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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上路,換句話說,投資架構可能盡快趁這一年調整。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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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利收入營所稅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非常重要】反避稅高舉輕放!帳列不算、分配才計入
反避稅子法規出爐!據了解,做為反避稅條款子法規的「受控外國企業(CFC)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PEM)適用辦法」最快於一週內公告。其中,CFC制度免稅門檻將訂為年度盈餘七百萬元,企業最關注的海外投資認列時點,最終則拍板於海外控股公司實際分配到投資收益時才認列,大大降低反避稅衝擊。
據指出,子法規定,CFC的豁免門檻,一為具有實質營運活動,在認定上須滿足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以及當年度消極性所得(權利金、股息、股利等)低於營收淨額或非營業收入總額的十%兩條件;二為企業於海外所有的CFC,總計年度盈餘在七百萬元以下。會訂在七百萬元,主要是取各國豁免門檻平均數。
至於企業最關注的海外投資收益認列時點部分,本來有兩方案待選,一是按財務會計準則,在CFC帳上認列時就課稅,二是在CFC實際獲配到投資收益時再認列。不具名會計師表示,若採用方案一,反避稅一上路就將立即對企業產生巨大影響,因為只要CFC轉投資公司有收益,即使收益還沒分配回CFC,國內母公司就得繳稅,對企業稅負及資金運用產生衝擊;這也是當時反避稅條款一出,造成企業擔憂的主因。若採方案二,企業一定程度上還可控制課稅時點及金額,使之符合集團資金調度需求,衝擊較小。
兩方案擇一 衝擊小者出線
據表示,考量業者偏好及資金運用需求,子法最終也拍板採用方案二,在轉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投資收益給CFC時才課稅。舉例來說,國內公司A在維京群島設立了受控外國公司B,藉由B公司轉投資中、美等地,當年產生兩千萬元銷貨利潤、兩千萬元權利金收入、兩千萬元利息收入及四千萬元美國投資收益,總計一億元。
採用拍板的方案二認列,其中四千萬元投資收益,可等轉投資的中、美國公司決議分配給B公司時,才需併入A公司營所稅課稅;若未分配,則A公司當年度可扣除這筆收益,以六千萬元併入母公司投資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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