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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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現役軍法官不得兼任檢察事務官】
你各位知道嗎?在法務部的檢察署裡有一批人,是現役軍官,但卻做著常任文官的工作。他們就是依據2017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第66-4條第2項規定,從國防部借調到各級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的軍法官。
於是,我在星期三的質詢中,問了法務部蔡部長關於借調軍法官的幾個問題:
一、借調軍法官是執行文官的法定職務,還是武官的職務?
二、借調軍法官是領檢事官的俸給,還是軍法官的薪餉?
三、借調軍法官是地檢署進行獎懲和考績,還是原單位?
四、借調軍法官身分是常任文官,還是現役武官?
答案很清楚:
這是一批執行著法院組織法第66-3條檢察事務官之文官法定職務(包括: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職權。),卻領著軍人薪餉、由國防部進行獎懲和考績的現役軍人。
這樣的結果,明顯牴觸憲法的規定而違憲。
憲法第140條明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釋字第250號解釋也指出,憲法的規定,「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
對於涉及司法權行使,且往往甚為檢察官倚重的檢察事務官,當然不宜由受國防部獎懲考績的現役軍人兼任,更不能在文武分立的現代民主國家官僚體系中,開出這樣一個漏洞。
我也明確要求法務部,應該儘速會同國防部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絕不能容許公然違反憲法的規定,如果確實有借調需求,也應尋求符合憲法規定之方式,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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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蔡英文告妨害名譽案 彭文正教授答辯狀全文
被告彭文正詆毀國家元首,誑稱蔡英文於1984年未完成並繳交博士論文云云;其間蔡英文先後提出了五個不同的博士論文題目以昭公信,被告不以為然;告訴人蔡英文旋即提出與Mr. Michael Elliott合著,並含444個錯字之黑皮精裝博士論文一冊,被告視若無睹;蔡英文又指稱其2年獲得1.5個博士學位,被告仍不採信;總統府發言人且提出蔡英文之就學學生紀錄表,並表示因為太過優秀以至於免註冊免繳學費,被告依然不採信;發言人同時亦提出蔡英文之口試通過通知函及博士學位取得通知函,這兩份文件因為匆忙之故無人簽名,被告彭文正竟然不體諒;告訴人蔡英文總統宵旰憂勤無暇理會被告持續之騷擾,復指示證人教育部高教司長朱俊彰代為釐清,教育部高教司長於2019年7月19日,拿出一本蔡英文於2019年完成之黑皮精裝論文,證明蔡英文女士曾經以此博士論文於1984年間申請升等政大副教授,被告仍然不願相信;此外,被告竟然於2019年10月19日前往英國倫敦大學,親自查訪總圖書館及高等法律研究院圖書館之圖書館員;這還不夠,被告又親自翻閱蔡英文女士1984年畢業之同班同學Dr. Jose Monlina之博士論文兩相比對;尤有甚者,被告於倫敦其間,還召開了一場國際記者會,將其蒐證結果昭告媒體,對泱泱大國中華民國元首之不敬,莫此為甚。
此外,被告追究1980年代蔡英文同學在倫敦大學求學經歷也就罷了,竟然得寸進尺,意圖窺探蔡英文教授在台灣的任教經過,明知所有與蔡英文教授相關之東吳大學及政治大學聘任資料都已經配合修改並封存到2049年12月31日,蔡英文總統甚且派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建忻前往考試院任秘書長處理善後,被告彭文正仍然窮盡各種手段刺探蔡英文教授在1983到1992年間的任教和升等過程,實屬冥頑不靈、惡習不改。
被告彭文正係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新聞及大眾傳播學博士,雖無1.5個博士學位,但亦曾經擔任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及所長主任前後長達二十年,指導碩博士論文超過一百篇,不可能不知道博士學位相關規範,竟仍以蔡英文沒有畢業論文云云,連續詆毀國家元首。
被告於總統府發言人召開記者會說明之後,仍然不知收斂,於全國最勇敢之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中,天天抨擊蔡英文女士沒論文、假博士云云,至今超過450集,從無一天間斷;開播至今一年半期間,共累計8600萬人次收看,觸及全球6.6億人口,影響蔡英文名譽甚鉅。
「政經關不了」節目中竟然無視於司法素來為政治服務之生態,仍不斷挑戰司法,起底司法官為政治服務的優良事蹟;尤有甚者,該節目又有憑有據,致使21萬粉絲深信不疑,隨後被告又將節目內容濃縮翻譯成英文版,提供海外電視播放;除此之外,被告還不惜斥鉅資聘請英國律師在英國興訟,狀告國家元首。
被告彭文正明知告訴人證據皆已湮滅,仍然夸夸而談,跟不上證據的發展,又煽惑兩位素孚眾望的優秀律師為其辯護。被告身為知識份子,還擔任過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兼發言人,2013年承辦過檢察總長黃世銘和檢察長陳守煌洩密關說相關案件,理當暗熟法律實務,竟然於2019年11月12日隻身前往北檢投案,又打電話查詢告訴人姓名並請求開庭審理未果,無視於檢察官黃偉奔波忙碌於政治司法案件;對於書記官未必起訴之暗示,竟不知感恩、不識好歹,簡直自不量力,膽大包天。
基於以上羅列之積極犯意及變本加厲之犯後態度,請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以昭炯戒,以彰國法。
彭文正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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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午安
今天一睡醒被老家的雙親告知收到一張傳票
大致上內容是:我是詐欺案的 告訴人兼證人
須在mm/dd 到土城地檢署報到
一頭霧水下,打給書記官詢問後,告知我有提告或報案
才想起半年前被詐騙後去報案避免更多人受害
問題來了上網看資料說:檢察署的傳票代表還在偵辦中,所以是面對檢察官
但書記告訴我有找到被告的特定人士,才會要我出庭 畢竟我是告訴人兼證人
當初報警時,警察說我匯款的帳戶是虛擬帳號,可能很難偵辦找到人,歹徒留下的電話也
不是自己的是其他被害者的
這樣書記官說的特定人士,會不會其實就是其他受害者莫名收傳票被告要出庭?
我工作的地方在很南部 要到土城開庭真的很累,光車資來回就快5000了,如果還是跟其
他被害者一起開庭我覺得沒必要,更別說損失要跟他們拿了
呃這篇就只是想知道說有沒有辦法可以知道被告是誰,還是目前屬於不公開偵查 所以我
一定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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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19.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9386839.A.2F2.html
他證人,這次開庭會先依我的筆錄做證據,若檢察官仍認為有傳喚我的必要會再次寄信給
我。
所以這次已請假了
※ 編輯: Alixwaltz (223.139.144.27 臺灣), 09/26/2019 17: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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