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新聞報導有無著作權?
作者:鄭志玲
在全球數位及網際網路急速發展的時代,現代人隨時隨地利用網路媒介瀏覽新聞資訊,而網路功能之便利,使得新聞資訊的轉載不費吹灰之力,其頻繁及泛濫之程度,真讓人誤以為新聞報導是否不受著作權保護。
實際上,在我國著作權法制度下,舉凡具有原創性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除明文排除之項目外,均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而所謂原創性並不須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只要達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已足,目前法院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多採如上見解(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及該局98年4月27日電子郵件980427函釋)。
依此法理,著作權法第9條第4款明文排除「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可知並非只要是新聞報導就不受著作權保護,而是必須符合「單純為傳達事實」且為「語文著作」之要件,始屬之。換言之,如果新聞報導除事實描述之外,尚有記者個人評論或觀感之創意性文字表達,就不能算是「單純為傳達事實」又如網路上的影音或電視的新聞報導,因非為「語文著作」,也不適用著作權法第9條第4款的排除規定。對此,法院曾有判決指出,新聞報導節目經題材選擇、拍攝取景、錄音、錄影、影像處理、剪輯、編排等加入自身之創意表現行為,始得完成,並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當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新聞報導仍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包括著作權法第52條允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及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簡言之,新聞報導並非不受著作權保護,在使用新聞報導時,應該特別注意取得授權或合於合理使用的規定,以避免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在中國,國家版權局近日加強推動規範網路轉載秩序,於2015年4月17日發布了《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其中的第四條再次釐清,「《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消息,該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導等作品均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進行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據報導,在中國海澱法院受理北京青年報控訴新浪網未經許可轉載新聞乙案,法院即指出訪談新聞亦受著作權法保護,新浪網因而被判侵權,須賠償1.81萬元(人民幣)。中國是否能持續落實此通知的規定,進而改善網路非法轉載風氣,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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