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GET】讓處分書說話就好,免得又被告上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55號
告訴人 甯祥豪
被告 陳彥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陳彥文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在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張貼「本網頁製作者為陳彥文,筆名麥克風,因揭發民進黨網軍如宇宙網美Emmy Hu、總統外甥吳孝銓、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最終導致經營多年有兩萬多人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被惡意檢舉刪除,遭到其同夥如本網頁主角四月劉O偉,與大量假帳網軍抹黑騷擾威脅,自己和家人遭到濫訴。四月劉O偉以濫訴為手段威脅本人與家人,甚至分享本人文章的不知名網友,且至今日(2019/01/24)仍不斷發文企圖破壞本人名譽,為方便澄清,只好製作此網頁,供大家判斷其影射抹黑等行為是否可信: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則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該規定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而因其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是表意人就該等事務之具體事實,若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且表意人評論之用字遣詞縱屬尖酸刻薄,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甚至影響其名譽,亦應認 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 訊據被告陳彥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自108年11月間發表一篇文章,揭發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後,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自那時起即常遭檢舉及被假帳號騷擾。那些人還騷擾伊家人並創立奇怪的社團,而在社團中告訴人甯祥豪在臉書稱「欸額,芒果在麥克 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抹黑伊婚外情、養小三,且劉俊偉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如何取得伊個資,劉俊偉並對伊提告。因該社團大量檢舉,約於109年1月中旬,伊臉書粉絲團被下架,該社團成員還在ptt炫耀檢舉成功,且因劉俊偉在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於109年1月間遭臉書關閉後,又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暗示伊因遭其提告才關閉粉絲團,且伊在該社團遭封鎖完全無法辯駁,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並將 該社團成員的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伊本案貼文並非稱大量檢舉是由告訴人主導,僅是陳述因批評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以及該社團成員如吳孝銓、告訴人等人之惡行,而遭到該社團成員大量檢舉2、3個月後,導致伊粉絲團被關停之事實等語。經查,告訴人確曾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並在「如果彥文你愛芒果嫂子在你後面她非常火討論社團」中,留言「我的優勢就是我是異男,所以比你早看出來麥克風其實很喜歡你」,並在「如果論亭妳也噁女彥文還是愛妳討論社團」中,留言「四月老師要告他太太我願意幫忙」,四月(為劉俊偉)隨即留言「我也一起傳給你,讓他們一家團聚個兩 次」,亦有其他不明網友在網路上一同附和,而被告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並遭不明人士大量檢舉而關閉,被告並遭劉俊偉控告其自108年11月間自109年 3月間,在被告個人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刊登相關文章而涉嫌妨害劉俊偉之名譽等情,此有臉書網頁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5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所述因遭劉俊偉及其他網友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等語,尚非無據,係上開「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係因告訴人有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而誹謗其名譽,而該等文字僅為被告整體批判及評論文字之一部分,被告主要是為捍衛自身名譽而將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始刊登本案貼文,為闡述個人意見時而提及「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並非單純以上開文字指謫或恣意謾罵告訴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或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綜上,被告顯係提出個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被告係出於善意,縱被告評論之部分用字遣詞稍嫌尖酸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仍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而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告訴或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 檢察官 李冠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 書記官
吳俊偉ptt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整理焦糖陳嘉行法盲訟棍懶人包,PO PTT八卦一個小時就被推爆囉!
我不過提醒他一下不懂法律先問一下懂的人,就被焦糖陳嘉行嗆要告了呢!「有告有機會」?說焦糖陳嘉行訟棍剛好而已。
有人問違反個資法哪條,焦糖陳嘉行答不出來,居然嗆「到法院就知道了」!
焦糖粉專自證法盲訟棍文:
https://www.facebook.com/carson828/posts/3323320341057326
原串朝聖區:
https://www.facebook.com/kaya828/posts/10157574210748358
BTW,上一個告我的SEAFOOD已經取得法院認證「綠共網軍」、網軍「同夥」、「乩童」,焦糖陳嘉行加油吧!
『被告登載如附表內容或為事實陳述或為意見評論,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自難論以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原檢察官因而為不起訴處分,核無違誤。再議理由指稱, 被告登載「綠共網軍」、「同夥」、「乩童」等詞彙,核屬侮辱性言詞云云。卷查,被告雖有影射之意,然被告指述之事件本身或與被告相關或係反擊聲請人之質疑,難謂被告係單純出於指謫或恣意謾罵,此節已詳如前述,聲請人仍執陳詞反覆爭執,委無足採。至其餘聲請再議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原檢察官已查明,或係聲請人個人之主觀意見,均不足以動搖或變更原處分之本旨,本件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
😂四月劉俊偉告本人不起訴😂
https://www.facebook.com/stasischen/posts/10158677831968615
😂四月劉俊偉聲請再議遭駁回😂
https://www.facebook.com/stasischen/posts/10158771588208615
看深口袋行銷甯祥豪、蔡英文總統外甥吳孝銓、選戰操盤手應鳴天等綠營二代網軍,如何聯手攻擊抹黑騷擾甚至恐嚇麥克風陳彥文與其家人,當你自己成為網軍肉搜騷擾抹黑的對象時,又該怎麼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7SxCpNDpmQ
訪談中提到的網軍騷擾抹黑恐嚇證據收錄: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完整訪談內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itd2nJBb0k
麵攤大叔 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 四月老師的幸福魔法屋
吳俊偉ptt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為網軍集體對我提出告訴,只好假日半夜跑來偵查隊做筆錄啦!這些不斷刷新自己下限的生物,真的好恐怖R~
BTW,這次讓我得去做筆錄的的傢伙,是四月SEAFOOD劉俊偉和蔡英文總統外甥吳孝銓的同夥,在FB公開抹黑本人婚外情的深口袋老董寗祥豪,綠共網軍當到這樣真的母湯:
『主導二代網軍計畫的是「深口袋行銷公司」,負責人甯祥豪曾到民進黨中央向蔡英文以及民進黨高層報告,他唸出報告書中第29頁,分析國內各政黨新媒體經營;第32頁,分析ptt對蔡英文做簡報 ;第40頁則以柯文哲網軍作為敵手的分析對象,此外,深口袋行銷公司每半個月會向民進黨中央彙報工作成果及經費使用狀況。』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226/1610661.htm
本人對網軍無恥抹黑內容蒐證並提告文:
https://www.facebook.com/stasischen/posts/10158172521118615
四月SEAFOOD連支持我的網友都要告:
https://www.facebook.com/mktsurvivalkit/posts/3210600805628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