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50集了❤️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50:其實日本戰前領土的帛琉就是託管給美國,而且也已經在1994年建國了,基於這個事實,個人認為1945年二戰終戰起,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與台澎有關的華文記述,咱們都要小心看待!
A50:
帛琉是太平洋島嶼,並不是日本戰前領土,只是委任統治地。
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帛琉被日本帝國海軍占領,隨後依「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交由日本管理。對委任統治地來說,日本只是管理者,不是領土擁有者。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美軍在帛琉當地與日軍打起來,日本無條件投降時,1945.9.2簽署了《降伏文書》同一天接受了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聯合國 1945.10.24 成立;國際聯盟 1946.4.20 解散。
聯合國在功能上算國際聯盟的升級版,但兩者相互獨立,沒有繼承關係。不過聯合國後來是接收了原本由國際聯盟處理的工作就是了。
「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交日本委任統治 -> 聯合國託管制度下交美國託管」
//1947年,帛琉同其它幾個太平洋群島一起成為美國所負責的太平洋群島託管地的一部分。//
(用語上不應使用「美『屬』」,「屬」是屬於、歸屬的意思,有領土主權的暗示)
1952.4.28生效的《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 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第四點「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帛琉在1994年完全獨立。//
👉🏻所以帛琉的情況是因為原本被「國際聯盟」歸入日本帝國委任統治,爾後交由聯合國託管,又加上二戰後簽署的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對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的託管安排。因此依循的路線與日屬台澎不一樣。
👉🏻時間軸:一戰後委任統治 -> 1947年 二戰結束後委任統治改託管 -> 1951年 舊金山和約中原委任統治受託者(日本)接受改託管的安排
一戰後國際聯盟將帛琉交日本進行委任統治;二戰結束後,1947年聯合國決議其託管制度適用於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帛琉;《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明文放棄先前因委任統治而對帛琉取得的一切權益(權利、權利名義、請求),同時接受聯合國「使委任統治地成為聯合國託管地」的安排。
(以下更新補充)
帛琉正式成為聯合國託管地是 1947.4.2,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是放棄它原先在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所獲得的利益。
概念上,因為國際聯盟其實在 1946.4.20 就已經解散,所以日本與委任統治地之間的委任統治關係就跟著消滅。
《舊金山和約》第8條中,與委任統治地有關的規定,主要是要終結日本與委任統治地間的一切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舉例,好比你從公司離職,雙方的契約關係就終止,但如果公司有欠年薪水,你還是可以告公司。
1946.4.20 國際聯盟解散,就像僱傭關係終止。而《舊金山和約》的作用,就像離職員工在離職後簽切結書,說不會再去跟公司討欠的薪水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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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記:
(一)有違下列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依契約予以解僱: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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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經醫師證明有知覺失調症或精神官能症者。
9.行為不檢有損社會道德規範或社會觀感,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10.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1.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
13.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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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僱,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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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嘿大家好,前幾天我在看Dcard的時候,看到有網友提出類似的問題😊雖然試用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不過有許多公司還是會自行訂定有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範,有些細節如果沒有搞清楚,是很容易造成勞資雙方誤會的,今天就想要簡單的來分享一下,到底在試用期間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可領?或是有無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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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有資遣費👌公司也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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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試用期時遭到公司解僱,公司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喔!(像是那種報到時就要簽訂切結書,表示試用期若未通過則要自請離職的,是無效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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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部分的試用期都會訂定為三個月,而雇主完成考核後決定要辦理資遣時往往勞工年資也會符合勞基法第16條所定的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要件,雇主就應在10天以前預告員工,並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等權利。因此,試用期的考核應該要謹慎且有規劃性,而不是臨時或突然就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請他走路,除了資遣事由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外,雇主更可能會因此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也會違反了資遣通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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