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公會強制我要入會,需要理會嗎?】
最近又開餐廳的朋友來事務所諮詢,說收到餐飲業同業公會通知,要他限期辦理入會手續和繳費,可以不要理嗎?
🎸什麼是「業必歸會」?
這份通知其實是「業必歸會」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強制入公會」。
公司行號在開店之前都要辦理商業登記,而商業團體法規定,在同一縣市或全國區域內,取得登記證照的同行達5家以上,就要組「商業同業公會」,然後不論是做小生意,還是開大公司,都要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開業地區的商業同業公會,並繳會費和年費。(商業團體法第8條、第12條)
雖然加入公會是強制性的,而且商家不在規定期限內加入公會,屢勸不聽的話就會被罰錢,甚至要停業或解散,不過因為商業登記和入公會的管理是分開的,這也讓有些商家完成商業登記,開始營業後卻不加入公會,造成「業必歸會」的效果打折。(商業團體法第63條、第67條)
🎸「強制入會」有道理嗎?
「強制入會」這件事,涉及人民工作權或職業自由,而且影響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的自由,所以有抗議的聲音認為這是違憲,應該讓商家自行選擇要不要入會,如果加入公會對公司有益處,公司自然就會加入,不該用罰錢來逼迫公司。(憲法第14條)
對於反對意見內政部回應,會採用強制入會,主要是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的利益,促進同業的發展,並建立同業的自律及自治秩序,經由商業團體的自律與評鑑制度,淘汰違法廠商,獎勵優良廠商,如果不規定同業強制入會,不加入同業公會者依然可同享公會爭取的利益,形同搭便車,對加入同業公會的商家不公平,處罰也是為了貫徹「業必歸會」的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不違憲。(內政部中華民國80年12月9日台內社字第8073478號函)
雖然目前還沒有看到直接和「業必歸會」有關的大法官解釋,不過其他釋字裡,有大法官提過不同的看法,質疑「業必歸會」的必要性,認為商業團體只有同業之間協調、互助的功能,並沒有強制加入特定商業團體的必要性,而應該由各公司行號自由選擇及組織有共同利益、共同目標的團體;也有大法官認為職業團體的法規,例如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動不動就要求強制設立、加入公會或禁止退出,這樣壓抑結社自由,應該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原則上不應該強制公司行號入會。(釋字第634號林大法官子儀、彭大法官鳳至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釋字第724號解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商家不想入會的理由有百百種,繳會費和年費也是一筆開銷,對於做小本生意的商家來說可能會覺得能省則省,不過目前規定還沒有修正,就算心不甘情不願還是必須要遵守,要創業的朋友也要多注意這一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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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李俊俋認為,行政院提出之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修正草案宣稱是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是綜觀本次修正意旨,僅是處理縣市合併的相關問題,完全無關兩公約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
立委李俊俋指出,兩公約之基本精神就是不應強迫人民加入團體組織,且釋字第479號、643號解釋亦指出現行強制入會之相關規定有違憲之疑慮,但是行政院提出之草案都沒有去處理,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若通過要如何因應「前店後廠」的問題。
立委李俊俋強調,現在時代已經不同,現行「業必歸會」的制度是否應該存在,必須重新思考,而且行政機關不應該想到什麼才修什麼,而應該是要全盤考量同業公會是否應修正,正視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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