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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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國際人權公約如何能保障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 在 小小人物做小事 - 高松傑Jack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張曉明:國家安全底線愈牢 「一國兩制」空間愈大】
6月8日下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舉辦了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網上研討會,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副主任應邀以視頻方式發表了題為《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的主題演講。講話全文如下。
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
——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研討會上的講話
尊敬的林鄭月娥行政長官,
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10天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中央處理香港事務最重大的舉措之一,是「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具有歷史意義的一件大事,也是基本法實施的一個裡程碑。我曾經與許多朋友說過,香港國家安全法一日不立,就不能說基本法得到全面實施。在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之際,我們終於欣慰地看到,這一缺失正開始以另一種立法方式得以彌補。我想,這也是我們對那些為香港回歸祖國和香港基本法起草作出歷史性貢獻的先輩們最好的告慰。
作為本屆全國人大2975名代表之一,我有幸參與和見證了這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決定」的全過程。王晨副委員長對「決定」作說明和「決定」草案最後獲高票通過時人民大會堂內經久不息的雷鳴般掌聲震撼了我——那是一種只有壓抑很久或者期待已久才會爆發出的掌聲,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4億中國人民的心聲!
我注意到這段時間香港社會對「決定」的各種反應,歡欣鼓舞者有之,抹黑攻擊者有之,疑惑憂慮者有之。支持「決定」的市民認為,這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保障,「中央出手,香港有救」;反對「決定」的人聲稱「香港已沒有高度自治」,「『一國兩制』名存實亡」,「『一國一制』已經來臨」;對「決定」抱有疑惑的人主要擔憂「決定」和有關立法會不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和終審權,會不會影響到人權和自由。總的看,各方面關注都比較多地指向「決定」和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對「一國兩制」的影響。這也充分說明,「一國兩制」的確是香港社會各界的最大公約數。那麼,究竟該怎麼看中央這一舉措對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帶來的影響呢?今天我想與大家分享的一點看法是: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要說明白這個問題,先要想清楚幾個「為什麼」。
第一,回歸初心,想一想為什麼要實行「一國兩制」?
大家知道,「一國兩制」最早是為解決台灣問題提出來的。為什麼針對台灣問題提出「一國兩制」的解決方案?為了實現祖國統一。後來由於解決香港問題的條件比較成熟,「一國兩制」首先被運用於解決香港問題的過程中。中央用「一國兩制」解決香港問題,基本考慮有兩個:一是為了收回香港,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二是為了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在基本法的序言中寫得很清楚。對於後一點考慮,鄧小平先生講了不少。他在1984年7月會見英國外交大臣傑弗裡·豪時說:「根據香港和台灣的歷史和實際情況,不保證香港和台灣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就不能保持它們的繁榮和穩定,也不能和平解決祖國統一問題。」他還說,如果不采取「一國兩制」方式,香港會出現混亂局面,「即使不發生武力衝突,香港也將成為一個蕭條的香港,後遺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們所希望的香港。」這是體現實事求是精神的戰略考量。但是,相比之下,對前一點考慮,鄧小平先生更為強調。
大家都很熟悉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先生會見撒切爾夫人時那篇堪稱經典的談話。鄧小平先生一開談就對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作了明確而清晰的概括:「一個是主權問題;再一個問題,是一九九七年後中國采取什麼方式來管治香港,繼續保持香港繁榮;第三個問題,是中國和英國兩國政府要妥善商談如何使香港從現在到一九九七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現大的波動。」在這裡,鄧小平先生把中央對香港的方針政策作了層次區分,主權問題排在第一位。他還斬釘截鐵地告訴撒切爾夫人,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可見,鄧小平先生在構思解決香港問題的方案時,從一開始就把主權問題放在「置頂」位置。
