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 】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
作者:王誠之律師
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之定義,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以我國而言,行政法人的例子有文化部監督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教育部監督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防部監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技部監督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及未來由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組織。
行政法人之設立,是為完成公任務,但又要不受政府機關規定之約束。因此,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的不同是,每個行政法人的設立均有法源基礎,需要由立法院先行通過設立條例,決定其設立之目的、董事會及監事會之人數及任期等,再由監督之行政機關遴選並由行政院聘任董監事及董事長,行政及事務運作由董事會進行。財務方面,部分或主要的經費即資金來源為政府之預算。
而財團法人,則是依據民法總則規定,由捐助人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而決定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組織(即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其管理方法等等,而財產則是由捐助人捐助而來,董監事之選任一般實務亦係由捐助人主道,原則上為民間團體自治,其進行登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相同點係在人事方面,與公務機關不同,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進用人員均不需通過公務員考試,故在人事方面,遠較公務機關自由。而在行政法人法訂立前,事實上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即常為特定目的,而捐助財產成立基金會等財團法人,免受行政部門人事法令之拘束,該等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同樣由行政機關主導或占多數。在目前在立法院待審之財團法人法,即區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而有不同監管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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