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
#太魯閣 #太魯閣號 #火車 #法律 #法律系 #時事 #新聞 #408 #律師 #刑法 #檢察官 #sunny律師
商業會計法100萬 在 股魚-不看盤投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經理人亂搞,財報最知道。 1611 中電 爆發淘空案,其實這類的問題除了內部人外,最早能看出問題的地方就屬財務報表,透過線上掃雷系統的檢測,不用10 秒終究可以協助投資人避開問題個股,簡單又有效。
免費線上掃雷系統: http://stocksardine.com/
--------------------------------------------------------------------
涉掏空中國電器 北檢傳喚前董座
生產「東亞」燈具的上市公司中國電器(1611)爆發前董座周麗真、前總經理張志偉涉掏空公司資產,台北地檢署今指揮台北市調處搜索公司住家等處,並約談周、張等10人,晚間移送北檢複訊。全案朝違反商業會計法、證交法背信、侵佔等罪嫌方向偵辦。
檢調指出,中國電器公司前董事長周麗真和前總經理張志偉,2010年11月間從中國電器匯出445萬美金到海外一間實際上是由兩人掌控的CLS公司,但未列財報、傳票,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
過沒幾天,原本中國電器100%持股的子公司GLI,被兩人用現金增資發行750萬美金新股,但中國電器不認股,反而CLS公司去認股,於是GLI公司股份被稀釋,只剩下40%股權,這樣就免跟中國電器合併財報。
張志偉藉此用GLI公司高價購買私人投資公司的股票,把錢私吞進口袋。 去年6月29日遭市調處約談的對象,包括中電董座周麗真、前總經理張志偉、前副總經理董顯元及現任副總經理兼發言人翁芳裕等11名中高階經理人。
商業會計法100萬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兩岸司法互助,互助了什麼?>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陳由豪淘空一堆公司遭判刑確定後潛逃大陸
事隔多年,通緝時效將於今年5月屆滿,
到時陳由豪回台,台灣法院是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ㄟ,兩岸不是在民國98年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就重大經濟犯罪引渡相關合作事宜達成共識嗎?
甚至馬總統去年提到這個協議時,
也是引以為傲的引了一大堆數據(互助達成率81%),
說該協議具體成果非常顯著balabala~
既然效果那麼顯著,
那陳由豪怎麼從98年簽訂協議後到現在,
搞了7年多還回不來?
從一個律師的角度,
協議,就是兩個國家(統治主體)的契約,
既然是簽約,
第一個,要確認什麼?
絕對不是契約內容,可以賺多少錢?獲得什麼好處?
而是確認:簽約對象可以信賴!
你今天跟陳由豪簽約,
他說你簽下去,匯款1000萬給他,一個月後可以賺100億,
你會不會簽?
鬼才會簽!
那兩岸司法協議,是跟誰簽署?
中國(共產黨)!
一個專制政權,一個動輒關押逮捕律師的政權!
(中國去年七月期間大肆搜捕兩三百個律師,查抄律師事務所,
連律師人身安全都無法獲得保障,更何況人民勒?)
那怎麼期待對方會遵守協議勒?
(會乖乖遵守的,是台灣吧?我們太老實了!)
那簽署之後,我們得到什麼?
馬總統說該協議簽訂以來,雙方互助達成率達81%,
並引以為傲!
我不曉得這個有什麼好驕傲的?
達成率81%,代表有19%(將近兩成)未被執行,
特別是有些案件,比如陳由豪,
他明明在大陸又開公司又開工廠的,
你說大陸官方不知道他人在哪,那真是見鬼了!
結果搞了7年,陳由豪勒?
不要跟我講數據,
陳由豪羅福助何智輝這些大咖沒回來,
什麼81%達成率,人民根本無感!
(什麼叫做無感?這就叫做無感!)
從上面可以看出(不管是數據或重大個案),
對岸是一個"選擇性"遵守協議的國家,
你簽了,還相信對方會遵守,
是你太笨?還是對方太聰明?
接下來我們看協議內容,
有關人員遣返部分,
該協議第6條: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
得視情決定遣返。
也就是,大陸有裁量權決定是否遣返陳由豪,
而法務部101年曾發佈一個新聞稿,
說他們曾經3次(98年兩次,101年一次)向大陸要人,
大陸都不處理(人家根本不甩你!),
那可以說中國有這個誠意跟你司法互助嗎?
那我們付出了什麼代價?
k之前有寫過一個案例,
杜明郎,杜明雄,
他們被控在廣東省殺害了五個人,
兩個台商,三個大陸人(一個女子跟兩個保全),
被判死刑,並已槍決~
這個案件比較特殊的是,
這個案件是在大陸發生,相關證物及筆錄,都在大陸作成,
但是人是在台灣受審~
那就產生一個問題,
相關證人都是大陸人,無法傳喚到台灣,
證物,是大陸公安蒐集採證的,
鑑定報告,大陸方面作的,
筆錄,是大陸公安做的,
法院如何看待這些卷證資料?
