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航空」在媒體上已經曝光至少半年。
這些日子裡,星宇公司卻只申請了英文名稱「STARLUX」,對華人最重要的中文識別文字「星宇航空」卻直到近日才提出。
怎料已經有旅行社早先申請「星宇」,很有可能對星宇航空造成阻礙。
聽聽小柳魚怎麼說。
創業初期,老闆們都知道:
要找好會計人員,因為公司一定要處理錢💰。
要找好行政人員,因為公司要有人接電話☎️。
但會想到法律需要有顧問或法務嗎?
💬💬💬「遇到問題再說吧!」🤷🏼♂️🤷♀️
法律問題並不一定要涉及訴訟,星宇航空的失誤便是最好的例子。
張國煒從宣布計畫重返天空✈️開始,
「星宇航空」在媒體上已經曝光至少半年。
這些日子裡,星宇公司卻只申請了英文名稱「STARLUX」,
對華人最重要的中文識別文字「星宇航空」卻直到近日才提出。
怎料已經有旅行社早先申請「星宇」,很有可能對星宇航空造成阻礙。
旅行社不必然是惡意,取名確實經常出現相同的創意理念。
但企業們千萬要記得,✨曝光前商標未行✨,是兵家之大忌。
讓我們來看看,失誤後得花多少努力才有❗️可能❗️補救回來:
1️⃣和在先申請/註冊人協商,包含並存同意或授權、轉讓
2️⃣提供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明消費者不會混淆
3️⃣限縮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項目
4️⃣異議、評定或廢止先註冊商標
今日新聞《「站好位置再宣告」 星宇航空商標遭搶註的啟示》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024/2630726
#小柳魚智權午休室
#每週三中午1245到1點
#瀛睿律師事務所
商標評定英文 在 許景泰-Jerry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人106年5月16日於許景泰-Jerry粉絲團刊登「一年,為你而讀100本書」之訊息,經某公司認為侵害其商標權,本人聲明如下:
一、「為你而讀100本書」之文字係服務之名稱,並非商標之使用行為。
二、「為你而讀」四個字係服務之通用名稱,並無識別性可言。
三、從某公司之商標申請資料可知,如以「為你而讀」之單純文字申請商標恐遭智財局否准,因此某公司才會以中文、英文(READ FOR YOU)加上書本圖形作為商標申請,為確認單純「為你而讀」四個字是否得單獨准為商標,本人已委請智權事務所向智財局申請評定,評定結果發布前,為免爭議,本人暫將為你而讀之字眼移除。
四、某公司為求曝光率,以聳動或誹謗性之言論於平面、網路或電子媒體散布妨害本人聲譽之訊息,本人已進行蒐證並委由律師採取法律作為,敬請網路讀者自律,切勿以身試法。
商標評定英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短訊📌
歐付寶🆚支付寶商標侵權案【智財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128號判決】
阿里巴巴公司所經營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寶」,前些年對於在臺灣的第三方支付廠商「歐付寶」申請商標一案表示異議,並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評定,歷經雙方在原處分機關、訴願等程序互有輸贏的情形下,智慧財產法院於日前做出判決,判決歐付寶一方敗訴,以下為您整理這起商界矚目案件摘要:
🔖本案爭點:
歐付寶所登記之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所謂對於他人著名商標識別性之減損,或致生相關公眾對於他人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情形,而不得註冊系爭商標?
⚖關鍵法規: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法院判決摘要:
1⃣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又商標縱使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2⃣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為準,觀察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為原則,兩系爭商標在外觀與讀音上,均容易混淆,且二商標所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同一或類似,並具有高度關聯性,易使商品購買者或接受服務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3⃣據以評定商標(支付寶)為著名商標:從參加人阿里巴巴公司所提供之註冊資料及檢索資料可以得知,該公司之支付寶係為解決其旗下淘寶網的之網路交易安全所成立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淘寶網之帳號係與支付寶帳號綁定。早於2004年就於我國註冊商標,並在2007年即有透過台灣網勁公司架設聯結台灣商店連結淘寶網之舉,其2011年的總交易金額約人民幣9200億元,為全球第一,除透過媒體於台灣廣為宣傳之外,由該公司提供之報章資訊及訴願附件,顯示台灣人在淘寶網之消費金額居其營業城市之前段,均足以佐證據以評定商標經由參加人長期使用於第三方網上支付平台服務,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
4⃣系爭商標(歐付寶)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歐付寶一方主張,於大陸地區採用「付寶」為商標註冊者眾,顯見「付寶」之商標辨識性弱,惟法院認為,商標法保護對象為我國民眾,判斷相關公眾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自以我國消費者之認知為準,大陸地區商標註冊之情形,並非我國消費者所得知悉,且原告另主張早有美商支付寶股份有限公司於我國設立登記,其英文名稱「PAYPAL」之「PAY」即「支付」之意思,「PAL 」即「寶」之音譯,「付寶」早已為華人地區甚至歐美地區之通用語,惟查「付寶」並非固有中文詞彙,並不等於付款之意,且商標圖樣並不以獨創之文字組合為必要,據以評定商標經參加人長期廣泛之使用,已具有強烈指示其商品、服務來源為參加人之高度後天識別性,即使他人曾將「支付寶」作為公司名稱,並不影響據以評定商標之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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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 lawdata.com.tw/tw/search_list.aspx?searchkey=著名商標
#混淆誤認 lawdata.com.tw/tw/search_list.aspx?searchkey=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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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音:
🔹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熟悉程度與商標反向混淆之判斷
—評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陳匡正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及適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探討
/黃銘傑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著名商標之侵害與判斷
—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判決/許曉芬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延伸閱讀:
🔹侵害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之虞與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關係
──智慧財產法院一O一年度民商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陳昭華
http://lawdata.com.tw/tw/doi/…
🔹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及適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探討
──從最高行政法院一O一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及司法院一O二年度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第七號提案及研討
結果談起/黃銘傑
http://lawdata.com.tw/tw/doi/…
🔹論著名商標之沖淡行為與作商標使用行為之區別九十四年度智上易字
第五號判決評析/許忠信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34496
🔹免死金牌抑或通行令?論著名商標之侵害判斷
──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判決/許曉芬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71118
🔹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陳昭華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