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上最近有篇很熱門的文章,內容是一個人夫說自己已 #結紮,老婆卻仍意外懷孕並且希望他能同意墮胎,人夫感到非常錯愕,要求查看老婆手機的對話紀錄後發現自己的老婆結婚後仍有在玩 #交友軟體,上夜店與陌生人有一夜情,最終 #意外懷孕⋯
雖然多數網友們都希望他 #不要同意墮胎,讓孩子生下來,並且順便去提告,相信遇到這種事情,大家可能一時間都會很驚恐不知該如何處理,那麼網友們的建議是不是可行的呢?
假如這位人夫要提告又可以提告些什麼呢?
● #侵害配偶權
這位人夫第一個可以提告的項目就是侵害配偶權,雖然只有老婆在交友軟體上跟其他男子的對話紀錄以及老婆自己承認 #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然而對話紀錄內有 #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等內容,光這樣內容其實就非常嚴重了,就很有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 #訴請離婚
除了侵害配偶權外,若這名人夫因為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懷孕,自此便難以再繼續忍受,希望能與對方離婚,是可以用這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嗎?答案是絕對可以!在 #民法第1052條 可訴請離婚的第2款情形,就是 #配偶與其他異性合意性交,而這名人妻也承認自己曾與超過一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因此,若這名人夫希望能與妻子離婚,就可以用該款原因來訴請離婚。
●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 #因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而這種損害並不僅限於財產,像是因為離婚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屬於離因損害的一種,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就能向另一方請求賠償。
可能有人會好奇,假如已經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了,還能再請求離因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喔!因為這 #兩種損害是不一樣 的,一個是侵害配偶在婚姻中的權利,一個則是因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所以這名人夫除了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外,也可以在離婚時向妻子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除了提告的部分外,這篇文章最大的一個重點可能就在墮胎,網友都希望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妻子的墮胎請求,把孩子生下來,讓妻子和生父負責,給他們一個教訓,但墮胎這件事情一定要人夫同意才可以嗎?這個人妻不能自己去墮胎嗎?
其實在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有規定六款情形,是可以讓婦女依其自願,來選擇人工流產,而依照這個網友的故事,假如人妻想要墮胎,可能只能用第六款情形「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然而若要用這款情形來進行人工流產,是需要 #經過配偶同意 的,所以才會衍生出網友勸說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墮胎的部分。
其實在婚姻中信任真的非常重要,雖然這名人夫非常信任妻子,然而妻子卻違背了對方的信任,破壞了兩人原本幸福的婚姻,不過律師會建議這名人夫確實可以先選擇提告前面所說的三個部分,等孩子生下來後,再去做 #親子鑑定,確認一下是否與這個孩子有親子關係,因為過往其實也有結紮後仍懷孕的情形。
假如鑑定後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再去提 #否認子女之訴,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被迫多一個小孩的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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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開工後這兩天都在忙開庭,大概都是這個狀態,回辦公室才看到新聞,知名網紅罔腰在自己的IG上發文並附上一張圖,表示自己 #懷孕 了,引起討論,有不少人給予祝福,但也好奇為何罔腰可以懷孕。
有不少婦產科醫師也提出一些看法和案例,但多半還是對這件事抱持懷疑以及擔憂,一方面是不知道罔腰是經由何種管道做的懷孕試驗,一方面是擔心胎兒可能會影響罔腰的身體安全。
雖然目前尚未有一個明確的解釋,多數人心裡都有些許懷疑,不過對於每一位想要孩子的婦女,我們都真心祝福他們能夠如願以償懷上新生命,也祝福每一位懷孕的媽媽與自己的胎兒都能 #平安健康,在小孩出生後,也希望大家都能好好 #珍惜小生命 並用心照顧他❤️❤️
提到懷孕,不免會讓人想到曾經發生過很多未婚少女,懷孕不知道怎麼處理或是不敢讓家人知情而私自產子 ,或是想到無力扶養小孩或擔心遭人議論的情況下,對胎兒的無能為力而選擇墮胎。
然而,墮胎這件事情除了本身對於女性的身體有極大的負擔外,在現行法規上其實也有著不少限制。
我國目前的 #優生保健法 第9條有規定六種可以讓懷孕婦女 #自願 #人工流產 的原因,但是,這邊的「#自願」卻並非適用在所有情形喔!
若因為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這個原因想要進行人工流產,並不是懷孕者自願就能進行手術的,若是已婚者,還必須要 #經由配偶同意 才行。
此外,若是未成年者懷孕想要進行人工流產,就必須要 #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才能進行手術,否則本人就算想要進行人工流產,醫院和診所也會礙於法規而不能同意施行手術。
懷孕這件事的困難以及生產的煎熬,是由懷孕者本人所承受的,旁人並無法去承擔這些生理上的痛苦與社會帶給她的 #精神壓力,但是對於是否要進行人工流產,卻得要經由旁人同意才能進行,其實對於懷孕的婦女來說是不公平的。
尤其是受到 #家庭暴力 的已婚婦女,配偶不願避孕,但自己不希望孩子受到一樣的傷害,然因得不到配偶的同意,因而無法進行人工流產,導致自己的孩子也被迫承受一樣的家暴痛苦與傷害。
從這個角度來看,更能看出目前關於人工流產的規範對於 #婦女身體自主權 的束縛,希望未來能夠有更完善的規定,讓婦女擺脫枷鎖,能夠真正擁有 #決定自己身體一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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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現行優生保健法及細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包含被強姦者、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等原因,妻子方可進行人工流產。
然而其一原因包含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進行人工流產,但須得配偶同意」,此一配偶同意權引發爭論。
有認為若無配偶同意權,將導致妻濫用人工流產,且亦無考量到配偶之意願;亦有認為,妻承擔較多心理與生理上之風險,應尊重生產者意願,且若過度限縮人工流產,亦可能導致想流產之女性去尋覓非法流產管道,亦非國家所樂見。
大家覺得優生保健法應有何修正呢?是否支持現行制度之配偶同意權?若無配偶同意權亦應有何配套措施避免人工流產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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