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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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陋就簡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休息是為了準備下一步 #新竹市議會 整修工程啟動』
上週四大會結束,週五議長、副議長邀請三黨團總召舉行簡單的祭拜跟動工典禮,#新竹市議會整修工程 正式啟動。明天申報開工,工期210日曆天,廠商預計在8/31完成正面結構剪力牆,然後再進行三樓整修。
這次整修針對議會殿堂跟議場做結構補強,並取得合法使用執照。預計在九月份開臨時會前完成大部分的重要工程,銜接十月份大會可以順利開議。
說到新竹市議會的建築跟故事,除了門口的石獅子有名,為新竹人津津樂道之外,很少人知道新竹市議會曾經有過一次重建的機會。相比於其他縣市的議會規格跟設備(議員研究室、餐廳、交誼室、議員過夜會館、甚至運動中心、游泳池!),新竹市議會的空間很小,設備也很陽春,因此,曾經一度市府編列預算,計畫重新改建一座議會大樓。
1999年發生的 #九二一地震,改變了原本的計畫!921死傷慘重,救災孔急,新竹市議會因此將議會改建的經費全數為賑災之用。錯過那次機會,議會一直到今年仍然在舊建築中開會,議員們長期缺乏研究室供民眾洽公陳情,在外面自己租用服務處,已成常態。
硬體設備不影響服務的熱誠,開會環境也不代表問政品質。新竹市議會從民國71年升格,明年即將邁入第40年。為民喉舌、監督市政是我們努力不懈的目標,希望整修完成後的新議會,能夠帶來一番新氣象,讓新竹市的地方政治及民主發展更優質、更符合民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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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議會沿革
「草創時期」
新竹市議會自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成立,為求議政順暢,肩負起監督市政、發揚民意之責,從第一屆議會廿四席議員,至今第十屆卅四席議員,皆傾力以市民之願為依歸,促進各項建設,解決民生所需為首要責任。
民國七十一年新竹市議會成立初期,由於縣市分治, 劃分細節混濁不明,新竹市議會僅能暫就原新竹市民代表會竹蓮街會址作為臨時棲身之所,一切軟硬體設施因陋就簡,民眾洽公聯繫深為不便。
至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廿八日,新竹縣議會遷移縣治竹北市,本會得以遷入現址(新竹市中正路122號)成立之初 ,議事場所雖然狹小且設備不足,但議員同仁仍本最大初衷,共同努力監督市政,期望能不負市民所托,打造出美好的市政成績。
「擴建工程」
迄第八屆議會,謝議長文進有鑑於原有議事殿堂及辦公廳舍年久失修,且空間窄小擁擠不堪,為提供議員同仁一個符合時代需求且優質的問政環境,自上任後即大力推動老舊廳舍之整修擴建工程。
整修擴建完成的議會殿堂,有較以往更加明亮寬敞的空間與先進的E化設備,提供議員更完善更智慧的問政環境;新增修之各審查室及簡報室,讓議會空間更加專業與多元化利用;位於議事大樓1樓的資料館,記錄了新竹市民主憲政的歷程,保存了代議制度的點點滴滴,身在其中讓人更能體會民主憲政的變遷與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以日本江戶時代工法興築的議會後花園,老樹環繞、亭閣水塘,別富雅趣,成就議會殿堂外一處靜謐的世外桃源,也展現新竹古城的歷史深度與文化底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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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991年6月26日由李四端主播的台視新聞片段,當時的氣象局預報中心主任任立渝受訪表示:遲來的梅雨使得臺灣從乾旱轉變為豪雨成災。
下面是刊登於1991年6月25日《聯合報》第2版的一篇社論,30年之後來看,依舊受用。
