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時中」註冊商標?別鬧了!
不得不說商人腦袋就是動的快,搭著時事議題,感覺一個新品牌就能順勢而為,幸好事情沒有這麼簡單,不然就世界大亂了。
商標權
商標經提出申請、審查、核准審定、且申請人在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
也就是經過前述的程序後,原本的商標申請人取得了「商標專用權」。
而所謂的「專用」,是指在這個商標所註冊的類別中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例如「NIKE」將商標註冊在第25類,並指定「衣服、褲子、鞋子」為指定商品,在註冊公告之日起,即取得專用。
意指其他人不得再以完全相同、或近似「NIKE」的字,當做是「衣服、褲子、鞋子」的商標,如若有此種情形,則會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情況,商標人就可以根據商標法主張其「NIKE」的商標權。
商標識別性是什麼?
「商標」之所以能經審查後被准予註冊,最基本的要件是這個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因為商標主要的功能是讓消費者可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裡所稱的「來源」不是產地,而是「由何人所提供?」
一、識別性的相對判斷
簡單說明,當一個消費者走入一條牛肉麵街,街上有十幾家牛肉麵店,那消費者要用什麼去判斷他進去的哪一家?
所以由商家各自定義其「商標」供消費者做為分辨的判斷,消費者可以藉此清楚的知道他是在哪一家麵店消費、吃的是誰家賣的麵,所以商標是否具有基礎的識別性,其實也是一種相對比較。
依此,如果已經有一家牛肉麵店先註冊了「新明」,那麼其他店家就不能再使用「新明」(相同)、或「新名」(近似)作為牛肉麵店的商標。
二、夠特殊
以前述為例,老王開的牛肉麵店以「老王」為店招牌,並且打算以「老王」為商標進行商標註冊,但這樣的情況通常會遇到一個重大的問題。
因為姓王的人很多,也許幾個同姓的老鄉也都開牛肉麵店,也都喚為「老王」,所以客觀來看「老王」的識別性就相當低。
也就意謂這類型的名稱不適合做為商標註冊的主體,因為被核駁的可能性高,直白說就是「不特殊」。
其它像同業內常用的名詞、形容詞、原則上也會都因為「不具識別性」而無法被註冊為商標,例如「美味」、「極鮮」、「熱騰騰」就都不適合做為與「食品業」、「餐飲業」的商標。
常見「不具識別性」的商標地雷
一、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
在實務上,許多新品牌的經營者會希望當消費者看到自己的品牌時,能夠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務內容是什麼,所以常會將品牌的名稱、或圖形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做連結,例如直接使用相關的名詞、形容詞,直接描述商品的材質、功用、服務的內容等,而這樣的用詞,通常是業內的常用詞。
想像一個畫面,如果「美白」兩個字被當成商標註冊在美妝美容保養品的相關類別裡,一旦註冊完成,這意謂著「美白」成了某品牌專用,但這明明是屬於公眾的,所以這個邏輯是不能通的。
二、地理名稱
通常地理名稱有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是商品的產地、產區,再者如果地理名稱因商標註冊而成為某品牌專用,那麼彰化恐怕就只有一家能賣肉圓了。
三、其它較不具識別性的地雷
其它例如未經設計的單一字母、數字、簡單的幾何圖形、相同產業常用的圖形標示等、稱謂、自我標榜(達人、職人、專家)等等,都不適合做為商標主體。
流行語
依「商標審查基準」的規定,「流行用語」依消費者的認知,會認為是一種「概念」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如同不具有識別性。(商標審查基準4.11.2)
例如之前的「使盡了洪荒之力」、近期的「順時中」,都會因為這樣的情況,而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所以如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胡秉倫副组長所述:「流行語之所以被稱為流行語,是因為達成了社會的共識,是屬於社會共有而非一人所有,加上表達特定概念,不能當作指示商品及來源的標誌。」
結論
商標除了保護品牌經營者、用以鼓勵產業發展、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之外,實則也是在保護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為了平衡私益與公眾利益,既成的法律是有其配套的。
商業行銷中,順勢而為其實也是很重要的方向,搭個便車純屬合理,但真的需要有技巧。
2020/5/10 凌晨1:30 詹詹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剛剛很高興的在看老高的新片
赫然發現怎麼改頻道名稱啦
仔細看才知道原來老高的頻道名稱「KUAIZERO」被商標蟑螂搶註了
身為一個五歲能抬頭的粉絲
看到這種情況當然就是混怒 非常混怒!
