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母的買菜之路:核電陰影下的金山小鎮(06/26/2021 獨立評論@天下雜誌)
這是穿過金山市區的中山路,跟「舊街仔」(金包里街)平行,阿母都叫它「新大路」。
右邊這家「飛燕」,是阿母常去的美容院,老闆阿燕仔一直勸她不要染髮,說常染髮對身體不好,而且年紀大了,有白頭髮也是很自然、很好看的。直到兩年前,滿80歲的阿母總算聽進去了。
左邊是我的母校金山國小,創立於1898年,現在的校舍是2009年完成改建的。念小學時,中山路這側是下操場,隔著金包里街(中正路到文化一路那段)有排椰子樹,爬上中間的大階梯才進入校門。很久以前,曾經夢見椰子樹突然全部被砍光光,我很生氣,衝進校園大聲哭喊:「怎麼可以把人家的椰子樹砍掉啦!」還好,母校改建之後椰子樹都在,上操場的兩棵大榕樹也在,只是看起來變小了。
金山國小對面是農會銀行,不識字的阿母很信任裡面的行員,存提款時都是他們幫忙寫單子的。往前走幾步的十字路口有金農超市、區公所和公共大巴小巴候車處,金山對外主要交通道路──基金、陽金和淡金公路──在此會合,是小鎮的交通樞紐。
再往前走一小段,就到了傳統市場,是北海岸農特產集中地之一,阿母一輩子都在那裡買菜,很多萬里、石門的鄉親也是。年紀大了,她的步伐越來越慢,但每次上街總是能拖回一大籃生鮮食品,有時忘了把東西留在某處,攤販老友都會代為保管,等她去拿。
以市場為中心,店家和小吃攤就分布在中山路上,有屹立不搖的,也有常更換的。2019年7月,市場斜對面開了一家寵物手作鮮食店,裝潢布置看起來很療癒,店員說,金山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他們最常服務喵星人,生意還不錯。
這樣一條普普通通的街道,配上五花八門的招牌,就跟台灣很多鄉鎮的主要道路一樣,䆀媠仔䆀媠。家在金山,這是阿母日常的買菜之路,也是全世界我最常走、最熟悉的一條街道。
作者:江櫻梅/金山高中退休教師
不料,今年5月台灣本土疫情嚴峻,雙北進入三級警戒後,「飛燕」就開始歇業,阿母也一個多月沒出門買菜了。看不見的病毒令人恐懼,她的日常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每天都悶悶不樂。近日我出門採買或放封時,看到路上的行人、商店的員工,人人都戴上口罩,少數也加了護目鏡,連在自家院子清洗摩托車、蹲在門口和鄰居聊天的鄉親,都把口罩戴好戴滿。盛夏6月,藍天白雲,植物茂盛,蟬鳴唧唧,路上人煙稀少,學校裡沒有學生,彷彿末世感的不安,油然而生。
那天,站在「飛燕」店門口,望著熟悉的街道,好像可以稍微體會那麼一點點福島核災災民的處境,他們或者永遠無法返鄉,或者返鄉之後要與看不見的輻射共處。
這樣一個小鎮,卻活在核電的陰影下
從這條中山路看過去的山丘,地理位置不在金山,而是萬里,緊臨著大鵬國小。翻過山那邊的古地名叫八斗仔,是1867年淡北大地震引發海嘯的重災區之一;百餘年後,政府把核二廠蓋在那裡,距離穿過金山平原的山腳斷層,只約5公里。無法想像,北海岸若發生嚴重核災,我們還能在這山海之鄉安居嗎?對大台北地區的衝擊,是台灣能承受的嗎?
