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選舉公報之政見內容,係屬候選人公開表達己身政見之領域範疇,無論其文字,圖案,色彩,均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今聲請人所請於選舉公報及選票刊登彩色照片及彩色發財金錢母圖案者,均符一般善良風俗之所評及科技印刷能力之所及,聲請人主張選舉公報及選票之彩色及圖案印刷,乃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及第十七條參政權,均屬基本人權,憲法者,乃國家根本大法,國家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命令與之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亦有相關規定。
嘉義市選委會等選務行政機關僅以區區函釋規定,限制,剝奪,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自屬違憲無效。又選舉者,乃民主國家體現為民服務之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選舉公報者,乃候選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表達其政見主張,並廣為選民週知之領域範疇,乃選舉過程中,重大而必要事項,今嘉義市選委會等選務行政機關拒絕刊登候選人之彩色印刷照片及政見主張於選舉公報,係屬違憲重大情事,導致第10屆嘉義市長選舉過程產生重大瑕疵,該選舉程序自始、徹底、完全無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生影響選舉結果,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規定者…」,非以候選人選舉結果得票數多寡為唯一考量標準,蓋法治國〈Rule of Law〉理念者,乃為追求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以有正當法律程序概念〈Due Process of Law〉,並衍生毒樹果理論〈Poison Tree Theory〉,是以非法取得之證物不具證據力,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今嘉義市選委會等選務機關以行政命令剝奪聲請人之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其基於違法違憲之行政命令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僅違法,更屬違憲,不僅影響選舉結果,更已達剝奪基本人權,動搖國本,侵害國家根本大法,違反國家最高法律之程度,是以第10屆嘉義市長選舉自始、徹底、完全無效。就算聲請人得票數只有一票,也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法院辦案,不問是非曲直,不問法律規定,不問公平正義,只視勢力大小,得票多寡,則人類文明勢必回到原始狀態,人人自力救濟保護自己,此乃法律不公,人民不服,勢所必然。
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之及選舉公報之政見者,係屬候選人之願景主張,自受憲法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且民主政治者,非僅為政黨而設,有全民政治之上位概念,符合法律規定者,即有投票權,亦可為獨立參選人,自不依附於任何政黨屬性之下,人格得以獨立,見解得以獨立,願景得以獨立,方能自立自強,自食其力,自有智慧,繽紛世界,美麗台灣矣。現代科技昌明,進步神速,已達人手一智慧型手機地步,全球同時連線,隨時可以上傳彩色貼圖,彩色照片,彩色圖案,彩色影音等相關內容,印刷技術一日萬里,3D列印已達無所不印之程度,今行政機關不思與時俱進,提升為民服務效能,反一而再,再而三,到處擺爛,自甘於行政怠惰,以過時守舊,違法違憲之行政命令所為之行政處分,剝奪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天下不法,莫此為甚!
人類文明昌盛至今,色情片亦有著作權,色情片是人類精神文明的表現,屬於言論的一部份,應受憲法保障,今嘉義市選委會等選務機關拒絕刊登候選人彩色政見圖案及照片於選舉公報,則無異於否定候選人精神文明之表現,不屬於言論一部份,不受憲法保障,若此,則候選人之彩色政見圖案及照片還不如色情片表現,這根本是滑天下大稽之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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