因為老高沒有說是哪個國家的公司搶註了他的商標
所以我就上智財局的網站查了一下
還好沒查到相關的商標註冊
應該不是台灣人幹的好事
不過既然都看到了
就來跟大家講一下 如果遇到商標搶著怎麼辦
因為台灣的商標是採任意註冊原則
就是商標沒有一定要去註冊
你不註冊也是可以用
只是這時候就會出現有人惡意去註冊別人在使用的商標
如果遇到自己使用的商標被惡意搶註
要要回自己的商標
有兩種處理辦法
就是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對已被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
異議(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以提出異議的方式撤銷該商標);
評定(商標註冊公告日後滿三個月,提出評定撤銷該商標)。
等商標撤銷以後 在重新註冊該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 11 12款的規定如下: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以老高的情況
第10款需要已註冊商標 顯然老高沒有
第11款如果沒註冊的狀況下 必須要是「著名商標」才能主張
至於KUAIZERO算不算是著名商標呢
我覺得可能有些爭議
畢竟老高在youtube圈很著名百萬訂閱沒錯
但出了網路圈可能就沒人知道這是什麼了
目前看起來最可能的就第12款
畢竟聽老高描述應該是整個商標包括圖形設計都抄襲了
所以搶註者應該符合「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這只是引用老高的案例跟大家介紹一下商標搶註
畢竟搶註老高商標的目前看起來不是台灣人應該也不適用台灣商標法
但還是祝老高順利解決這事
大家一起五歲能抬頭!!!妙見神萬歲
(來了九妹那集才知道妙見神多重要....)
以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合作夥伴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發生一件憾事,被不知名人士利用「美的好朋友」這個名字去註冊商標,目前還在申請中。
(詳情看這裡:https://business.facebook.com/MedPartnerTW/posts/1803900319721360)
商標法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也就是不管事實上是誰先使用這個商標,法律上會給予「先申請並註冊成功者」權利,因此,正宮有可能被小三逼宮,反過來咬侵權。
該如何保護自己?萬一真的被別人抄襲搶註該怎麼辦才好?
🎸預防措施:搶先註冊!
既然商標法是保護先申請註冊者,那麼最佳的預防措施就是「自己先註冊」。
原則上,只要你的商標具有「識別性」,沒有近似他人商標或妨害善良風俗,就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怎樣有識別性?可以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745431962208889)
一旦取得商標權,依照商標法第33條就享有10年的商標權利,在這期間內別人不可以拿你的商標去註冊,也不能用類似你的商標去行銷、販售商品或服務。事先預防,就能打消那些想動你歪腦筋的壞人。
🎸補救措施:申請異議與評定
為了避免「被仿冒、抄襲而搶先註冊」的情況,商標法有兩條規定可以使用。
1⃣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可以拿「著名商標」去註冊商品,「不管這個商標有沒有註冊」。
舉例來說,我們知道有一個「蘋果」專門在製作手機、電腦,國內的某A就不能拿蘋果去註冊手機、電腦產品的相關商標。即便這個「蘋果」在國內沒有商標註冊也是一樣的
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如果基於契約、地緣或業務往來關係,明知商標是別人先用的,還「仿襲別人商標註冊」,這時候也不准註冊。
舉例來說,某B在知名服飾店打工,幾年後想要自立門戶,就把服飾店的名稱與招牌拿去註冊商標。雖然服飾店老闆沒有事先註冊商標,B也不能拿老闆的招牌去註冊。
智慧財產局畢竟不是神,無法知道全世界所有商標,如果出現搶註商標的漏網之魚,身為正宮的你可以依照「異議、評定」程序去找智慧財產局告狀,請他們撤銷這些仿冒抄襲的商標。
🎸異議與評定都可以撤銷這些仿襲的商標註冊,只是「申請人」與「申請期限」不太一樣。
#異議,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不過要在「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申請。
例如上面提到的某B僥倖在107年11月1號取得註冊,服飾店的老闆、熟客甚至是我,都可以在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智財局提出異議,告訴智財局這個註冊案不合理、不合法,請求撤銷A的商標。
#評定,只有「利害關係人」(在法律上會受商標註冊影響的人)可以申請,不過申請的期限也比較久,「註冊公告後5年內」都可以申請。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就只有服飾店老闆可以去申請評定,熟客或是路人我都不行。
🎸申請異議或評定要準備什麼證據?
