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蘇貞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山在那裡,不會被人征服、也不該當作工具。 我們應該鼓勵進山、淨山、敬山,才能一起 #向山致敬 。 政府匯集廣大山友建議,與十五個部會討論多時,終成 #開放山林 政策。從解禁開始,要一步步整建山屋步道、方便國民登山、教育民眾敬山,也要請登山者勇於冒險之餘,替自己負責任。 不只開放山林,我們也要修法...
國家賠償法 修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基隆市府2016年施作下水道工程,包商創聚公司工程師陳良南探勘和豐橋橋下水文時,靠在橋上的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不料欄杆因嚴重鏽蝕突然斷裂,陳男墜落13.3公尺深橋下排水溝,頭部外傷、顱骨、肋骨骨折、四肢多處外傷,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最高法院認定基隆市府疏於維修欄杆也沒設置警語害命,判市府國賠家屬2124萬元確定。
其實這個案子裡面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那個欄杆當初是民間興建的,不是市政府興建的設施,
市政府就說人不是我殺的阿你去找民間團體,
國家賠償法本來的要件是「公有公共設施」,
108年修法後刪掉「公有」兩個字,
即使是民間興建的設施,只要事實上由政府管理的,
政府就有維護責任,如果有危險,就要設置警告標誌,
政府現在要把責任推給民間團體,是行不通的了!
#只刪掉兩個字影響這麼大
#立法委員權力很大的
#別顧著跑通告唱歌阿
國家賠償法 修法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施打疫苗之後猝死,可以申請國賠嗎?國賠最難的是,人民要負舉証之責!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MessagePlayer/programId/789/id/127136
◎德先生這麼說-行政院會上週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訂「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法條定義;也放寬對司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
專訪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 #PeycWu )副教授,解說其中與人民權益相關轉折。
事實上,國賠法在1980年制定,隔年實施,40年來時空環境的改變,實在有必要修正。而法務部修正的方向也是正確的。新近民眾最關注施打疫苗之後猝死,能不能申請國賠?首先必須先證明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過失、然後損害的結果必須是國家造成,惟這樣的因果關係很難証明。
另外程序上還要先協議,協議不成才能上法院訴訟。就算上了法院,一堂官司一打五、六年也是曠日費時。如今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如果獲得通過,那麼未來法院的心態與執法將是重點。官大民小,國賠最難的是,還是人民自己要負舉証之責!這才應該是修法重點。
另外,「公務員不作為」也有可能是國賠認定要件。以1984年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事件為例,就把大法官解釋的「公務員不作為」造成人民財產生命損失,放進法條中,即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作法。
#國家賠償
#公務員
#德先生這麼說
國家賠償法 修法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山在那裡,不會被人征服、也不該當作工具。
我們應該鼓勵進山、淨山、敬山,才能一起 #向山致敬 。
政府匯集廣大山友建議,與十五個部會討論多時,終成 #開放山林 政策。從解禁開始,要一步步整建山屋步道、方便國民登山、教育民眾敬山,也要請登山者勇於冒險之餘,替自己負責任。
不只開放山林,我們也要修法告別 #媽寶國家 ,本週的院會提出「 #國家賠償法 」修正,上山、下海、溯溪,都是台灣最好的享受,政府不禁止大家冒險、但只負責清楚標示風險,責任則請大家自行承擔。
親近山、尊敬山,才能見證山的偉大。
有敢於冒險的人民,才能成就堅忍無懼的國家。
#繼續衝 #繼續拚
#國家繼續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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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http://line.me/ti/p/@eballgog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