政府必須建立迅速有效的災害防治系統
【本報訊】前一陣子由於久不下雨,乾旱現象叢生,造成農田休耕、斷水斷電之威脅,也引起相關政策的爭論。所幸,近日來的豪雨,解除了令人憂心的旱象,大部分農地開始恢復耕作,各地水庫在豪雨挹注之下,水位節節回升,甚至部分水庫開始有洩洪之必要。在如此豐沛雨量之下,理當再無缺水斷電之虞。
然而,乾旱造成的問題剛獲解決,豪雨造成的問題卻方興未艾。由於連日大雨傾盆,各大都會市區普遍積水嚴重,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原本擁擠的交通更加阻塞;各地坍方災情擴大,公路鐵路交通皆受影響;部分蔬菜因豪雨受損,價格開始上漲,目前的漲幅大約一至二成左右;都市周邊山坡地濫墾和泥土堆積,也開始對鄰近地區造成災害;甚至還發生了像積水流入南港加壓站配水池,台北自來水處緊急換水,造成六萬民眾斷水四十小時的情形,對於「下雨何虞缺水」的常識,實為一大諷刺。
由此可見,台灣是個自然生態十分敏感的地區,無論乾旱、水災、颱風、地震,立刻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目前對於環境汙染,有環保單位專司其責;但對於自然災害,政府非但沒有整體應變的制度設計,而且缺乏一套系統性的處理,既無妥當的監視或預警制度,又無系統的協調和救災辦法,一旦自然災害發生,萬種問題齊發,人民只能承受其後果。
自然災害的應變與處理,關涉民生至鉅,中國歷代政府皆視為優先要務,就現代社會而言口,災害防治更不容忽視。政府在處理種種政治、社會、經濟問題之外,自然災害的處理最能顯示政府施政的效率,以及其做為人民公僕的心意。然而,災害的處理與平日的建設息息相關,苟能未雨綢繆,自然不虞臨災失措。目前由於平時建設的疏失,造成災害時人民的損失或不便者,例如:
一、市區排水設備普遍不良:目前各都會的排水設施多屬因陋就簡,有些則是設計或施工不良,實無法面對現代都市的需要,縱然在平時可以勉強應付,卻完全無法面對連日大雨的情況,以致四處積水,無論對交通、衛生,皆有嚴重的影響。
二、公共工程防災裝置不足:以致施工中對市區排水系統產生不良影響,對原先就已簡陋的排水設備而言可謂雪上加霜,以致造成種種漏水、積水、淤泥現象,甚至形成其他的公共危險。
三、山坡地濫墾水土保持不良:就以北市周邊山坡為擴建國民住宅進行的開發為例,往往缺乏周密性、長久性的水土保持規畫,加上工程中泥土堆積,經由連日豪雨沖刷,造成附近地區汙泥滿地,黃浪滾滾的情形,百姓未獲其利,先蒙其害。
四、水源水質保護管理不良:既無法阻止水源區附近各種人為汙染源的製造,而且在管理上亦有種種弊端,以致前一陣子乾旱嚴重,隱藏的問題立即暴露出來,最近消基會環境委員會剛發表的「對大台北水源水質保護的檢討與建議」就指陳其中多重嚴重問題,甚至警告:水的問題若不及早解決,恐會演成政治風暴,姑且不論問題有否如此嚴重,仍值得密切加以注意。
除了上述平時建設與災害處理配合之問題以外,面對自然災害之隨時可能發生,我們希望政府能周密地規劃一套系統的監視與預警制度,而不要到了發生嚴重後果,才來救災或任百姓承受後果。為此,對於有關山區、河川、道路、建築、水源、排水系統……等等的安全指標,以及各種自然災害之預警制度,皆應詳加建立,隨時反應,隨時監視,並建立防治網路,適時加以處理。
最後,我們希望政府能針對自然災害之應變與處理,以及平時建設與災害防治之配合問題,建立一套迅速有效的指揮協調系統,不要再像目前各自為政,顧此失彼。尤其中央與地方應針對此一極為重要的問題,建立周密的「指揮-回報」系統,使能做全面性的因應,而不致像目前一般,有些問題獲得太多關注,有些則乏人問津。畢竟,災害的防治與處理涉及全體百姓的民生日用,各級政府皆是責無旁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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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_Touch展覽 #檔案與復刻 #張世倫X孫松榮
#臺北市立美術館「#未完成黃華成」一展中,面對大量的 #檔案文獻 與 #手稿,觀者可以從何掌握與理解?多件「2020年重製」的 #復刻 作品,又嘗試拉開甚麼樣的時間距離,從中重新測量與詮釋 #黃華成 呢? 而展覽近期更隆重推出厚達三冊的專書,究竟將相關研究視覺化、空間化為展覽的必要性為何?