針對當時香港社會的憂慮,鄧小平先生還多次談到了香港回歸前的過渡期乃至回歸後可能出現的動亂和干預問題。1984年10月3日在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他說:「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切不要以為沒有破壞力量。這種破壞力量可能來自這個方面,也可能來自那個方面。如果發生動亂,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預。由亂變治,這樣的干預應該歡迎還是應該拒絕?應該歡迎。」「總會有人搗亂的,但決不要使他們成氣候。」「某種動亂的因素,搗亂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是會有的。老實說,這樣的因素不會來自北京,卻不排除存在於香港內部,也不排除來自某種國際力量」。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先生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又就此講了很長的一番話。他說:「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說明: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過去香港遇到問題總還有個英國出頭嘛!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
我想,在座各位今天與我一起重溫鄧公這些講話,都會對這位偉大政治家所具有的非凡洞察力和預見力、對他的先見之明欽佩之至!我記得,1993年9月23日,也就是末代港督彭定康拋出「三違反」政改方案、迫使中央另起爐灶成立「預委會」之後,中央決定公開發表鄧小平先生會見撒切爾夫人的上述談話,當時特別強調這篇講話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今時今日,再次重溫這些談話,更是讓人「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尤其是鄧小平先生關於切不要以為香港沒有破壞力量、中央必須保持某些權力、必要時非干預不行的諄諄告誡,作為「一國兩制」思想的原創性內涵,具有「警世恆言」意義,是需要我們深刻領悟的。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始終堅持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處理香港事務,從未動搖過。大家一定注意到,習近平主席關於香港的一系列重要講話特別強調要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習近平主席還公開宣示了「一國兩制」下不可觸碰的三條底線,指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決不能允許的。」這些重要論述都是針對香港回歸後特別是近些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有的放矢提出來的,是鄧小平先生「一國兩制」思想的繼承和發展,為我們在新形勢下推進「一國兩制」事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回顧歷史,回歸初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不僅是「一國兩制」的題中應有之義,而且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以此衡量,凡是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目的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舉措,包括這一次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以及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法律,都是天經地義的。如果有人因此質疑中央改變了「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是不是應該反思一下他自己對「一國兩制」的認識不全面、不准確,甚至有偏差呢?
第二,正視現實,想一想為什麼中央要出手處理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立法問題?
古人講,「事有必至,理有固然」。用這句話來形容這次中央出手是很恰當的。香港局勢的發展變化已經到了鄧小平先生所講的「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中央出手既是勢在必行,也是理所當然。
中央出手的事實依據是,香港內外敵對勢力所作所為已造成香港長時間亂局,並危及國家安全。而且,有關活動及其危害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特別是去年6月「修例風波」發生以來,一些人持續進行各種暴力活動,阻塞交通,毀壞地鐵,圍堵機場,四處縱火,打砸商鋪,用殺傷性凶器襲擊警察,對普通市民擅用「私刑」,甚至當街潑油點燃,制造「火燒活人」的慘劇。他們還私藏和制造槍械彈藥,囤積烈性炸藥,在公眾場所放置爆炸裝置,表現出明顯的恐怖主義犯罪傾向。性質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組織和人員明目張膽地鼓吹「港獨」「自決」等言論,並侮辱和焚燒國旗,污損國徽,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和香港立法會等政權機構,甚至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一些外國勢力和台灣勢力更是赤裸裸地插手和干預香港事務,煽風點火,推波助瀾,為反對派和激進分離勢力撐腰打氣,提供資金、物資、培訓和保護。美國還制定《香港人權和民主法》,直接以國內法方式把對港干預制度化、常態化。這些活動不僅嚴重危害香港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和公共安全,而且突破了「一國兩制」底線,嚴重危害我國家安全,使香港出現了回歸以來最為嚴峻的局面,也有人說是香港歷史上最長的動亂。正如劉兆佳教授所說:「這次大規模風波與香港過去發生的政治鬥爭的最大分別,是它對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悍然挑戰和衝擊,而更為嚴重的則是美國和其他外部勢力的前所未有的高度介入」。面對這樣的情勢,能設想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可以坐視不理或者束手無策嗎?有不少朋友說,中央這次出手是香港反對派和激進分離勢力逼出來的。我一定程度上認同這個說法。他們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克制忍讓當作軟弱可欺,做得太過分了!
