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呱吉大戰彭蒙惠?商標侵權與戲謔仿作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呱吉在自己影片左上角加上了「空中英語傳教士」的字樣
而空中英語教室認為呱吉侵害他們的商標權而要求呱吉將影片下架
而呱吉認為自己的行為應該為受保障之「戲謔仿作」
堅持自己沒錯
首先先來說說什麼是戲謔仿作好了
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法第1 條規定參照),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同法第 5 條、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那到底「空中英語傳教士」是戲謔仿作還是侵權?
我覺得這個案例主要要分成兩個重點
1 空中英語傳教士(每次打這幾個字都覺得好智障...)到底構不構成 #商標的使用
2 呱吉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會不會造成消費者跟「空中英語教室混淆誤認」
3 會不會有致空中英語教室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
首先要主張對方侵害自己商標
有一個重點就是對方要有「#商標使用」的行為
什麼叫商標的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5條規定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
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
亦同。
所以呱吉將「空中英語傳教士」(天啊我要打幾次...)的字樣放在影片中
我個人認為並沒有以此商標作為行銷目的 不符合「商標使用」的行為
另外空中英語教室主張商標法第70條
涉及的是「#商標淡化的問題」
商標淡化只有「著名商標」可以主張
我想空中英語教室是著名商標應該沒什麼問題
誰國高中的時候沒有聽過空中英語教室呢
根據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於101年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指出,「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係指「無權使用人將著名商標使用於其他不相同或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苟足以割裂該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聯繫,沖淡該著名商標在本業建立之聲譽,導致其商業價值和吸引力降低,使其指向特定商品之顯著性和識別性趨於模糊,淡化消費者將該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建立聯想之關聯性」而言;另一「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之類型,則係指「不當使用著名商標而造成對於著名商標形象之污損和醜化,降低其正面評價,使消費者對該商標產生不良印象,而有損著名商標之商業信譽者」之情形。
所以重點就是一般消費者會不會因此混淆誤認
或因為呱吉在影片中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的字樣
就因此降低對空中英語教室的評價 對空中英語教室產生不良印象
重點就在有人會看了呱吉的影片然後因為左上角有「空中英語傳教士」(啊啊啊啊啊)的字樣 就混淆以為他跟「空中英語教室」有關聯 或以為這個影片是空英做的嗎?
另外會不會因為呱吉的影片涉及情色內容
就因此對空英評價降低造成空中英語教室信譽減損?
我第一時間是覺得應該還不至於「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也不太可能因此產生對空中英語教室不良的印象
但想想看到影片的人不一定知道呱吉是誰
(我對呱吉的印象停在空氣性愛大賽跟夾著跳蛋去西門町.....)
當然也可能有人會不知道呱吉使用「傳教士」的真正意思 而影片內容又在教英文(?)以為「傳教士」跟教會創辦的空中英語教室有關
尤其是 空英的創辦人彭蒙惠就是一名傳教士
可能就是因為這樣踩到空英的雷
就要看雙方主張跟法官怎麼認定了
相關戲謔仿作跟商標淡化的案例
還有流淚的香奈兒跟嬌蕉包
流淚香奈兒勝訴而嬌蕉包敗訴
重點就在於法院認為嬌蕉包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且還拿類似的商標去註冊 已構成商標之使用
所以呱吉如果真的被告 我覺得法院真的判侵害商標權的機會不高
#以上皆為個人意見實際判決結果還是要看法院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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