黃華成曾言,半熟的蘋果比全熟的好吃,因為全熟的蘋果只剩下一個命運,就是爛掉。「V-Touch展覽:檔案與復刻」從「未完成,黃華成」出發,邀請本展策展人 #張世倫,及曾參與策劃「#啟視錄:臺灣錄像藝術創世紀」、「#共時的星叢:『風車詩社』與跨界域藝術時代」等展,以及《藝術觀點ACT》41期《劇場》雜誌專題的 #孫松榮 教授,共同對話梳理臺灣近年 #研究型檔案策展,如何在前人所面臨之延遲轉譯、政治壓抑及後人所面臨之原作失落、檔案散逸等條件限制下,複訪臺灣藝術史中特定的個人、群體或事件,#因陋就簡 地藉由檔案與復刻 的「#場面調度」,勾勒各自對象跨媒介藝術實踐的前衛與局限。而當其嘗試跳脫回顧展或文件展的框架,尋覓 #原作的回聲 或 #來世,為藝術家所屬的時代精神,賦予當代新意時,此般對線性藝術史史觀的蒙太奇式重省,又如何同時反抗視覺藝術正統的策展方法?從中進而探問研究型檔案策展之於在地藝術史的空缺、前衛或戰鬥精神的閃現與佚失,以及當代策展與展覽機制等面向的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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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Presented by|典藏ARTouch
企劃 Director|童詠瑋 Tung Yung-Wei、張玉音 Chang Yu-Yin
翻譯 Translator|童詠瑋 Tung Yung-Wei
攝影 Photographer|王士源 Wang Shih-Yuan、蘇家弘 Su Chia-Hung
製片 Producer|陳昕妤 Chen Hsin-Yu
剪輯 Editor|王士源 Wang Shih-Yuan
剪輯助理 Assistant Editor|蔡念栩 Tsai Nien-Hsu、劉禮瑜 Liu Li-Yu、陳美如 Chen Mei-Ju
調光 Colorist|王士源 Wang Shih-Yuan
混音 Re-Recording Mixer|鄭曉駿 Cheng Hsiao-Chun
特別感謝 Special Thanks|張世倫 Chang Shih-Lun、孫松榮 Sing Song-Yong、臺北市立美術館 Taipei Fine Arts Musu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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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形力專欄】境外移入的動力銀幕(或想像黃華成《實驗002》)〉:https://bit.ly/2TVqlle
👉〈星叢中的自我/台灣定位:「日殖時期現代文藝的共時與差異論壇」〉:https://bit.ly/38iaq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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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黃華成
展期|2020.05.09 – 2020.11.08
地點|臺北市立美術館 3F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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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錢櫃大火,第一線的消防人員出生入死負責搶救,相當辛勞。
但若市府的消防安檢制度真有發揮功能,或許無辜的消費者和消防人員就不需要身陷火場。
消防安檢制度有系統性的漏洞,不能只怪罪執行者,這點大家都知道。而有權力、有責任補起系統漏洞的,不是基層,而是市長和局長。
制度出問題,不能只由「政風處調查行政責任」來解決,更不能只有把基層申誡記過了事。
既然當了市長、做了政務官,就要有改變制度的肩膀。沒辦法改變制度問題,就是欠缺當首長的能力。
從林森錢櫃大火,可以看出三個消防安檢制度的問題:
1⃣️聯合稽查「無專技人員配合」,導致重要的消防安檢「突擊變預告」。
2⃣️消防局沒有補齊員額,人力不足。
3⃣️「偵測危機」和「解決危機」的部門沒有分離。
以下分別說明:
1⃣️ 現行的定期消防安檢制度,分「代檢」「複查」兩階段:業者自行聘請民間公司對所有消防設備做安檢,再由消防局做民間公司安檢結果的複查。
市府的消防安檢分兩種:有預告的大檢(代檢複查)、和突擊的聯合稽查。
像偷關設備這種「動態違法」,代檢複查無法解決,必須要靠突襲檢查來破解。
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樣疑惑:為什麼歷次突襲檢查,從來沒有一次抓到林森錢櫃偷關設備?
