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員工資低:海瑞買不起房 帶著老母親租住民房
歷史春秋網
作者:李開周
很遺憾沒生在明朝,因為明朝房價是很低的。不信您看《金瓶梅》,西門慶的朋友常峙節買房,「門面兩間,二層,大小四間,只要三十五兩銀子。」當時一個姓溫的秀才給西門慶當師爺,包吃包住,逢年過節發紅包,每月還能拿到三兩銀子的工資。假設這個溫秀才不亂花錢的話,攢一年工資,就夠買一幢兩層小樓了。
《金瓶梅》是小說,說服力不是很強,我們找說服力強的例子:崇禎五年,安徽省休寧縣居民金運出售雙層樓房一幢,上下五間,佔地一分,賣價30兩銀子(《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第972頁)。崇禎十三年,北京市崇文門大街居民傅尚志出售四合院一座,五間房,帶門面,一分為二,賣給兩個買主,總共要價56兩銀子(《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第996-998頁)。由此可見,至少在崇禎年間,只需要花幾十兩銀子就能買一幢小樓或者一處小型四合院。
其實整個明朝房價都不高。以成化年間為例,跟朱元璋有血緣關係的親王、郡王和奉國將軍們,都能享受到免費分房的福利,如果國家沒有房子可分,就直接撥給他們買房的錢。撥多少,有定例:親王應該住超級豪宅,撥給他上千兩;郡王應該住豪宅,撥給他幾百兩;那些縣主、縣君、中尉、鄉君之流,跟皇帝的血緣關係七彎八繞越來越遠,只能住一般的房,每人撥給幾十兩,即便如此,皇親國戚所購住房的最低標準肯定在小康以上。換句話說,砸幾十兩銀子出去,絕對夠當時一戶普通家庭解決住房問題。
幾十兩銀子是多少錢呢?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一是物價,二是收入。
明朝中後期的物價,除了李自成起義那些年,相對穩定,像大米,從嘉靖初年到崇禎初年,零售價一直穩定每石0.5兩上下。那時候,一石大米重80公斤,現在售價400元左右,由此估算,當時一兩銀子的購買力相當於人民幣800元,幾十兩銀子也就是幾萬塊錢。
在整個明朝,勞動力都不值錢,清官海瑞在江南做官時,僱傭民工興修水利,努力往高裡發工資,每人每天也不過0.02兩銀子,月薪只有0.6兩;萬曆時北京地區工價高一些,「每日每人工食銀五分」,日薪0.05兩,月薪是1.5兩。所以可以這樣說:明朝體力勞動者月薪在1兩左右。那麼幾十兩銀子也就是一個普通工人幾年的薪水。
現在可以得出一個小結論:在明朝買一套普通戶型的房產,只需要幾萬塊錢存款,或者一個普通工人幾年的收入。
奇怪的是,明朝房價雖然如此之低,那個著名的清官海瑞還是花了很長時間才買上房子。
我讀過海瑞年譜,此人41歲當縣教育局副局長(南平教諭),46歲當縣長(淳安知縣),52歲進財政部當副處長(戶部雲南司主事),57歲當監察部副部長(右僉都御史)兼江蘇省省長(應天巡撫),到58歲那年提前退休,才去海南老家買了一套房子。
在買房之前,海瑞沒有分過任何一套福利房,更沒有動用職權強佔或者低價購買過任何一套經濟適用房。當地方官的時候,他帶著老母親住機關大院;進京工作之後,他帶著老母親租住民房。他一生當中,只買過這一次房。這可以解釋為物慾不強、容易知足,可他為什麼還買得那麼晚呢?早買幾年,讓老母親早一天住在裡面,多享幾天福豈不更好?照我看,不是海瑞作秀,是他早先根本買不起。
他買不起房,原因有三:
一、明朝官員工資低。
譬如海瑞當縣長那會兒,年薪只有60石老白米,完了還要打折,本來該發新米的,發成黴米;本來該發糧食的,發成布匹;本來該足額發放的,打七折。這在明朝叫做「折色」,是各級公務員領工資時都要面對的變態現象。我們退一步,假定朝廷優待海瑞,對其工資不予「折色」,一年無非也就這60石大米,全部賣成錢,撐死了30兩銀子,夠買房嗎?有困難,因為海瑞不可能一年到頭不花錢。
二、海瑞一家開支大。
海瑞是清官,貨真價實,無可挑剔,但清官未必不納妾。他一生中,結過3次婚,納過3回妾,大小老婆加一塊兒至少6個,有過兩個兒子和3個女兒,再加一個非常長壽非常抗折騰的老母親,另外還有丫鬟僕人若干,掰指頭數一數,至少也有十幾口人。這一大家子,全指海瑞一個人的工資,能不欠債就不錯了,攢錢是絕對攢不住的。
三、最關鍵的原因,海瑞不貪污。
跟海瑞同時代的官員,工資比他低、開銷比他大的人有很多,但是,偏偏人家能攢住錢,能早早買上房,能錦衣玉食醉生夢死。為何?他們貪,海瑞不貪。
舉個典型的貪官例子:嚴嵩。他是內閣首輔,一品大員,烏紗帽比海瑞大,工資比海瑞高,不過再高也高不到哪兒去,按照明朝的工資制度,他一年最多能領到1044石的薪水。即使不「折色」,也就8萬多公斤大米,折成人民幣不過40萬元。嚴嵩秉政20年,假設他不花一分錢,拿到工資就存起來,才有多少?無論如何不會上千萬吧?可是嘉靖四十一年江西巡按奉旨查抄嚴嵩家產,搜出了價值222萬兩銀子的財產,折合人民幣大約18個億!這還不算完,他僅在江西一省就有36處別墅!他們嚴家名下居然擁有房屋6600間、土地27000畝!