當然,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自行完成有關立法,堵塞有關法律漏洞,健全有關執法機制,有效打擊有關犯罪,自然無需中央出手。但連國歌法案在立法會通過都那麼艱難,在可預期的時間內完成國家安全立法恐怕更是「天方夜譚」。中央此時出手是現實政治下的必然選擇。
在這裡,我們不妨回溯一下「港獨」活動在香港冒起的軌跡。如果說,在香港回歸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港獨」還「見不得光」,還要借「本土」之名包裝兜售的話,2012年反「國教」得手之後,有關活動逐漸公開化。起初市面上流傳一些「明獨」或者「暗獨」出版物時,有人說,這是言論自由,政府不能干預。之後一些校園的學生組織公開提出「香港民族,命運自決」,有人又說這是學術自由,是一些不懂事的年輕人隨便說說而已,要多點「包容」。到了2015年1月,時任特首梁振英先生在《施政報告》中針對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雜志發表「港獨」主張提出嚴正警告,一些人說他小題大做。2016年2月8日發生「旺角暴亂」,那些人已不再滿足於言論表達,而是付諸街頭抗爭了。2月28日立法會新界東選區補選,主張「港獨」的候選人獲得高票,令他們食髓知味,要循體制內選舉奪取政權。3月28日,第一個公開主張「港獨」的所謂政黨「香港民族黨」宣布成立,該組織的綱領寫明要「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並開始籌集資金、招募會員、出版刊物和布置參選活動。我記得,4月1日我在香港接受鳳凰衛視采訪時,專門對此講了一番我至今仍然認為是義正詞嚴的話。我說:有人公開成立以「港獨」為宗旨的政黨,容不得我的回應有半點含糊,我們不能因為這些人的主觀意圖不可能得逞或者說不可能成事就姑息,在這些大是大非原則問題上,一定要講是非、講原則、講底線,絕不能養癰遺患,必須防微杜漸,露頭就打,窮追不舍!當時也有人說我「言重」了,甚至說這樣反而會抬高這幫年輕人。後來,我們看到的情形是:多名主張「港獨」「本土」的新人進入立法會,並上演了一幕幕就職宣誓鬧劇;「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居然成為「外國記者會」(FCC)的座上賓,邀請他公開「播毒」。有人說,人大釋法導致宣誓違規的6名議員的資格被取消,特區政府拒絕為FCC負責人、英國《金融時報》記者馬凱續辦在港工作簽證,是中央收緊對港控制的標志性事件。但他們為什麼不去想想,導致這些「後果」的「前因」是什麼?為什麼不去想想「港獨」活動何以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痛定思痛,意識到「港獨」是「政治病毒」,也是暴恐活動的溫床,如果任其傳播肆虐,成規模,成氣候,全社會都要付出慘痛代價,所以,必須「零容忍」。
中央出手的法理依據,最基本的是三條:一是國家安全事務本來就是中央統一管理的事務;二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本來就屬於中央事權;三是任何國家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方面都會采用一切管用的措施,毫不手軟。這幾條放之四海而皆准,無論實行單一制還是聯邦制的國家都是如此。美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不斷制定的大量法律和堪稱「銅牆鐵壁」的執法體系、西班牙政府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獨立派領導人的嚴刑重判、俄羅斯對付車臣武裝的鐵血手腕,都足以說明問題。港人所熟知的FBI、CIA和MI5、MI6,也都是由聯邦或中央政府統一掌控的國家安全機構。需要說明的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雖然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是中央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作出的部分授權,但這並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的基本屬性。中央對維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全國範圍內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的和最終的責任,有憲制權力也有憲制責任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廣泛領域、根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進行各種必需的立法,包括繼續建構滿足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的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原有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有關立法,是其行使主權權力、履行憲制責任的體現,與憲法第31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規定和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第13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還應看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也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3年前召開的中共十九大,已把「一國兩制」確定為14項治國基本方略之一。去年秋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這一課題和任務。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黨的中央全會作出的統一部署必須得到切實執行。所以,我前面講到只是「部分認同中央出手是反對派和激進分離勢力逼出來」的說法,因為中央早已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對有關工作作出部署,只不過因為「修例風波」凸顯了國家安全風險,使這一舉措更顯緊迫,刻不容緩。
第三,理性思考,想一想為什麼中央再三強調有關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人?
