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銀行 申辦網銀攻略📖
轉帳、定存、買基金用電腦或手機就可以交易嚕❗️
攜帶個人證件及原留印鑑👤
至任一分行辦理申請網銀及手機綁定裝置📱
即可在電腦或手機上「跑銀行」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
📌臺幣存款服務(活/定存查詢、轉帳、定存/解定存、支存不足查詢)
📌臺幣放款服務(明細查詢、應繳本息查詢、本息繳納、貸款還本)
📌外匯服務(活/定存查詢、結購/售外幣、外幣定存/解定存)
📌基金服務(查詢/轉換/贖回、申購、預約查詢/取消)
📌轉帳繳稅(費)
📌非約定轉帳
網路銀行🖥
📌臺幣存款約定轉出/入帳號查詢
📌外匯匯出款申請
📌信託開戶
📌海外股票/ETF 買進賣出
📌贖回再申購交易查詢/變更/取消
📌金融掛失(存摺/存單/印鑑/金融卡掛失)
📌外幣掛失(存摺/存單/印鑑)
📌修改個人基本資料
📌申請裝置認證服務
📌停車費代繳服務
📌第二類存款開戶
📌線上結清銷戶
【板信全台營業據點】https://bit.ly/2rNAOl8
【分行線上取號】https://digitalbank.bop.com.tw/reservation/BranchClient/Page1
#板信商銀
#板信商業銀行
#板信銀行
#板信
#板信網路銀行
#板信網銀
#行動銀行APP裝置綁定
#板信裝置綁定
#預約分行服務
商業印鑑變更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澄清聲明及公告】
一、本公司監察人林德盛突於2017年3月28日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召集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其中所敍會議召集事由嚴重偏離事實;為避免誤導股東及社會大眾,影響本公司多年來辛苦建立的正面形象,甚至損及股東權益,本公司特別聲明如下:
(一)查本公司歷年營運及獲利向來穩定正常,所投資的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新總經理接任後,雖然由於服務全國民眾不計成本、獨家全程電視轉播奧運而損失數千萬元,另外又支付陳剛信前總經理數仟萬鉅額退休金,然而去年稅後淨利仍比預算盈餘約多三成五,表現非常亮眼。
(二)根據AGB尼爾森公司收視率統計,2016年全天候及晚間黃金主力時段,民視平均收視率均領先全國各台,勇奪冠軍寶座;2016年8月22日全新政論節目<政經看民視>於民視新聞台首播,收視率開出同時段同類型節目第一名的佳績,並持續領先,成為台灣政論節目第一品牌,也因此使得2016年民視勇奪戲劇、綜藝、新聞、政論及運動轉播五冠王,比過去十五年三冠王佳績更上層樓。
(三)本公司董事會已預定於2017年6月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因此林德盛監察人於常會兩個月前緊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合法性及必要性顯有疑義,恐係假借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名,遂行其蒐集股東個資之實?而非基於公司利益之考量!果真如此,即屬不該,亦與公司法第220條所規定監察人得召集股東會之規範意旨有違。
(四)另該公告誆稱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辭任造成虧損」、「參與華視會議疑涉公司法209條」、「有關報載涉違反利益迴避」云云,經本公司向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該公司陳明林姓監察人上開指摘均屬不實,爰併此澄清。
二、按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依法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損害公司利益;林姓監察人浪費公司資源召集股東臨時會,並非著眼於公司之利益,卻只會造成股東間不必要之恐慌及對立。本公司經營團隊必盡全力捍衛股東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絕不容少數人玩法侵害;類此有損公司形象、害及股東權益之行為,本公司定當循法律途徑究責與救濟。
三、緣本公司股東事務前係委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理,自2017年3月28日起已改由本公司股務單位辦理,特此公告周知。凡本公司股東自2017年3月28日起洽辦股務過戶、領取紅利、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郵寄至新北市林口區信義路99號本公司股務單位辦理。
連絡電話:(02)8511-8888轉8955、8956。
商業印鑑變更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902 台紙 之 狗咬狗 滿嘴毛
本公司發現董事長簡鴻文涉及偽造本公司印鑑並行使偽造 公司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印鑑變更登記,已明顯觸犯 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罪。
1.事實發生日:106/02/16
2.公司名稱: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昨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發現簡鴻文董事長於106年2月14日涉及偽造登記印鑑,並行使該偽造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印鑑變更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收文號:10601021500,承辦人員電話:02-23212200#8333)。
8.因應措施:一、依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第1.3條,本公司各式印鑑,包括公司全銜章,均由總管理部管理;依同辦法第2.1.1條,凡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對內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之印鑑,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本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印鑑,係屬本公司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之印鑑,依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上開規定,應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非董事長在內之任何人所得任意刻製。
二、經查,本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公司印鑑章,目前均由公司相關有權同仁依規定保管中,並未發生任何遺失之情事。
三、簡鴻文董事長於106年2月14日涉嫌偽造本公司印鑑並行使偽造公司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本公司印鑑變更申請乙事,其所偽造之本公司印鑑並未依前揭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第2.1.1條規定由本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顯已違反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上開規定,並持以行使,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6號、臺灣高等
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等刑事判決見解:「…雖為該公司負責人,依該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為最後核決權限之人,然其核決權限之行使,受該辦法之拘束,無權擅自刻製公司章而自行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使用;其不依公司內控規範,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公司章及據以私設公司名義之銀行帳戶,不依內控、內稽流程使用,使不受監督、管理;均屬逾越權限之無權行為,與冒用無異,仍應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犯行…」,簡鴻文董事長顯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罪。
四、本公司於發現簡鴻文董事長上開違法情事後,已立即向經濟部商業司主管人員報告,本公司除請經濟部商業司將前揭違反申請案件予以駁回外,並請主管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將前揭因執行職務而知有犯罪嫌疑之不法情事立即提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偵查,以維護本公司之權益及於登記機關登記之正確性,俾懲不法,杜絕有心人士持續對本公司做出損害之行為。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