核二廠的兩個反應爐先後於1981、1983年開始運轉,40年的執照使用,期限是2021年12月和2023年3月。福島核災之後,我和很多鄉親一樣,才瞭解到核電的真相,認識到核電的危險,但我們也知道國家能源發展的進程,在老舊核電廠倒數計日之時,只能祈禱它們安全下莊。
然而,一想到核二廠近幾年的紀錄:一號機發生過「爐心襯板龜裂」、「錨定螺栓嚴重毀損」和「核燃料棒破損」等事故,二號機的「發電箱避雷器」爆炸過,也曾因「中子偵測系統」調校不當引發急停,就令人不安。結果,核二廠一號機要提前停止運轉了,並不是因為聽到我們的心聲,而是由於用過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反應爐內核燃料無法退出更換,不得不於今年6月下旬提前停機。
這是台電長期輕忽核廢料問題的後果。但擁核人士仍跳出來為核電護航,說在這種用電吃緊的時候,怎麼可以讓核二廠一號爐提前停機,還說要讓老舊核電廠延役、要重啟核四,甚至還要蓋新的反應爐。他們說,沒有核電就會缺電;他們還說,核電廠很安全,萬一發生嚴重意外,有「斷然處置」啊!反正不管三七二十一,核電廠都是很安全的。
福島人的血淚經驗
核電廠真的很安全嗎?福島縣雙葉町的前町長井戶川克隆也曾深信不疑。東日本大地震發生那天,他剛從福島縣政府拿了申請書,想要申請再多蓋兩座反應爐,可以為家鄉爭取更多回饋金和建設。
當時,他離核電廠僅三公里,就跟金山國小、金山區公所到核二廠的距離差不多。地震引起海嘯,接著發生嚴重核災,在資訊被蒙蔽之下,他帶著町民倉皇避難,大家只帶著簡便的東西,毛小孩被留在家裡,因為以為很快就能回家。井戶川說:「後來我才知道,我們500年內都別想回到雙葉町。」
雙葉町曾是他安居樂業的所在,一定有那麼一條街道是他最常走、最熟悉的,但是,他再也無法回故鄉了。核災發生之後,他後悔自責,他心有不甘,因此,餘生想讓更多人知道核電真相。
於是,井戶川克隆接受邀請來到台北,出席「地震國告別核電日台研究會」,也曾到北海岸交流。2014年3月5日首次見面時,金山國小的郭照燕老師問他,萬一上課時發生嚴重核災,該如何進行疏散來保護小朋友?知道學校和核電廠的相對位置以及交通路線後,他搖搖頭說:「很難。預防萬一,你們現在就應該遷校。」但,學校要遷到哪裡呢?
2019年6月14日,「地震國告別核電日台研究會」舉行記者會,井戶川克隆因病無法親自來台,便透過錄影告訴大家,核電廠是個巨大的謊言結構,一方面以電力不足來恐嚇民眾,另一方面以回饋金來「餵養人類的飢餓」。他說:「福島核災絕對不是虛驚一場,我要告訴敬愛的台灣人,核災嚴重傷害了福島,核電廠破壞了整個地球。」他還說:「核災不只是破壞土地,破壞我們原本的生活方式,破壞成千上萬個家庭,破壞我們的人際關係,破壞我們的工作,破壞我們的故鄉,也破壞了每個日本人民。」
只是煮一壺水,居然要用到保管十萬年的技術
井戶川克隆所訴說的核電真相,您聽到了嗎?
新北市長侯友宜應該聽到了吧!2019年8月22日,趁著出席消防局的記者會時,他特別詢問:「如果發生核能事故,我們有沒有能力處理?」消防局長黃德清回答:「這真的非常困難。」接著,市長語重心長地說:「我們防災救災的能力到那裡?核廢料怎麼處理?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能解決,加上燃料棒已經有一半運回去,重啟核四就是一個假議題!」在擁核勢力強力反撲之際,至少還有一個願意面對真相的新北市長!作為金山人,我感謝侯友宜市長。
2018年11月,在北海岸宣傳第16案擁核公投要投「不同意」時,接觸到一些立場不同的鄉親,其中有人擔心會缺電,有人顧慮回饋金或工作機會,有人覺得核災應該不會發生,還有人以為福島都沒事了。唉!如同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所言,不只核電廠除役是個大工程,整個社會的除役也是。
其實,10年過後,福島尚未脫離核災的威脅。一袋又一袋的輻射汙土,其中很多還「暫時」放置於居民住家附近;核電廠裡1,000多個巨大的貯存槽,累計約有125萬噸輻射汙水,還在持續增加中。今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兩年後(2023年)要將這些核汙水稀釋後排入海洋,不但遭到福島漁民、日本民眾強烈反彈,也引起全球高度關注。福島縣縣民所發起的國際連署,得到24個國家的311個團體共同響應,7萬多人簽了請願書,一致反對日本政府把輻射汙水排入太平洋。
一般核電廠產生的廢水,通常不會直接與燃料芯接觸,但福島核災產生的汙水,不只含氚,還有幾十種不同的放射性物質,與正常核電廠的產物不可同日而語。日本政府聲稱,那些輻射汙水會先經過「多核種處理系統」處理,不會殘留其他放射性污染物,只會將含氚的廢水排入海洋。這是實情嗎?