異議與評定的申請資料在智財局的官網都有制式表格,依照說明填寫就沒有問題了。不過在證據的部分,看你是依照「著名商標」還是「仿襲」的法條提出申請,要準備的有所不同。
1⃣著名商標
如果你主張自己是「著名商標」,要證明的就是自己的著名度、知名度,包含自己商標「從何時開始使用」、「使用地區」、「使用範圍」、「宣傳程度」、「商標的價值」等等。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蘋果要說清楚自己說明何年何月開店、店開在台灣還是全球、只有經營通訊業還是兼營其他電子產品、平常實體通路廣告還是網路廣告、商標多有價值等等。
要證明這些事情,可以提出的證據包含「銷售發票」、「廣告資料」(例如在媒體上的花費、曾在哪些通路行銷或廣告)、「市場評價」(例如曾被雜誌票選為百大企業、受過消費者調查或是各種網友評價)、「網站架設紀錄」等等。
2⃣仿襲商標
如果你要主張自己被抄襲仿冒,要證明的就是對方「明知而抄襲」,也就是證明雙方關係。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服飾店老闆就要提出與B的勞動契約,證明B明知這個商標屬於服飾店老闆。
🎸費用:「以類計費!
證據蒐集是一件麻煩事,但最麻煩的或許還是「錢」了,不管是異議或是評定「都要收費」,而且是以類計費。
我國的商標註冊是以「類別」來區分,例如某C在樂器、衣服類上註冊「律師談吉他」的商標,就會在這兩類產品上享有商標權。
註冊是如此,去異議、評定也是如此,例如我不同意C在樂器類上使用「律師談吉他」,但衣服類我覺得沒差,我可以只針對樂器類提出申請;如果我覺得都不行,就要兩類都提出申請,但也必須繳兩類的申請費。
依照智財局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提出異議,按類收4000元,提出評定,按類收7000元,如果碰到商品種類繁多的情況真的是不便宜。
🎸處理時間:「最快要半年」
提出異議與評定,智財局是有給自己一個「處理期限」,異議案件不能超過5個月,評定則是6個月。不過,這兩個期限不包含補正、通知期限(例如資料不齊備,或是通知雙方互相提出意見),視案件情況有可能再延長好幾個月。
也就是說,再怎麼快可能都要等半年才能撤銷對方仿冒、抄襲的商標。
🎸 我去查了一下,想要搶註「美的好朋友」的不知名人士申請的時間是8月14日,還在申請程序,因此美的好朋友還沒辦法去提出異議或評定,最快也要等到對方申請成功並註冊後才可以,目前只能主動向智財局提出意見書,告知對方有仿冒抄襲的問題,期待智財局駁回申請。
如果未來不幸被申請註冊,需要提出異議的話,對方看起來只有申請兩類服務,費用上也許還不會太高。
只要能成功異議,法院判決大多都尊重智財局的判斷,以「著名商標」或「仿襲商標」被撤銷的案件,即便去打官司,法院的駁回率幾乎都有85%,也就是不會讓這些仿冒、抄襲者有太多的翻盤餘地,異議成功差不多就結束。
不過,真的要一勞永逸,或許只能像美的好朋友一樣,開始把辛苦經營的事業註冊起來,才是最萬無一失的作法。希望一切都能安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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