理性是迷茫時的光亮,是衝動時的清醒劑。做到理性思考,才能不被各種似是而非甚至顛倒是非的觀點所迷惑,不被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甚至謠言所煽惑。這在當下的香港極為重要。
「兩會」期間,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韓正和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見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時都表示,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針對的只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針對的是「港獨」、「黑暴」、「攬炒」勢力。韓正副總理幾天前在聽取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有關官員對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時,又進一步明確表示,有關立法懲治的是極少數人所從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活動,不會影響廣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結合「決定」有關規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我們可以對這些講話信息作以下通俗解讀:一是宣示「打擊極少數」,不僅僅是為了「安民告示」,也是中央確定的一項重要刑事政策,是有關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而且,也會體現在有關執法和司法過程中。二是有關立法的適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定的,懲治的只是干犯上述4種犯罪的行為和活動,與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無關。因為這4種行為和活動為害最烈,是影響國家安全最突出的風險點。至於其它一般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等,都不在本法規管範圍之內,而是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處理,有些該「激活」的法律要「激活」,不能老是沉睡。三是有關立法對執行機制的規定,包括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都會以有效防範、禁止、懲治上述4種犯罪行為和活動為原則,並充分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四是所有相關的立法、執法和司法行為,都會切實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符合現代法治原則和精神,不會擴大打擊面,更不會羅織罪名、任意出入人罪。
之所以強調理性思考,是因為反對派和一些外部勢力長期以來擅長玩弄一招,就是將中央和特區政府有關法律舉措污名化、妖魔化,危言聳聽,妖言惑眾,制造恐慌。「修例風波」中,一句「修例通過後人人都會被移交內地受審坐牢」的謠言,不知讓多少人走上街頭!這一次,他們一定會故伎重演。最近我已聽到一些謠言,特別是針對中央駐港國家安全機構的說法比較多,比如說它可以在香港隨意抓人,並把人送到內地受審,等等。這些其實都不值一駁。國家安全機構在內地辦案也要嚴格依法辦事,並有嚴格的程序限制,怎麼可能到了香港反而變得無拘無束呢?
毋庸諱言,這裡還涉及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香港一些市民對國家的了解和信任問題,特別是對內地法治狀況缺乏了解和信任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經過40多年的努力,國家法治建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進步。否則,怎麼解釋為什麼中國內地是吸引外資最多的地方?為什麼超過200萬的台灣居民、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和外國人選擇中國內地作為永居地?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好幾位香港法律界的朋友告訴我,其實內地與香港差不太多。內地辦案時也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堅持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相適應原則,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嚴格遵循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控方承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內地各級各類法院所有裁判文書都要上網,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多位香港大法官參觀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庫信息系統後,對此都贊不絕口。
第四,辯證思維,為什麼不把這次中央出手視為香港撥亂反正、走出困境的轉機?
以50年為一個時段來計算的話,「一國兩制」實踐已進入中期。作為前無古人的創舉,它所取得的成功已載入史冊。特別是交接順利、過渡平穩、制度不變、高度自治、自由開放以及兩次在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下快速復蘇等等,都超出了許多人的預言。但是,正如任何新生事物一樣,「一國兩制」實踐在探索前進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路障,碰到了一些挑戰,顯露出一些問題,其中包括頂層制度設計的局限和實際工作的不足,都有不少值得我們反思和改進的地方。特別在治權和人心等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以至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鄭永年教授等國際知名學者提出了一個新命題,就是香港需要「二次回歸」。
那麼,到底什麼是香港現在的主要問題呢?答案無疑會見仁見智。我認為,香港的主要問題不是經濟問題,也不是困擾基層民眾的住房、就業等民生問題,或者利益階層固化、年輕人向上流動困難等社會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其集中體現是,在建設一個什麼樣的香港這個根本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甚至對立。我們要建設一個真正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香港,但反對派及其背後的外部勢力則企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變成一個反華反共的橋頭堡,變成外部勢力一枚牽制和遏制中國發展的棋子。這是影響「一國兩制」全面准確實施和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主要矛盾,香港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亂像和一些社會矛盾的激化,都是由這個主要矛盾決定的。
從現像上看,我們看到的更多的是社會高度政治化、泛政治化和民粹主義化,是政府施政動輒得咎,是國家安全處於不設防狀態,是國民教育難以推行,是充斥於媒體的對國家的各種負面報道,是學校考試題的荒誕不經,是把香港與內地隔絕的各種言論和舉動,是為香港發展提供空間和動力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受到抵制,等等。究其本質,是香港內外反華反共勢力蓄意制造的政治對立。他們的目標,不只是要搞亂香港,在香港奪權變天,而且要推翻國家政權,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是有人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叫嚷,要讓香港成為嵌進中國內部的「特洛伊木馬」嗎?不是有人誓言要「為美國而戰」嗎?美國國務卿蓬佩奧5月底發表的聲明不是還透露說「美國一度希望自由和繁榮的香港能夠為威權中國提供榜樣」嗎?所以,我上面講的判斷並不是我們的臆測,而是他們真實的妄想。我想,現在到了「打開窗戶說亮話」、一語道破的時候了。只有把香港問題的本質點破、說透,不諱疾忌醫,敢於直面所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才有可能找到正確的根治的辦法。當然,相對於身體疾病而言,社會問題成因更復雜,治理難度也要大得多。
這次中央采取果斷措施,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顯示的是一種撥亂反正的決心和意志,采取的是既治標又治本的辦法,目的既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也是為了幫香港早日走出亂局和困局,重返正軌。如果任由香港局勢在反對派和一些外部勢力主導下發展下去,甚至順著他們的腔調和他們設計的路徑,通過倉促實行所謂「真普選」尋求出路,那麼香港只會陷入惡性循環,社會會越來越分化,與國家會越來越對立,不僅繁榮穩定難以為繼,「一國兩制」也可能被他們毀於一旦。我還注意到,香港社會不少人已在展望2047年後「一國兩制」的前途命運,我們確實要考慮一下,香港拿什麼樣的記錄來獲得屆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代表的全國人民的新的授權呢?
