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親變事主,而是掉入自設陷阱中》
在勞資關係上,政府本來就應扮演積極的中立角色,運用公權力槓桿,平衡勞資雙方不對稱的權力關係。
政府的角色就是「公親」,只是蔡英文政府掉入自己設下的陷阱,進退維谷、無法自拔。現在出問題了,大家都抱怨政府,稱之為「蔡英文陷阱」。
「兩例假」或「一例一休」那個好呢?依產業不同,都各有利弊。
勞動市場政策上,政府要想辦法讓它既有彈性(flexibility),又有安定(security),兩個字合起來就是「彈性安定」(Flexcurity)。
若政府只想強出頭,沒有奧援計劃,不從勞資關係制度下手,忽略集體勞資關係的協商自治原則。那麼,將有永遠解決不完的工時問題,永遠有解釋不完的工時疑義。
不管是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例假和休息日挪移,法律上,皆應導入勞資集體協商,賦予工會或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的法定權力,必要時,簽訂團體協約,企業內的工時制度就能獲得彈性安定。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47344…
團體協約有利原則 在 吳育仁-勞心勞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資雙方都應該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的協商義務。若勞資爭議之任一方採取表面協商(surface bargaining)、拖拉協商(dilatory bargaining)、或拖延協商等方式,將使協商進入僵局困境。因此,納入協商時間和有效爭議處理做為配套措施,是應該被討論的。
具體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破除永無止盡拖拖拉拉之協商態度,沒有意願達成協議,所產生的協商困境,應賦予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交付仲裁之權利。同時,也可以改善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或是勞資爭議協商時,常遭遇的弱勢困境。
以美國和澳洲等國為例,若集體協商產生僵局,導致團體協約之簽訂沒有期待可能性時,會採取第三人介入斡旋,由協商當事人一方提出交付仲裁,以打破僵局。
工會與勞工朋友們,為自己相關的權益站出來努力打拼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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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工會權益 藍委擬修法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5日電)國民黨籍立委吳育仁今天說,勞資團體協約簽訂率低,擬修法納強制仲裁概念;民進黨籍立委吳宜臻說,強化工會團結力更重要。
吳育仁說,他近日在各地舉辦工會饗宴之旅,有勞工表達台灣工會權利限縮、與資方談團體協約時屢受阻,且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上路後,團體協約簽訂數並沒有明顯提高。
他說,現行團體協約法訂有誠信協商原則,但沒有時程和有效處理爭議的配套措施,若勞資任一方敷衍、推託,將使協商陷入困境。在美國和澳洲,若集體協商難有共識,導致簽訂團體協約遙遙無期時,協商任一方可提出交付仲裁,化解僵局。
現行勞資糾紛仲裁須雙方合意提出,吳育仁擬提案修改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超過6個月,任何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將有利勞資雙方和諧並提昇工會權益。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宜臻受訪時說,納入仲裁概念未必能改善團體協約簽訂率,關鍵應是壯大工會組織,強化工會團結力,工會有發聲力量,有利簽訂團體協約。
她說,現在台灣工會力量較薄弱,往往都是公司出現狀況,工會才出來面對問題,無助改善勞資關係,且目前法令環境對工會組成不利,資方也害怕工會,應修法讓工會更有自主權、降低工會組成條件、鼓勵勞工參加工會,讓勞工有一定的發聲力量。1010825(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0825009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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