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很久很久以前曾經私訊給你告訴你,法院判決台南市撫養費一個月八千多元的不合理,今年當時國小的兒子已經滿十八歲,我擁有單方面監護,兒子跟我住,是大一新鮮人,就在他滿十八歲的今年,前夫就停止給扶養費⋯⋯實在覺得,怎麼會有這樣的人呢?
還特別去看了法院判決撫養費成年是幾歲,得知雖然現行成年已改為十八歲,但是2023年才開始執行,所以前夫仍須給到二十歲,而且孩子仍在求學,當年,前夫曾經在爭監護權時跟兒子說,他一個月隨便都賺二十幾萬,一年隨便就可以買好幾台你媽媽開的國產車,這樣的人,會沒有八千多元嗎?
我很生氣,非常非常,我感謝上天眷顧我的生活,不至於因為他這筆一個月八千多元而困頓,但假設今天我是一個單親媽媽,薪水不到三萬,那這個八千多元,可是一筆不可獲缺的金額。
我不知道我在意的是這八千多元,還是在意這個人的行為,前夫家在兒子選擇唸高中時說,怎麼不唸高職?唸高職畢業之後就可以有一計之長去工作了,後來前婆婆甚至問孩子,十八歲的時候要不要搬回家住?
我覺得我要七竅生煙了,但是,我沒有因此而跟對方爭執,我不想給對方任何一個可以知道如何激怒我的機會,但他們確實是激怒我無數次,包括跟兒子說我跟好友是同志,說我是為了他們家的錢硬要結婚,說我訴請離婚是為了要跟別人同居⋯⋯
我一直在想,我是不是為了沒有那些錢而生氣,還是在氣什麼?
回
生氣是一堆乾柴遇到一把火
在心裡燒
而你的前夫在孩子面前說大話和捏造中傷你的謠言
為了讓你難受寧願違背法律和不管孩子的感受的給錢方式
對於高中高職缺乏知識的語言
沒有父親的樣子的小人模樣
這些廢柴般的累積乾枯
就是這次讓你生氣的柴
至於火
是時到今日仍對他有個誠心道歉與真心負責的期待
因為夫妻關係結下的樑子沒有化解轉成了怒火
才會發抖的強力拉住自己手中的火柴往乾柴去接近
不想讓他得逞
又無法釐清這麼多複雜混合的糾結
辛苦是必然的
其實一切的火與柴的遊戲
都要走向玩過就好才會變得好玩不危險
這個方法就是告訴自己
這個人就是鏡中的你
只有遠離才能讓他渺小
這個中心意義就是你要認真做一個跟他剛好相反的人
告訴孩子
這次你不會讓遊戲的重點放在輸贏
而是讓遊戲導向正面的意義
這是你和前夫之間的成長課程
雙方在這個遊戲裡展現出來的小人步數和心理糾結都是大人們該自省的
請他要好好看著父母的態度
守好遊戲規則
不玩了不用執著結果都要符合公平原則
遊戲不是人生的全部
卻是開玩遊戲的人共同種下的因
規則鬆散和過度期待都會結出惡果
要真正結束遊戲
就是讓自己回到獨立乾淨的心
認賠才是賺到
不要兩人都不甘心都在自以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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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全台第一名的蛋捲了
咚叭手作蛋捲
特別推薦原味與海苔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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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 父親 在 木的諮商_Mood Radi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木的放映室 #合作邀約 #書籍推廣
#木的手拉手合作
📣《女兒是吸收媽媽情緒長大的》
出版社:悅知文化 @delightpress
作者: 朴又蘭 (韓國精深分析專家)
出版日期:9/27
📍書籍摘要
✨女兒是吸收媽媽情緒長大的?