有人說這次中央采取的是霹靂手段,用力很猛,擔心國家安全立法會不會把香港管死,「一國兩制」空間會不會因此而壓縮。如前所說,我認為,如果這兩者之間存在辯證關系的話,那麼應該是:國家安全的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的空間愈大。從經濟領域看,可以預見,立法出台後,香港社會恢復安定,營商環境、投資環境會改善,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力度肯定會更大,包括大家關心的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問題,中央也會不遺余力地支持。上個月,林鄭特首剛向中央政府提交了一份這方面的建議報告,已得到韓正副總理和中央有關部門的積極回應。最近香港金融界的一位朋友還與我們談到一個看法:全球幾大國際金融中心的GDP與上市公司總市值的比例基本上都是1:1,只有香港是1:14。香港比其它金融中心多出來的13塊錢,是中國的錢、世界的錢。香港資本市場根本不是香港的市場,而是中國的、國際的市場。因此,只要中國經濟保持良好發展態勢,只要中央政府繼續高度重視香港的特殊地位,繼續看重世界與中國內地之間的超級聯系人角色和轉換器功能,只要中央在國際經濟環境困難的時候繼續力挺香港,還有什麼理由擔心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不保呢?從民生領域看,住房、就業、貧困等問題單靠香港自身條件解決,確實難度很大,但以國家之大,推出任何一項重大政策支持,都可能產生不可低估的效應。從自由人權保障來說,除了極少數作奸犯科、與國家「死磕」的人可能心有恐懼外,對於廣大市民來說,立法更多地意味著是對他們的有力保護。他們從此有了免於黑暴恐懼的自由,有了安心乘地鐵、逛商場的自由,有了在街上講幾句實話而不被「私了」的自由。特別是我們不用再為還未成年的孩子們擔驚受怕,不用擔心他們被「洗腦」,不用為他們一時衝動留下犯罪案底,毀掉一生而痛心疾首,香港的未來還有希望。這不正是香港走出困境、變亂為治的轉機嗎?歸結起來說,國家安全底線越清晰、屏障越牢固,香港越安定、繁榮,香港同胞與祖國內地人民的感情越親近,香港的優勢越凸顯,自由發揮空間越大,社會創新活力越強,對國家深化改革開放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貢獻也會越來越大。
前不久,我看電視時見到一位香港女市民在記者問她是否擔心中央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問題時,一口氣反問了5個問題:「全世界任何國家、任何地方都有這樣的立法,香港為什麼不能有?香港自己立不了,國家為什麼不能立?如果沒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你怕什麼?如果你犯了罪,為什麼就可以不接受懲罰?你是誰,為什麼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我欽佩這位女士獨立思考和邏輯思辨能力,幾句話簡潔有力,講出了淺顯而深刻的道理。
以上我講了4個「為什麼」,也鬥膽講了許多直言不諱的話。為節省時間,我最後再請大家想一個帶有終極性的問題,就是:誰人真心為香港?是成天在媒體上詛咒國家、到處唱衰香港、跑到外國乞求干預的那些人嗎?是成天幻想著對中國實施「顏色革命」、等著看香港街頭出現「美麗的風景線」的那些人嗎?......在香港再次面臨何去何從關鍵選擇的時刻,我們確實更需要集體理性。
去年11月,正當「修例風波」風高浪急的時候,習近平主席在巴西出席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期間就香港局勢講了三句話:「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這三句話句句擲地有聲,力發千鈞。香港局勢正在發生積極而微妙的變化,我堅信:不論接下來香港再發生什麼,也不論外面的人怎麼說、怎麼做,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將依照法定程序順利完成有關立法,並確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地實施。有了這部立法,「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就裝上了殺毒軟件,必定會運行得更安全、更順暢、更持久!
