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規未規範雙手需握在把手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並沒有規範,機車騎士需無時無刻將雙手握在機車把手上,也無相關罰則,另外,該規則也規定,機車駕駛人可在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行為時,以單手握機車手把騎乘,而另手做出相關手勢,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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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單手騎車危不危險有待商榷,但小編覺得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這點就應該開罰,大家覺得這個法官的判決合理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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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所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修正案,決定予以撤案。
大家意見我都有看到也很重視。當初提案是基於希望讓用路人能有更安全的交通環境,因為在行駛中單手操作手機,導致交通險象環生,也有不少用路人跟我請託修法制止。
而交通事故肇因為手持行動電話有294件、死亡3人、受傷379人。其中汽車有118件、死亡2人、受傷148人;機車為176人、死亡1人、受傷231人。
駕駛人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數,從2016年366件成長到2019年454件,因此我提出修法。
但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今年1月至9月,全國警方共取締騎機車和開車滑手機件數,共有2萬6364件,騎機車滑手機的有2萬1699件,開汽車滑手機因取締不易僅有4665件,確實對機車族並不公平。
而行政院、交通部與警政署日前就行駛間使用手機架使用的相關規定進行研擬,但尚未有結論,我認為用路人行車安全需要保障,外送服務業的勞工權益也都需要更精準的法律配套措施,目前違規態樣難以界定、執法困難,因此我決定先行撤案,謝謝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