一審法院是判無罪,
理由是法官認為大陸證據採證有瑕疵,
證人計程車司機的證詞也有前後不一的情況,
相關證物及證人都在大陸,無法檢視或傳喚來做交互詰問,
對被告的辯護權影響很大,
依照卷內證據資料無法得到有罪的心證,
故判無罪~
但這個案件後來二審被改判有罪,
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歷次更審均判有罪且判死刑的法官,
都是認為依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認為大陸公安的角色等同我方警察,
故對岸所作的相關筆錄或鑑定,法院都採納,
故判有罪,並判死刑~
問題是:
第一個,
就算是台灣警方所作的筆錄,甚至檢察官做的筆錄,
到法院還是要經過被告同意才可以作為證據,
若被告認為有若干部分是在被逼供或誘導的情況下作成,
可以不同意作為證據,
(但法院如果認為可信度很高,還是可以採納,但要說明理由~)
那為何大陸公安做的筆錄,台灣的法院就得照單全收?
第二個,
相關關鍵證人,在台灣都要經過交互詰問,
透過一連串問題的回答,
可以重新架構案發當時的情況,還原現場情況,
很多虛偽或前後矛盾的證詞在交互詰問下都無所遁形,
但在這個案件裡,
關鍵證人(比如:計程車司機)在大陸,
無法傳喚到台灣出庭作證,
那等於是取消了被告原來應該有的交互詰問權利及對質權利,
法院也等於是只能書面審理相關資料作出判斷,
(證物都在大陸,只有照片,根本看不出什麼)
嚴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第三個,
大陸的司法制度及法治觀念落後台灣至少20年,冤案一堆,
甚至有被告被認定殺人分屍,判死刑槍決後,
按理已經死亡(?)的被害人,卻活著回到家鄉的情況出現~
顯示第一線公安辦案的草率及欠缺法治觀念,
跟台灣還有一段距離,
那台灣法院面對大陸公安的相關卷證資料,
是否一定要照單全收?
就成了問題~
這也突顯出一個問題,就是當初在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時,
沒有考慮到大陸司法制度的落後程度~
另外,
往後到大陸要很小心勒,
萬一附近發生兇案,你又很倒楣的被栽贓,說你是兇手,
指紋?
反正採集你的指紋之後再去加工到兇刀上,
或塗在案發現場上,
那你就死定勒~
(K的OS:這種情形應該叫做"被殺人"對吧?)
因為台灣本來規定得蠻嚴密的刑事訴訟程序,
遇到這種大陸發生的案件,
都一定程度失去了他應有的作用勒~
結語:
你看看你看看,
我們拿了黃金(我國無條件引用對岸蒐證的證據資料)
去換到什麼?
喔,陳由豪等重大經濟罪犯在大陸過得舒舒服服,
我們還拿他沒輒~
這不是黃金換糞土,那什麼才叫做黃金換糞土?
相關法條:
兩岸互助司法協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法務部101年發佈之新聞稿:
針對自由時報101年11月11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
「曾勇夫哪裡不方便」,法務部回應如下:
通緝要犯陳由豪外逃大陸地區乙案,
屢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平臺,
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遣返,
法務部仍將持續邀集國內各相關機關研商,
近期將再度向陸方正式提出請求。
陳由豪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背信、侵占、妨害名譽等罪,
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分別於92年7月31日、98年4月10日、99年2月2日發布通緝在案;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6條第3項雖然規定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
得視情形決定遣返」,
並參照司法互助慣例有多條款之但書例外適用情形,
法務部仍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之98年8月4日,
正式向大陸提出遣返之請求;
再於99年9月、101年5月,
經由法務部授權執行遣返之本部調查局向陸方陸續提出請求遣返,
陸方迄今並無正式回覆是否將陳嫌遣返。
因國人高度關注藏匿在大陸地區的通緝犯陳由豪
緝捕遣返的成果,
並深惡痛絕要犯外逃大陸逍遙法外之情形,
而陳由豪等要犯遣返案,
確為兩岸司法合作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
至今,依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制
曾多次請求而無具體成果,
法務部仍將再度依照協議管道向陸方正式提出請求,
籲請陸方給予正面回覆,並努力商請協調國內相關機關,
以現存有效的各種途徑,促請大陸相關主管部門,
積極回應我方請求,落實兩岸司法互助之合作。
商業會計法100萬 在 【經濟部廣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懶人包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Description · 2017.08.13中天調查報告/月處理300案件揭露「過勞書記官」 · A Plan Is Not a Strategy · Mozart - Classical Music for Brain Power · How ... ... <看更多>
商業會計法100萬 在 三景公雙璽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26號 ... 的推薦與評價
圍內,屬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商業負責人。其 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 ... 再於同月10日、11日分將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100 萬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