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教育部在進行新任部長的交接典禮,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沒閒著,邀請了不同大專校院的專家學者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及中研院等各部會代表,召開學術倫理調查公聽會。
公聽會中,中研院研究誠信提升計畫辦公室代表分享了美國學術倫理審查制度,包含啟動調查的機制、調查程序等,美國是由美國研究誠實辦公室(ORI)或國家科學理事會的檢察長進行。而部分的學者則提出服務學校對於現行學術倫理審查的規定、討論我國國內學術研究的行政督導機制權責如何劃分?是否應建立起一致性的審查機制及標準等。
針對學術倫理處理,科技部目前僅以「科技部學術論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範,位階顯有不足,且科技部1年補助2萬多件計畫,100年至104年5年間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的件數僅73件。若國內學術人員如此守法,又怎麼會接連爆出論文抄襲案?有鑑於此,我也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希望中央主管機關可建立起檢舉獎金,鼓勵學術界積極調查。有與會學者建議,目前學術倫理調查,各單位、各校都有不同的做法,是不是應該整併成一套專法,未來所有單位皆可一體適用,我也同意這確實是一個可參考方向。若有清楚明確的規定,所有學術人員未來也不用提心吊膽,擔心是否哪天會誤觸紅線。
在公聽會上,與會學者們也有不同的對於哪類型的論文應受調查也有不同的意見。參加學術研討會,或是未正式發表的論文,如被檢舉,也應接受各校學倫會調查嗎?或啟動查調機制應僅限於領取研究補助的論文或升等論文等?這些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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