謝謝大家!
國際人權公約如何能保障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 在 柳俊江 Lauyeah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網上傳出影片指將軍澳有警察「綁架」市民。警察今日又玩臉書指當時警方的特遣隊人員正執行職務,拘捕曾參與非法集結後逃亡的「暴徒」,更指發片者「別有用心」,「發布假消息抹黑警隊」。另一方面,據立場報道,將軍澳區指揮官顏鐵誠回應事件時,斥責相關言論「完全係製造醜聞」,重申「警方是執法機構,並非犯罪分子」。
書生一定要逐一反駁。
自反送中以來,大量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都沒有出示委任證,甚至蒙面隱藏樣子,令市民無法分辦究竟眼前使用武力的人是犯罪份子還是真警察。警方每每都要靠事後澄清(而且大量類似事件都沒有澄清),這根本無法令市民安心,也只會助長真正的犯罪份子冒充警察犯罪。今年元旦日就有搶劫犯冒充警察打劫,正中書生的預測。警方對製造這類事件責無旁貸。
第二,警方多次使用類似「綁架」的手段拘捕市民。有多部影片證實這並非單一事件。它們都拍攝到涉事現場有私家車忽然駛至路邊,然後衝出幾名黑衣蒙面人士抓捕並無任何犯罪行為的市民,而且也無表明警察的身份。這種行徑在市民眼中只會理解成綁架,而不是警方執行行動。警方即使要逮捕疑犯,也有必要顧及附近市民安危,並要清楚表示現正在執行警務,向當事人說明自己身份與逮捕理由,惟這種「綁架」式逮捕行徑卻往往沒做足上面的程序,屬人身自由的侵犯。
第三,《基本法》第 28 條規定「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5 條列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這裡的「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要求警察行使拘捕權時要克制謹慎,這不但指警察必須要有真實的合理理由顯示對方犯罪(這包括不能不合比例地「大規模拘捕 (Mass arrest)」,但香港警察多次犯下這罪行),而且在拘捕手段上必須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如果一個人並無任何犯罪行徑或危險性,亦不清楚自己為什麼被捕,卻被暴力強行抬上車「被捕」,這種拘捕手段可屬「任意逮捕」的範圍。
第四,警察亦可以是犯罪份子,甚至可以是以「國家為名」來犯罪。在反送中以來,不少人都被警察無理拘捕,有些甚至行蹤不明,律師和家屬花費不少時間也找不到被捕人。警方亦不讓律師及家屬接觸當事人,並不願主動交代事件釋疑。這不但嚴重侵害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基本權利,更令很多香港市民極為擔憂香港出現「強迫失蹤 (Forced disappearance) 」的惡劣情況。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ICPPED) 》第二條定義「強迫失蹤」為「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簡單地講,依條公約針對國家打壓異見份子,而派遣「秘密警察」或所謂「特遣人員」去秘密捉拿他們,並拒絕交代他們的下落,令他們受不到應有的法律和人權保障。2015 年銅鑼灣書店失蹤事件就是最佳例證(當然國家和港府皆不承認)。不過,書生也必須遺憾地告訴大家,中國並無簽署這公約(唔簽既原因唔駛多講),因此公約不適用於香港。但是,這不表示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人身自由」保障不可對此作為參照或類推。
警察當然可以是犯罪份子。觀乎很多極權和獨裁國家,當初自以為正義執法的警察後來都被判為罪犯,因為它們實實在在地侵犯人權,侵犯自由,侵犯人性尊嚴。這是一個民主自由社會不容許的事情。今日香港警察受到極權政府庇佑,所以可以大義懍然、義正詞嚴說自己是執法機構,做什麼傷天害理的壞事都是在執法。但是,人心在看、歷史在看,終有一日光復香港,正義歸來,你們的罪責就會被公開審判。
ps: 大家還記得 2 月 17 日凌晨將軍澳怡心園疑似綁架事件嗎?它和這次影片只相隔兩天日子。到現在警方仍未清楚交代當時發生什麼事,如何找回「疑被綁架者」,如何證明其身份。究竟真如警方屬「私人糾紛」還是罪犯綁架,還是警察「綁架式拘捕」,仍無從得知。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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