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奧運截至8月3日為止,中華隊已拿下2面金牌🥇、4面銀牌🥈、4面銅牌🥉、還有1面拳擊保底銅牌,是台灣運動賽事最好的成績👍,但在訓練、比賽的同時,選手負傷前進,政府又該如何符合現在運動市場潮流❓
在戴資穎背負沉重壓力,一路挺進東奧金牌戰時,一度拚到已滿是傷痕的膝蓋又磨到地板,連起身都有點吃力,就是這樣奮戰到底的態度,讓全台灣人感動不已,也創下了台灣羽球女單奧運史上最佳成績🎉
但在這的背後問題還有,台灣許多優秀的運動員在巔峰時刻,都曾經遭受到傷痛的打擊,因此中斷或提前結束運動生涯。又或者在奧運比賽當中受傷奮力一搏時,是要拚下去不知道受傷後的賠償、還是保護自己再等下一次的賽事?
選手們的舊傷新傷層層加疊的情況,
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當選手進入協會,協會送給國訓中心後,#保障只有「#國光獎章」#獎勵辦法,那,平時呢?未來呢?
又根據《國民體育法》,
1️⃣績優運動員退休後可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轉介專業技術人員,這是台灣運動員最常選擇的管道。
2️⃣或績優運動員可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直接取得教師證書分發任教。
3️⃣而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可申請分發擔任教練,或輔導至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擔任教練。
4️⃣若有轉職意願也可接受職訓,由政府負擔費用,而有創業想法的運動員,也可申請青年創業優利貸款。
但這些遠遠不夠,選手們付出青春後得來是「短期保險」,那用完之後,保障到哪❓
也因此,#退休後的保障、#受傷後的保障 #才是重中之重,如奧運這類大賽,#應由體育署先訂定一個制式契約,包括各種出賽前的細項,如:訓練、比賽、機票、住宿、保險,甚至是 #受傷後的賠償費用 等等,再交由各運動協會與選手為契約的修改與訂立,就能免於像這次的搭機爭議,更能 #讓選手無後顧之憂為國爭光‼️
#體改任務任重而道遠
#選手為國爭光保障不容忽視
#國體法內容只有選手等從業人員義務、#不是保障
#就目前國家培訓制度進行通盤檢討
#一起繼續為選手們加油_做後盾
國民體育法 第 44 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幾天,因為台中一名無照柔道教練摔童至腦死的新聞,我和大家一起關心體育界虐童的問題。
今天我在教文委員會指出,目前學童參與高強度的體育訓練,有兩個應該要處理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 #教練證的透明化。
什麼是教練證的透明化?以足球協會為例,該協會在官方網站上建立 #教練資料庫、提供 #教練查詢系統。
所有家長都可以透過這個系統,去查詢幫小朋友上課的教練,實際上是否具備教練資格。
教育部體育署作為教練證授予業務的主管機關,本該掌握發出了幾張教練證、這些教練證又是發給誰。
結果,體育署張少熙署長,3月25日才稱讚中華體總「教練培訓業務辦得還不錯」,卻沒發現早就該建立的教練查詢系統,到現在都沒做。
體育署什麼時候才能遵守國民體育法,讓教練培訓作業回歸各單項協會、建置教練證查詢系統、#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
第二個問題是 #運動訓練班應該納管。
目前運動訓練班的成立,只須 #申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
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下稱補教法)第二條第二項,#將運動訓練班排除在外,使其無法可管: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適不適用補教法有什麼差別呢?
依據補教法規定,申請短期補習班需要檢附的文件包括 #課程內容及進度表、#負責人等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 等。
立案後也必須公開資訊包括 #代表人及負責人姓名、#核准辦理之類科、核准日期、#立案文號、#教職員工姓名 及 #教學人員學經歷 等。
同時,補教法針對短期補習班亦有 #招生簡章相關規範、#學生權益保障條文,以及 #輔導和評鑑機制。
事實上,去年12月教育部才召開「研商運動產業項目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短期補習班設立範疇業務權屬會議」。
這場會議中,數個地方政府的體育局、運動局皆對於補教法排除運動訓練班,可能導致學童權益無法規範保障提出質疑。
就算不修正補教法第二條,教育部也應該提出明確的規範,確保參與運動訓練班的學童權益不受侵害。
而張署長今天也承認運動訓練班缺乏規範,近期將開會研議,#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我也要再次呼籲體育署,給台灣的學童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運動訓練班學童的基本權益。
國民體育法 第 44 條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是第九屆立法委員的最後一次院會,這四年來,我們真的非常非常努力,完成許多的成果!
我們在教育文化委員會推動 #少子女化對策,通過了 #護兒四法、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文化基本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修訂 #文化資產保存法 #國民體育法;我們還推動了 #減稅 #前瞻計畫 #年金改革 #婚姻平權 #國安三法 等等重大改革法案。
這四年,很榮幸和立院的好同事、好戰友,一起奮鬥。顧民生、拚經濟、衝教育、興文化、守主權,每一項其實都不容易,但為了臺灣、為了不辜負大家的期待,我們頂住壓力,堅守崗位,希望讓國家可以更前進。
也許未來戰鬥的位置有所不同,但是不論在哪裡,我們都會一起繼續為這片土地繼續努力。
#第九屆畢業
#第十屆繼續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