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這個」促進國產活化,增加收益🏠🏠
依現行 #國產法規,各機關經管國有 #公用財產,得於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之收益行為。#財政部 為利國有公用不動產 依法出租或利用作業有所依循,2009年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下稱收益原則),實務上,常見機關將部分空間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將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外界申請利用等,活化型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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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這類公有不動產,得緩減收應收收益🏠🏠
#財政部 2020年4月27日表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 #不動產 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可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型態多元(如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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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趕往立法院,針對「續商宜蘭市坤門二段243、295及369地號等3筆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乙案,邀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宜蘭市公所、宜蘭大學、蘭陽女子高級中學等單位進行協調,並做成以下結論。
1、蘭陽女中369地號國有土地,該校已依規定委由宜蘭市公所配合教學用途辦理環境綠美化,作為環境教育場地,故不列入本次停車場議題討論。
2、宜蘭大學243、295地號國有土地,宜蘭大學提出有公用需求。因此,本案停車場議題建請宜蘭大學可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在 得予撤銷之(見原審更一卷第138頁背面); 國有租金調整方案 ... 的推薦與評價
又財政部00000000000號函固載「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所定租金為最低標準,各機關得考量出租標的區位條件、市場行情、承租人是否作營業使用等因素酌予調高…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