跟海瑞同時代的另一位權臣、後來被歌頌為「鐵血宰相」的改革家張居正,年薪與嚴嵩等同,在職時攫取的非法收入也不在少數。萬曆十年朝廷派人抄他的家,搜出了金銀珍寶不計其數,據說,當時查抄家產的太監給張居正位於北京的住房估了估價,認為能賣到10670兩。按購買力計算,至少折合8000萬人民幣;如果從收入角度分析,當時一個賣力氣掙飯吃的農民工永遠不休息地乾下去,需要攢上900年工資,才能買起張居正的豪宅。
但是要買海瑞的房子,就容易多了——海瑞58歲那年從省長任上提前退休然後去海南買房,總共花了120兩銀子。就當時普通戶型的房價而言,也算得上是好房子,讓一個農民工去買,不吃不喝只需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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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值錢還是房子 在 財經旅遊達人法比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常常跟我的朋友跟員工說
#上班期間我的情緒一點都不值錢 😶
如果真的我們做錯了,非要下跪才能解決問題,讓我去跪沒關係。
#不要浪費時間在自己的情緒債上
真的錯了趕快改,沒有錯也不要聽狗吠,繼續努力就對了。
為什麼要生氣? #故事開始
在古老的西藏,有一個叫愛地巴的人,每次生氣和人起爭執的時候,就以很快的速度跑回家去,繞着自己的房子和土地跑3圈,然後坐在田地邊喘氣。
愛地巴工作非常勤勞努力,他的房子越來越大,土地也越來越廣,但不管房地有多大,只要與人爭論生氣,他還是會繞着房子和土地繞3圈。
愛地巴為何每次生氣都繞着房子和土地繞3圈呢?所有認識他的人,心中都迷惑不解,但是不管怎麼問他,愛地巴都不願意說明。
直到有一天,愛地巴已經很老了,他的房地又已經太廣大了,他跟別人爭論,還是拄着枴杖艱難地繞着土地和房子走,等他好不容易走完3圈,太陽都下山了,愛地巴獨自坐在田邊喘氣,他的孫子在身邊懇求他:
“阿公,您已經年紀大,這附近地區的人也沒有人的土地比你更大,您不能再像從前,一生氣就繞着土地跑啊!您可不可以告訴我這個秘密,為什麼您一生氣就要繞着土地跑上3圈?”
愛地巴禁不起孫子懇求,終於說出隱藏在心中多年的秘密,他說:
“年輕時,我一和人吵架、爭論,就繞着房地跑3圈,邊跑邊想,我的房子這麼小,土地這麼小,我哪有時間,哪有資格去跟人家生氣!一想到這裡,氣就消了,於是就把所有時間用來努力工作!”
孫子又問:“阿公,那後來年紀大了,又變成最富有的人,為什麼還要繞着房地跑呢?”
愛地巴笑着說:“我現在還是在生氣時繞着房地走3圈,邊走邊想,我的房子這麼大,土地這麼多,我又何必跟人計較?一想到這,氣就消了!”
人生是一條波浪線,起起落落,本是正常規律,應該平常看待。
有智慧的人不會因為失敗而絶望,也不會因為成功而驕橫自傲。
失敗時,我們應該去思考:一定是自己做得還不夠,因此,要激勵自己繼續努力,不氣綏;成功時,則應該想一想:有哪些人幫助過我呢?我應該怎樣去感謝他們呢?
