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失望至極的懇談會 台鐵連最基本的關懷都沒做好,又談何和解?
「這三個月以來,因為處理與台鐵的賠償,坐著台鐵的列車不斷來回台北台東,但是,當經過清水斷崖時,我的眼睛都是閉著的,我不敢想像火車經過時的樣子。我媽問我為什麼不搭飛機?我說,我不想多花錢,我還是很希望可以相信台鐵。」這是稍早太魯閣事故家屬懇談會上,其中一名罹難者姊姊的心聲。
今天下午,我受邀參與這場「遲來」的懇談會,會中這段罹難者家屬的自白,一字一句都像是沉痛的刀,劃在每一位與會者的心上。
為什麼說這場懇談會是「遲來」的?因為這場會議,從四月事件發生以來,受難者家屬們苦苦等待了超過一百多天的日子,台鐵卻僅針對罹難者、傷者家屬,各召開了「一場」懇談會。
前陣子,由受難者家屬所組成的自救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召開記者會淚訴之後,交通部才迫於輿論壓力而在一個月內舉辦了這次懇談會。
在這段期間內,台鐵不斷迴避家屬需要懇談會溝通的需求,甚至在今日這場會議上,台鐵還在上演跟交通部辯解上次懇談會沒有做出後續相關決議的荒謬行為,白白浪費家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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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這次懇談會的荒謬不僅於此:
1. 名為「懇談會」,卻完全未回應家屬團體的訴求:
太魯閣案家屬成立了「太魯閣眼淚」,且曾在前陣子記者會上提出的訴求中,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台鐵必須實質針對和解書協議內容,與家屬重新協調。
但在這場會議中,交通部跟台鐵卻完全未對此進行回應,讓人難以理解台鐵的和解誠意。
更離譜的是,這次懇談會用非常多的時間在簡報台鐵自己的工程作為,卻枉顧家屬種種的需求與質疑,讓人不禁好奇,這到底是一場「懇談會」,還是只是交通部和台鐵的政策說明會?
2. 原來,台鐵從一開始美其名的「關懷」,至始至終都是不斷在傷害家屬的心:
懇談會上,不僅一位家屬表達,台鐵所謂的「關懷」作為,事實上卻是十分粗暴。
家屬指出,當台鐵相關人員在跟他們接洽時,劈頭就問:「錢領了沒?」、「要和解了嗎?」,這種官僚粗暴的「關懷」方式,讓剛經歷巨大傷痛的家屬情何以堪?
當失事責任尚未釐清、事實未明確前,台鐵卻一味地想逃避責任歸屬,不斷引導家屬往個別和解的方式推進。
我認為,要真正做到「關懷」家屬,首先台鐵必須先誠實面對自身的責任,並尋求專業的人士來進行,針對不同家屬的需求進行個別服務,而不是用錯誤的方式在家屬的傷口上灑鹽。
3.連和解書都沒跟家屬好好個別溝通,台鐵卻妄想用一個版本打發所有家屬?
先前台鐵曾對家屬表示:「因為考量公平性,不宜再修改和解書內容」,意味著和解書內容已經由台鐵單方面決定,家屬即使有意見也不能修改,交通部甚至又補充該和解書內容是由法扶律師看過,意圖將自己的責任推給法扶背書。
但在今天懇談會上經過釐清,法扶律師僅是接受其中幾位家屬刑事告訴代理的委任,並沒接受委任處理民事求償、去磋商和解書,只是出於善意幫這幾位家屬看和解書。
按此邏輯,這份和解書僅能視為台鐵單方面的版本,台鐵甚至在還未與家屬個別磋商的狀況下,搬出「考量公平性不宜修改和解書內容」的說法,根本是在搬弄是非,除了忽略家屬間需求的差異,更可能讓家屬之間可能發生誤解和衝突。
我認為,太魯閣號的行政調查已經揭露了幾項台鐵的重大疏失,台鐵就應該重新跟家屬進行個別協商,不要再逃避自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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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了這次懇談會,真的徹底感受到台鐵所作所為與家屬需求甚遠,甚至有傷者家屬說,時至今日仍然沒跟台鐵建立溝通群組。
我要鄭重地呼籲交通部跟台鐵,請用更多的同理心去理解家屬的傷痛、用更謙卑的態度去承認自己的錯誤。台鐵必須要真心誠意的痛定思痛,才有避免下一次意外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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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件造成 49 死 247 傷,是國人心中的痛,交通部雖於日前公布事故行政調查報告,但報告內容卻對事故責任歸屬及真相調查說明仍避重就輕。
由時代力量立委 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與太魯閣號事故罹難者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女士,及其委任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孟秀 律師,聯合舉行「行政調查避重就輕,臺鐵改革刻不容緩」之記者會,提出切莫讓「昨日公祭、今日忘記」的現象,一再重演。
一、檢調應對臺鐵深入調查,釐清事故結構性問題,勿枉勿縱。
「408次太魯閣號事故行政調查報告」開頭便指出,此份報告為臺鐵及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調查」完成。本應該「被調查」有無履行監造責任的單位,卻能夠參與調查,他們在調查中的角色為何?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要受難者家屬如何接受調查的公正性?箇中原因應向國人清楚說明。
