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機場公司未來危機--現金不足、信任不足】
桃機公司未來幾年將進入撒大錢的時代,但若不及早因應處理,恐怕會有現金不足、信用也不足的危機。
根據桃機公司的預算書顯示,桃機公司的流動資產2年減少近50億,105年決算還有78.9億元,今年預算剩59.7億、明年更僅剩29.8億,流動資產減少主因在於,工程應付款明年開始進入付款高峰,假使桃機公司沒有提出其他財務手段來因應,兩年後,流動資產恐怕變成負值,現金流量不足。
★現金不足的危機
行政院104年核定第三航廈工程,預算規模高達746.89億元,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373.44億、外借資金373.45億,未來整體機場園區綱要計畫,包括第三跑道、衛星廊廳,預估需求經費2000億元則主要以對外舉債為主。以政府採購對投標廠商常見財力限制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為例,去年桃機公司淨值333.65億,以4倍計算,借款金額可達1334.6億,都是屬於合理的財務操作,但桃機公司興建第三航站、第三跑道,須自籌財源,但是沒錢還本金,恐面臨三大問題。
問題一:流動資產不足,出現資金缺口
桃機公司年度盈餘以60億計算,僅35%留存事業單位中,預計要35年才能完全消化第三航廈資本規模;第三跑道與衛星廊廳的2000億元經費,更需要95年才能消化。
問題二、利息支出墊高成本,盈餘減少
桃園機場公司舉債興建第三航廈額度為373.45億,每年利息支出以台電長期債務平均利率約為1.5%來計算,民國111年以後一年的利息支出要5.6億元,等到第三跑道和航空城建設完成,民國129年時若融資額度達1334.6億,一年的利息支出是20億左右。若是桃園機場獲利不變,盈餘將只剩40億,留存事業盈餘只剩14億,將流動資產轉變為不動產時間又將拉長,資金缺口更大。
問題三、盈餘減少,提撥於地方政府金額減少,將引發反彈
目前桃機公司盈餘非配給桃園市政府是扣除留存事業盈餘(法定及特別公積)後提撥18%,相當盈餘比例的11.7%。107年年度金額約7億元,倘若因為利息支出減省盈餘只剩40億,分配給桃園市政府只剩4.7億,減少比例達1/3,將造成地方政府反彈。
因此,我提出三個解決方案之建議
解決方法一,政府分年增資千億。
解決方法二,從觀光發展基金挖錢,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7條,調整機場服務費分配比例,由現行50%,增加為60%,桃機可以增加10億收入來負擔利息費用。
解決方法三,修改盈餘分派比例,比照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盈餘分派方式,扣除基準為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後,盈餘之百分之十八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讓桃園機場公司可視實際需要,提撥更多的特別盈餘公積,無須限制在25%的比例。
★信用不足的危機
未來五年,桃園機場公司將有第三航站發包、免稅店換約以及第三跑道等動輒千億之重大工程、換約之採購,惟目前由於業界間彼此黑函攻訐不斷。
日前,11月16日在交通部集思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廉政交流座談會暨委託經營管理說明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楊朝森也透過講解「與促參案件相關連的法律責任」,提醒主辦人員及廠商,應該注意的法律事項並避免觸犯。我認為這是做得好。
本於「招商作業無瑕疵、不法事件零容忍」,任何決策與程序都應公開透明,以維持政府信用。我提案要求,在任何案件決標之前,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內部任何員工與廠商接觸(包含立法院協調會)都必須有政風人員在場,並作成會談紀錄,以確保招商的公平性,為避免同仁受到威脅利誘產生瓜田李下之行為,桃機公司應即刻制定違規之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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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金母雞藏兩隻大公積】
桃園機場公司可以說是金雞母。
平均每年盈餘約50幾億,依規定扣除盈餘公積後,以百分之十八比例,提撥給桃園市政府。除了盈餘分配外,另外每年捐助桃園市政府3億的機場回饋金,5億的噪音防制費。
目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及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中,皆有公司盈餘分派扣除盈餘公積後,以百分之十八比例提撥給所在地地方政府之規定。然而,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之編列方式,除扣除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外,還扣除百分二十五之特別盈餘公積。
以106年之預算案為例,台灣港務公司106年盈餘為 56.13億元,提撥地方政府金額為9.09億元,為實際盈餘比例之16.2%。但藏了兩隻「公積」後,106年桃園機場公司盈餘為49.74億元,分配給桃園市政府的金額為5.82億元,為實際盈餘的11.7%。
一樣18%,提撥公積後,一個16%,一個變成11%,這樣不公平,難怪鄭文燦市場屢屢向交通部反映,補助不公,希望交通部能夠統一標準。
另外,桃園機場公司明年2017年有四個挑戰,像是四隻小雞:
1.機場捷運上路
2.第三航廈施工
3.航空城啟動
4.二航廈免稅區換約
若是四隻小雞隨便死一隻,代誌就大條,會變成是政治事件,希望桃園機場公司能夠好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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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的月亮不會比較圓!】(質詢影片)
搞不清楚為什麼,行政院院會會通過交通部這三個設置條例的修正案,讓機場公司、港務公司和郵政公司可以設置雙重國籍或外國籍董事。當然,交通部的統一說詞都是「這樣才有競爭力」,我認為,雙重國籍的月亮不會比較圓,真要任用,就直接用外國籍董事吧!(我以月亮和死星做比喻,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影片)
經過我們的調查,目前國營事業只有台灣金控(台銀)可以設有雙重國籍或外籍董事,但是從2008年至今都沒有聘任,連薪資待遇如何?都還沒有計畫。再調查,目前這三家公司也只有機場公司剛剛好有兩席董事空缺,所以合理懷疑其他兩家公司是來陪機場公司讀書的,不曉得機場公司的真實目的是什麼?
因此,我們在會議中提案修正:
1、三家公司可以聘任外國籍董事,不准雙重國籍。
2、機場公司必須增設勞工董事(郵政和港務公司已經設置勞工董事)。
3、如有審議同場加映的國營公司與子公司的採購可以不受採購法規範,我將全力反對,以免造成與民間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例如,機場公司一定特許其保全子公司承攬,這家子公司有了充足的子彈,再去和民間保全公司搶民間生意,這就是國家造成的不公平競爭)
不過,國民黨籍的陳雪生召委表示,這個案子爭議很大今天不予審查,交通部今天算是自討苦吃,提了一個討皮痛卻又不被審查的案子。
(背景資料如下)
今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中華郵政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等三個修正案,修正重點就是董事會得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此時,討論開放雙重國籍者可以擔任三家公司董事,時機不宜,第一、社會觀感不佳,第二也方便現有董事可以申請外國籍,若有心想要為台灣貢獻,只要放棄外國籍就可以擔任台灣所有公職。
國營事業要國際化和國際接軌,這是可以討論,但目前國營事業共有十六家公司,每家都有這個需求,可以在國營事業管理法或國籍法中來統一規定,採個案修法有所不妥,而且外國月亮也不一定比較圓?若是要國際化,用雙重國籍者也是假國際化,倒不如比照大學法有關大學校長之資格,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鄭運鵬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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