我不禁想起反核先輩范正堂先生的發現。1993年7月31日,范正堂在核二廠出水口附近,首次發現大量變形的花身雞魚,「背部隆起或體側彎曲,以X光檢視骨骼型態,脊椎形狀呈現波浪狀,單彎、雙彎,甚至三彎」,看起來像是早年黃俊雄布袋戲裡的駝背怪客「秘雕」,因此命名為「秘雕魚」。
這些畸形魚大都分布在核二廠出水口一帶,那裡每天都排放出約800萬噸攝氏40度的廢熱水。很明顯地,秘雕魚與環境因子有關,究竟是水溫過高、化學物質,還是人工輻射所致?台電委託專家調查,最後以「都是水溫惹的禍」結案,並加長出水口堤防來改善水溫的影響。不過,根據原能會網站的「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核電廠的確會排放放射性氣體、液體,據說都遠低於法規限值,安全無虞。
而最令人擔心的,是用過的高階核廢料。至今年3月底,核二廠累計有9,492束,目前都「暫時」放在圍阻體旁的水池中,每束約10x10根燃料棒,其中有幾根是水棒,用來排水降溫(福島第一核電廠的燃料池當時共有4,546根燃料棒)。高階核廢料的永久處置需要十萬、百萬年,對台灣來說,選址、興建、保存材質與方式都是問題,而且目前全球還沒有任何一座成功啟用的高核廢場址。
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某個小孩說:「只是煮一壺水,居然要用到保管十萬年的技術,核電實在太不經濟了!」這真是直指核心的洞見。核電既麻煩又不經濟,也違反世代正義,我們怎能讓核四重啟?
核一廠已進入漫長的除役之路,目前困難重重,核二廠也將面臨同樣的挑戰。此時此刻,祈願台灣早日戰勝新冠病毒的威脅,北海岸這兩座核電廠未來也都能順利除役。
不管立場為何,親愛的台灣人,請好好看一看我們的家鄉吧!您成長、棲居的所在,也有一條最常走的上學之路、買菜之路嗎?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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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申請書 在 雲林縣議員 蔡岳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老闆們您申請了嗎?營業衝擊補貼看過來👀
說到北港就想到香火鼎盛的信仰中心朝天宮、武德宮,
周邊延伸出許多商家及攤販,
這波疫情對傳統市集、商圈攤商的影響可說是首當其衝,
因此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
岳儒想問老闆們都申請了嗎⁉️
🙋🏼♂️補助對象:傳統市集與夜市攤商
✅申請資格:有稅籍登記、2021年5-7月任1個月較108年同月或較今年3-4月平均營收,減少50%以上之傳統市集與夜市攤商
💰補貼方式:一次性營運衝擊補貼:本國全職員工數*4萬元。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A. 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外國籍及部分工時者。
B.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申請資格:
110年5月至7月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企業不能解散或自行歇業、離職員工數依企業規模大小有限制,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申請時間:6月7日至8月31日
✅申請必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營業衰退證明: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
3. 存摺影本: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線上申請網址:
https://csm-subsidy.cdri.org.tw/
👋歡迎申請紓困補助若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我們將轉請蘇治芬委員協助👌
蔡岳儒議員協助您❤️
☎️05-7732026
🔎蔡岳儒 LINE ID:@taiwanyouth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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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申請書 在 台灣夯創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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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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