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衛生部門質詢Part 2:集會遊行權利保障
【束帶到底合不合法?原來束帶算警繩?!】
台灣是民主國家,而且是已經簽署兩公約、並且將公約內國法化的國家。我們必須要用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來檢視政府施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清楚明訂集會遊行權利該被保障。
因為許多重要政府機關都位於臺北市,這件事在臺北市顯得格外重要。
質詢中,我首先把柯市府上任後的幾件在陳情抗議中警察執法有爭議的案件拿來詢問警察局長,包括 #韓國Hydis工人 被警察以廢棄物清理掉抗爭現場、包括 #勞基法修惡 行動中警察以優勢警力長時間限制東三門的群眾行動、包括 #大觀苦行 的抗爭參與者被開道路交通罰單。這些處理程序有符合人權保障嗎?局長並未正面回覆,但承諾會 #每年針對爭議個案進行檢討報告 ,我們再持續監督落實!
接著,我也提到了 #束帶 的使用現況目前太過任意。目前警局是把束帶歸類在「警繩」裡面,因此解釋為依法行事。但我們懷疑束帶真的能夠算是警繩嗎?退一步而言,就算我們肯認束帶的使用,也認為應該要參考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 #建立束帶使用的SOP ,替束帶設定使用情境的規範,並且納入比例原則的考量,否則我們無法對員警使用束帶的行為進行檢討跟究責。局長也 #同意會往這個方向來研議 。
我參與過許多社會運動,更體認到警察在處理陳情抗議時,應該要警惕執法過程是否會侵犯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未來我會更全面性地檢視市府在集會遊行保障的加強措施,請繼續關注我的問政!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集會遊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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