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用語能不能當作商標?
「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一句經典廣告詞,曾經燃起鑽石銷售率,而這句廣告詞可不單單只是廣告詞,而是在我國註冊成為合法商標的一環,而這個註冊案在當時被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異議不成立後,還曾經走上行政訴訟並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當時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的主要論點為:
「台灣地區珠寶同業將『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早於英商戴比爾斯無體有限公司註冊前,即廣泛當作廣告語使用,為不具識別性的商標」、「為單純鑽石不易刮花、損壞之物理特性描述。」
而英商戴比爾斯則是以:
「『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為其前手南非商狄必斯公司在國外多國以『A DIAMOND IS FOREVER DE BEERS』註冊,並集思廣益下所創之中譯,且足達作為識別商品與服務來源之後天識別性。」
而兩者所最在意爭點即是在「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該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上,而所謂識別性到底是甚麼呢?最後法院到底怎麼看這件事情呢?
Q:識別性是甚麼?
A:商標的主要功能在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所謂識別性即是指示及 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有所不同,也因此商標識別性又分為先天與後天識別性,這在告狀俠之前的文章也有提及。
Q:流行用語能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客體?
A:依照前面所說商標的識別性,流行用語原則上是不具識別性功能的,且為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所明定。
如:手機業者賣了一款手機使用「666」作為宣傳,原則上並不能讓人識別該「666」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只會想到是這支手機可能很威猛的廣告用語。
但!如果流行用語使用久了,並受到大眾廣為知悉,一聽就知道商品或服務來源,此時則會例外的讓流行用語可以做為商標註冊的客體。
如:「一家烤肉萬家香」對當時很多人來說,這可能只是當時萬家香烤肉醬的廣告流行用語,但經過萬家香的推廣後,產生了強度的識別性。(萬家香公司也有註冊該商標喔!賣烤肉醬的要注意)
Q:「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最後法院到底怎麼判呢?
A:最終法院認定,「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DE BEERS」聯合商標之中文「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源自參加人於他國註冊之外文「A DIAMONDIS FOREVER DE BEERS」商標,且參加人之前手南非商狄必斯公司早自79年10月起即以中文「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一詞作為廣告用語,於我國廣為自己所銷售之鑽石產品宣傳,並經參加人持續合併使用廣泛推展,應已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被異議人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而具有後天識別性。
很多的商標對於民眾來說,可能只是一種功能、敘述、廣告,而忽略了這可能是他人經過許多時間、經歷的努力,而創造出的品牌形象,一不小心可能又觸犯到別人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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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26日修正發布,同年9月1日生效. 檔案下載.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PDF3 MB下載次數:7409. 發布日期: 101-07-01; 發布單位: 商標權組; 更新日期: 111-08-31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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