臺鐵近年內事故頻傳,雖然三年前的普悠瑪事故,與這起太魯閣事故,兩起事故都是在相同官員任內所發生,卻放任不管未落實監督。若交通部在普悠瑪事故發生後,有確實監督這 144 項改善事項;若花蓮工務段在事故發生前,經多次稽查後,能落實督導作業、即時糾正缺失,並定期追蹤改善,在嚴格的分層管理督導下,或許能有效降低太魯閣事故發生機率,甚至根本不會發生。
鐵路工程安維護與太魯閣事故發生,臺鐵、監造單位、包商均有重大責任。但此份調查報告中,卻忽略事故發生前後因果關係,只提營造包商的問題,對於臺鐵的監督疏失、事故責任歸屬及真相調查說明都避重就輕。且依據報告提出的懲處名單,懲處最重的是花蓮工務段長戴金原記一大過,而時任臺鐵副局長的杜微,非但未受懲處還升為局長。由臺鐵咎責程度,已如實反映出,交通部並沒有積極釐清事故原因,無心落實改革,反而只將責任丟給基層承擔。
對此,時代力量呼籲檢調、行政院與交通部,應依法從臺鐵包商到監督系統來徹底深入調查,並釐清事故結構性的問題,勿枉勿縱,才能夠讓國人看見,臺鐵落實改革的決心,避免不幸再次重演,給國人一條安心回家的路。
二、臺鐵應重啟和解,誠心與家屬協調協議內容。
自太魯閣事故發生以來,臺鐵即不斷欺騙及隱瞞家屬, 7 月 18 日所公布的行政調查報告,其實於 5 月 21 日即已完成。臺鐵不斷宣稱,由於運安會、交通部調查尚未釐清,才會遲遲不公開報告,但事實並未如此。
對於家屬而言,家屬所關心的是事故調查進度,交通部與臺鐵分別在 5 月 9 日和 7 月 6 日召開家屬懇談會,懇談會上家屬詢問調查進度,交通部與臺鐵不僅不願意具體回應,甚至在7 月 6 日明知行政調查報告已經出爐,卻依舊隱瞞此事,對於咎責的質疑,也不斷迴避。甚至意圖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傷者及罹難者家屬提出和解,也回絕家屬再次召開懇談會的請求,並直接提供和解書給家屬。
事故發生後,從 4 月底罹難者家屬 1570 萬元賠償金拍板定案、 5 月 26 日臺鐵發布懲處名單、到 7 月 18 日臺鐵公布行政調查報告,傷者及罹難者家屬都是透過媒體,才能得知交通部及臺鐵發布的內容。也是經由媒體指出,行政調查報告早已完成,傷者及罹難家屬才發現,自己又再次被臺鐵欺騙。臺鐵根本就是想趁傷者及罹難家屬對報告內容的資訊不對等,用欺瞞的方式來避免未來被追究責任,如此行徑令人憤怒,也讓傷者及罹難者家屬一次次傷心跟失望。
時代力量在此呼籲臺鐵,面對自身失職必須痛定思痛,誠懇面對家屬。別再左手遞出完全不能修改的和解書,右手遞狀提告工程包商,再用欺瞞的方式規避責任。傷者及罹難者家屬不是局外人,只是想要釐清事故真相,以避免不幸再次重演,臺鐵應積極與家屬溝通協調,並重啟和解,落實真正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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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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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雙方各執乙分外,餘份於存查 除雙方各執乙分外..但是他沒給我!!.... 我也未滿20歲.. 全賠的話可否利用民法民法規定物品賠償時必須折舊對方車子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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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只有強制險,對方也說他只有強制險,所以沒有透過保險公司人員) 到今天終於達成和解,相約警察局簽和解書,結果,我老公一式三份簽完,在點賠償金的時候,對方就 ... ... <看更多>
和解書一式三份 在 [請益] 請問我的和解書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事發為被告盜用我的手機進行小額付款,
對方已經承認犯行但是態度依然非常囂張
在經由被告母親哀求後告知願意賠償,
希望我和解,想請問各位大大我的和解書還有什麼不足的嗎?
還懇請各位賜教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
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
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路x段x巷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
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
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
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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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9.2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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