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先生⋯⋯你⋯⋯在哭嗎?😭】
基於「#煽動騷亂」的理由,上週三(1/13)美國眾議院正式通過對川普總統的 #彈劾議案,準備交由參議院進行審判。川普成為史上首位二度被彈劾的美國總統,第二次甚至是在他的任期僅剩一週不到的時刻。
不過,川普並非美國史上第一位遭彈劾的總統。這第一次彈劾案,還要追溯回一百多年前結束的南北內戰,據說當時遭彈劾的總統在聽到結果時還忍不住痛哭落淚?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1868年,當時美國才剛剛結束南北戰爭,率領北軍防止國家陷入分裂的總統林肯,在他的第二任期開始不久後即遭暗殺,副總統安德魯.詹森(Andrew Johnson)接著繼位。
作為南方 #民主黨 人的詹森,接任了 #共和黨 籍林肯的剩餘任期,因為其出身以及同情戰敗南方州的立場,在南北戰爭的戰後問題上屢次與占國會大多數的共和黨議員意見不合。
共和黨國會為了限縮其權力,防止民主黨的總統隨意解僱共和黨籍內閣成員,而制定了《職務任期法案》(Tenure of Office Act )。
作為總統制國家,美國總統原本就擁有對政策的否決權,詹森便以免職民主黨籍的戰爭部長史坦頓(Edwin Stanton)職務作為對國會的反擊。
這件事情激怒了國會,眾議院立刻提出彈劾案,指稱詹森總統違反了十一項規定,應予彈劾。彈劾案迅速成立,但送交參議院後,投票結果最終只差一票彈劾案就通過,讓詹森得以成為第一任被彈劾成功的總統了(誤)。
詹森的保鑣 William 事後在回憶錄寫到,在得知彈劾案的結果時,詹森忍不住落下兩行清淚。
“I saw that tears were rolling down his face. ” 😭 👈 哭泣示意圖
在接替林肯的任期完後詹森就黯然下台,甚至沒能獲得民主黨提名參選的機會,最終他缺席了新總統格蘭特的就職典禮。(巧合的是,川普也打算缺席明日拜登的就職典禮)
「Your’re fired!」是川普總統從前在實境秀上的名言,不過想要「fire」總統,從這個故事看來,倒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只是,無論彈劾案是否成立,國會和總統的關係都勢必大打折扣,也增加了行政的困難之處。
其實,比解職本身更重要的,是對於總統退休待遇的剝奪,比如退休金、維安保護等,甚至還有正式定罪的可能。
而卸任後的川普,會不會成為歷史上第一個被彈劾成功的卸任美國總統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關於詹森總統落淚的記載可見:
http://www.eyewitnesstohistory.com/john.htm
否決權總統制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 黃帝穎
2017年9月,總統蔡英文提出憲改主張。蔡總統說,兩年前修憲功敗垂成,「18歲公民權」、「人權條款」、「票票不等值」等高度社會共識的議題,都沒有完成改革。但經過3次政黨輪替,「一個權責更相符,分工更清楚,各級政府更有效率的政府體制,是台灣人民殷切期盼的事」,蔡強調「我們這一代人的任務,就是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可以完善運作的民主憲政體系」,引起社會對憲改的討論。
對此,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也同意「18歲公民權」的憲改主張,但在實際作為上,國民黨卻婉拒總統府就憲改議題的拜會與共商。因此,在探討憲改要不要與國際接軌修訂「18歲公民權」,甚至是修憲為「總統制」或「內閣制」之前,要先探討修憲的程序問題,才可能進一步處理憲改的實體方向。
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1/4)之提議,四分之三(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只要立法委員有1/4反對修憲,即可否決近3/4的多數修憲主張,以目前國會結構來看,國民黨有超過1/4立委席次,即在政治現實上掌握修憲的否決權。
然而,這個3/4超高修憲門檻,恐讓台灣憲法無法隨著多數民意及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為《憲法》變遷,即此超穩定《憲法》無法確實反映主權者意志,恐有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問題。
正常的民主國家,《憲法》雖較一般法律有較穩定的要求,但不論是對《憲法》或法律的修訂,仍必須能回歸主權者的意志,如此的法秩序始能認具有「民主正當性」,也就是說,「人民是頭家」不只是選舉口號,更是應時時刻刻反映在國家的《憲法》等法規範上,頭家有權修憲、修法,甚至是制憲,這都是民主國家的人民權利。
因此,當人民的憲改意志,因1/4少數立委的否決而無法反映於《憲法》時,我們就必須思考如此超高修憲門檻的合憲性問題。觀察世界各國的國會修憲門檻,以我國法律常繼受的國家為例:美國是兩院均2/3;德國是兩院均2/3;日本是兩院均2/3;法國是兩院均1/2(總統提案修憲時為兩院3/5)。簡單來說,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無如我國國會3/4超高修憲門檻。
基此,對於我國超高修憲門檻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是否牴觸「國民主權原則」,而能宣告違憲?大法官過去確曾援引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為基礎,宣告《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按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綜上,《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國會3/4超高修憲門檻,不只落後於德國、日本及美國的2/3國會修憲門檻,更恐因超穩定《憲法》無法反映主權者(即人民)的憲改意志,而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因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前例,《憲法增修條文》的超高修憲門檻,亦可藉由違憲審查機制予以導正,讓民主憲政國家能確實回歸主權者意志,真正貫徹「人民是頭家」的民主基本精神。
否決權總統制 在 沈富雄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異哉!以非總統制的機制建立總統制
小英要修憲,重點放在「權責相符的中央體制」,蘇巧慧抛出第一個總統制的修憲版本,民進黨團似乎也有朝總統制修憲的傾向,只是除了廢行政院及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領導各部會這個顯而易見的重點外,大家是否了解總統制還有下列特色:
(1)黨趨向柔性化、外造化,甚至只是選舉機器。
(2)取消不分區國會席次,選區勢必分得更細。
(3)行政、立法分立,無府會黨協調機制。
(4)總統有行政命令權、無立法權,法案由議員領銜,總統只能提出立法計劃。
(5)行政、立法僵持(stalemate)在所難免,需想辦法減少或化解。
(6)強化司法權對總統的監督。
(7)國會對部會首長及駐外使節的任命有聽證權及否決權。
(8)國會跨黨投票是常態,黨團不能以黨紀約束,總統卻可遊說在野黨議員支持。
在野的國民黨已經清楚表態他們要內閣制,如此一來民進黨就湊不足修憲所需的國會3/4席次,就算湊足了,難道民進黨要下令全體黨團成員支持同一版本,這是總統制下最忌諱的操作,這將是以今日之非追求未來之是,荒唐之至莫此為甚,如果真要修出一個比較好的的制度,朝野還真非合作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