作者為韓國精神分析專家,豐富的接案經驗引發個案對母女關係的好奇,社會對於母職的責任與意義帶有許多框架,我們腦海中回想起年幼時期與家人的相處,先不論單親或其他多元形態的家庭,在父與母之間,母親在生活大小事上似乎難以離席。也因此,母子/女間存有著緊密的牽絆。作者觀察了多數個案與家庭間的互動,發現為人母者在心情低落時多半的傾訴對象會是女兒(倘若家中有男有女),而看著女兒出嫁時,母親的心情或許欣慰,卻也有部分母親說著在內心深處,存在著深深的嫉妒。
✨拋棄「為母則強」的幻想後的領悟
我們常說「為母則強」,這樣的語言似乎在說著女性育有子女後彷彿脫胎換骨,被賦予了更多的責任,面對困境時需要剛強,卻也間接的抑制了表現脆弱的面貌。作者從此破題,探討了女人在成為母親後角色的轉換,身邊頓時多出了需要撫育照顧的嬰兒,母嬰之間的連結有甜蜜,也有更多的是生產過程的疼痛引起的後續創傷、初為人母的焦慮、嬰兒吸吮乳房過程的疼痛、對親餵的堅持,身與心的試煉讓母職更加具象化。然而,在這角色的背後,母親壓抑了什麼,又從行為表現出什麼,作者用精神分析的觀點來詮釋母女、母子之間的關係,對此進行探討。
📍觀後感
1️⃣愛是自私的?!
書中有一段提及「當母親本身的匱乏感越強烈,越會期待從子女身上解決匱乏」,雖然文字很絕對且主觀,然而卻提供我們思考與檢視母親與自己的關係(父親我想也行)。
不禁讓人聯想到空巢期的父母,當子女初次離家就學,父母尤其是母親,會因著家中成員的缺席勾動豐富的情緒,也可能引發深深的匱乏感,倘若此時父母能夠逐漸將重心轉移到個人生活,向外結交朋友滿足人際匱乏感,似乎將有助於減緩對子女離家的焦慮。
2️⃣母親是誰
拉岡曾說「孩子最不安的時刻,就是母親站在身後的時刻」,我們從出生開始就與母親緊緊相連,皮膚、感官第一個接觸到的都是照顧者,照顧者的聲音引領者我們開始感受世界的變化、照顧者如何回應我們最原始的反應,也在幫助我們學習辨識自己的情緒。
從這麼弱小的嬰兒階段,母親的形象便從母嬰之間的互動中開始傳遞給孩子,我們眼中的媽媽形象,除了想到外表、個性之外,媽媽這個人帶給你內在心理層面的影響,是什麼呢。在讀了此書之後或許能夠提供給你新的思考方向,進一步擴展對親緣的理解。
📍木的推推理由
1️⃣書中用淺顯易懂的心理動力概念,從案例引導讀者去發現自己生命中的母子、母女情緣,作者也分享了身為人母在哺育過程中的啟發與思考,用詞不艱澀且故事性豐富,對於想要了解心理動力如何運用在生命經驗,檢視與母親之間關係的讀者而言會是一本有用的書。
2️⃣在乍看標題時不禁讓木的團隊困惑何以將對象限縮於母與女,瞭解了作者的背景與專精的心理學領域後,能夠理解作者切入的觀點。若你剛好是女性,又對與媽媽之間的關係感到好奇,書中有許多案例分享能引發反思。
💡本次為受出版社邀約而協助分享,僅以閱讀書摘後之心情所想分享給讀者,有機會再分享讀完全書之想法給大家,期盼能與感興趣之讀者互相交流🙋🏻♀️
#親情 #母親 #懷孕 #精神分析 #朴又蘭 #韓國 #情緒 #嬰兒 #母嬰 #空巢期 #台北諮商 #新北諮商 #郭玟秀諮商心理師 #黃旻諮商心理師 #圖文插畫家麗莎
單親 父親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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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生日在8月8號,剛好和父親節撞日!可能只有單親家庭的小孩才能體會這種趕場式過節🤣
剪片的時候突然想起小時候看過的一本繪本『我有兩個家 / Let's talk about Ana's problem』作者是凡佐兒。推薦給所有單親爸爸媽媽買給小朋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