專法法案,同性伴侶可登記結婚,這也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國家!其實這一路走來並不容易,西元2000年曾發生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讓大家慢慢注意到性別氣質在學校可能面臨的霸凌行為,然而直到前些日子,台中一名國中生疑因性別氣質遭霸凌而墜樓,校園霸凌事件像惡夢般不斷盤旋在不同性別氣質者的腦中。
然而,到底要如何才能杜絕類似事件呢?YouTuber異色檔案認為性別教育或許是一條可行的路,從小教育學童們尊重所有不同性別氣質的人,也許能減輕霸凌問題,此外,他也特別指出品格教育不等於性別教育,希望藉由理解能降低類似傷害事件發生。
影片授權:異色檔案〈https://youtu.be/aDn2BNrwn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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