原因是:現行的突襲檢查,因為小組沒有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士)隨行,所以針對一些重要消防設備,無法當場檢查,必須「交由轄區中隊複查」。
所以情況就會變成:
業者違法偷關設備>突襲檢查>沒帶專技人員,無法檢查被偷關的設備>交由轄區中隊複查>業者知道即將有中隊來複查,先把設備打開>複查合格>業者又違法偷關
沒有專技人員隨行,導致「突襲檢查變預告」。對於違法的業者而言,突襲檢查根本沒有嚇阻力。
2⃣️ 歷年來,市議會通過的消防局預算員額數年年增加,但缺額數也是連年增加,缺額人力永遠補不滿。
就以消防局內的「火災預防科」為例。負責全台北市消防安檢的火災預防科,預算員額14人,實際只有10人,其餘30人皆為「支援人員」。負責處理全台北市火災預防相關行政處分裁罰的科員,只有1位。
像這樣人力不足,難免在消防安檢實務上出現因陋就簡的慣習,無法做到市民所期待毋枉毋縱的仔細檢查。
3⃣️ 負責檢查的部門,也要負責後續的裁罰、輔導、改善。抓到越多違規,業務量就越重。這樣的制度會導致因循成習的制度性怠惰。
以上三個問題,都不是基層人員或事務官可以改變的。必須由政務官扛起責任。
我有以下四點主張:
1.制度問題,由政務官負起政治責任解決。不能讓基層獨自扛責
2.突襲消防檢查,須有專技人員配合,當場切實檢查設備,以減少業者私自關閉消防設備之僥倖心態。並全程錄影,以利事後釐清真相。
3.消防局長應提出補齊消防局員額的具體計畫與期程,減輕基層負擔
4.研議將消防安全檢查與後續追蹤輔導、開罰交由局內不同單位負責,落實「偵測危機與解決危機」分離,減少制度性怠惰。
消防局長的去留,是柯文哲市長的政治決定,我無權干涉,也不會干涉。
我在意的,是市民的安全。如果消防局長繼續留任,他必須要負起改變制度的責任,向市民戴罪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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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博雅 #質詢 #台北市
今天的質詢,是我就任一年多以來,最感到悲傷遺憾的一次。
426發生林森錢櫃惡火,吞噬6條寶貴生命,造成89人受傷。站在監督市府但體恤基層公務員辛勞的立場,我認為應該給市府充分時間進行調查。因此這一星期,我安靜地做自己的調查,沒有給市府過分的壓力。
昨天晚上九點多,收到市府的專案調查報告。我馬上從頭到尾讀完。但說老實話,失望。
市府的調查報告,花了很多篇幅指責業者違法。業者違法,這點固然要追究到底,檢調也已經在追究。
但議會邀請市長來做專案報告,更重要的是,要告訴市民,這麼多層不同的安檢機制,這麼多片乳酪疊在一起,怎麼就這麼剛好每個洞都對齊了呢?
系統性的因素在哪裡呢?要開什麼藥方改善呢?
這些事情,不是檢調調查的範圍,檢調不會告訴市民。公共安全,也不能等監察院介入調查。
市政府有百分之百的責任,自我檢討,告訴市民系統的漏洞到底在哪裡。
林森錢櫃惡火造成這麼多傷亡,跟業者違法施工,打破樓地板防火區劃有絕對的關係。業者要負責任。
而市府的公安稽查,有兩次只差臨門一腳,就能破獲違法施工,卻過門不入,同樣也需要檢討。
依據現行法規,林森錢櫃開工前三天,就應該繳交「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若違法未交,被查獲輕則限期改善,最重可以「立刻處停業」處分。
不管是限期改善或立刻停業,都可以在門口張貼消防安檢不合格,並公告在網站,讓消費者避開危險場所。
依照現行法律,抓到違法施工,絕對「有法可管」。
災後市長曾公開說「業者偷施工,政府不會知道」。
這顯然是卸責之詞,因為,政府曾經兩度,在3月30日、4月22日,只差打開一道木板門,就能抓到業者偷施工。
但因為現行的消防安檢,以文書作業為主。現場人員即使看到木門隔板,卻沒有要求業者開門受檢。
台北市政府因為消防安檢制度的缺陷,兩次錯過將林森錢櫃立刻停業的機會。
但在這次的檢討報告裡面,對於這兩次安檢「明明已經看到施工隔間」卻「能作為、不作為」的缺失,並沒有提出檢討。
相反的,市府認為這兩次安檢過程沒問題。市府開的檢討藥方,是消防法規範不足,要中央修法,台北市要做E化。
但現在明明就有法可用啊!是市府沒有充分運用法律提供的空間。
把法律修得更嚴,固然更好。但法律再嚴,有法卻不用,那有什麼用呢?
柯市長說,責任要等政風處調查釐清。但這是用行政責任來掩蓋政治責任。但政風處只能調查行政責任,屆時所有的申誡、記過,都會落在基層頭上。
林森錢櫃案反映的問題,是消防局長期缺額過多,消防檢查人力不足、時間不足,導致因陋就簡、因循成習的積弊。這些問題不改,修法照樣不執法。這些問題不改,E化後照樣有20分鐘查完10層樓的弊病。
如果沒有認清問題所在,就開不出正確的藥方。
良藥苦口,批判的聲音總是不悅耳。但議員的工作就是監督市府,市民的安全不能鄉愿。
消防局人力缺額補齊、消防安檢澈底落實,這是政務官的責任,是市長、局長的責任。
系統出問題,責任不能只讓基層來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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