常抱一顆感恩的心,遺憾和痛苦都會遠離你。
土地值錢還是房子 在 大詩人的寂寞投資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約與賠償》
文/薛兆豐
你好,今天我給你講講違約了怎麼辦,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違約的解決辦法有沒有道理。
我們前面講過,經濟學把一份合約、一個承諾看作是一項資產,把違約看作是對資產的侵害。既然對資產有侵害,就有不同的解決方式。
一種解決辦法叫「財產原則」,就是你得付夠了物主所願意接受的錢,你才能傷害這個資源;另外一種辦法叫「責任原則」,那就是如果你傷害了資產又沒辦法挽回的話,那麼賠償金由第三方而不是物主做出決定。
1. 具體履行:答應什麼就給什麼
在英美的合同法裡面,按照財產原則來保護的合約稱為「具體履行」。
1848年就有過這樣的一個案子(Campbell Soup v. Wentz, 1848 ),著名的做罐頭湯的公司「金寶湯公司」,跟溫氏農場早早就簽訂了合約,要買他們的胡蘿蔔。合約裡面規定,胡蘿蔔收購價是每噸20多美元。
但是那一年胡蘿蔔特別緊俏,價格漲到了90美元一噸,結果溫氏農場就偷偷把他自己生產的胡蘿蔔賣給了別人,因為別人出的價格高得多。
金寶湯公司知道了就起訴溫氏農場,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溫氏農場把他們自己的胡蘿蔔賣給別人。理由是他們工廠裡面的機器要給胡蘿蔔削皮,他們的機器只能削由溫氏農場生產出來的那種胡蘿蔔,也正是因為這樣,他們才早早簽訂了合約。
當然,判決非常清楚明瞭,那就是金寶湯公司勝訴,合約裡面規定溫氏農場要給什麼,他們就得給什麼,具體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
同樣的,1982年也發生過另外一件具體履行的案子(Madariaga v. Morris, 1982 ),是美國合同法的教科書裡面也常用的。
有個人承包了一家餐廳,餐廳的主人跟這位承包者說,「如果你持續承包五年,合同期滿的時候,我就會把我們家做肉醬的秘方賣給你。」結果五年合約期到了,這秘方的主人後悔了,不肯賣了。承包者就把這秘方的主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的判決也很清楚,你答應什麼你就要給人家什麼。如果你覺得這秘方價值實在太高,真的捨不得賣,那也可以,你就可以向這位承包者重新把它買回來。
這就是具體履行的概念,你答應什麼就給什麼。
但有時候,你答應的東西時過境遷就給不了,1983年發生過一件叫做「Deitsch v. The Music Company」的案子。
在這個案子裡,有一對年輕人要結婚,付錢請了一個音樂公司的樂隊來給婚禮做伴奏,而且他們還預先付了押金。到了婚禮舉辦的那一天樂隊沒有來,結果這對新人只能自己想辦法,找來了錄音機、擴音器,現場那麼湊合著播點音樂,就把婚禮辦完了。
事後這對新人把音樂公司告上了法庭,音樂公司也承認他們犯錯,承認他們違約了,問題的焦點在於:賠多少呢?這對新人說由於樂隊沒來參加婚禮,他們的婚禮給搞砸了,整個婚禮的費用是2600美元,音樂公司要做出全額的賠償。
但音樂公司認為,他們只不過是讓婚禮減分而已,也沒有讓婚禮的意義變得蕩然無存,少了現場樂隊的婚禮,也仍然是一場婚禮,而且更重要的是,這種違約沒辦法再進行具體履行了,婚不能再結一次,親戚朋友不能再把他們請過來一次了,所以音樂公司願意退回65美元的押金。
當然無論是原告的看法,還是被告的看法,法官都不予以採納。法官認為合理的賠償,應該處於65美元的押金和2600美元的整場婚禮費用之間的一個數字,最後法官罰了被告815美元。
我們講的是違約兩種不同的賠償方式。還有一種違約就更有意思了,就更符合經濟學的思維方式了。
2. 不具體履行合同的效率含義
我給你講一個案子(Groves v. John Wunder Co., 1939 ),這個案子判決的時間是在1939年,但案子發生的時間是在1929年,大蕭條以前。原告把自己的土地租給了被告,條件是被告用完這塊土地以後,在歸還的時候得把這塊土地給平整了。平整土地是這塊土地租金的一部分。
這個合約是在1929年大蕭條以前簽訂的,結果到了被告要歸還這塊土地,要履行他承諾的時候,已經發生了大蕭條。那個時候所有的土地都不值錢了,而平整這塊土地得花很多錢。
當時的情況是,如果要雇人來平整這塊土地得花6萬美元,但一塊平整了的土地,在市場上的價格只值1.2萬美元,花6萬美元平整出一塊只值1.2萬美元的土地,這不值得。
所以被告故意違約,他就是不幹這事兒,因為真的具體履行了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損失。但原告堅持合同上寫的要你平整土地,無論花多少錢你都要平整這塊土地。
這時候,如果你是法官應該怎麼辦?
如果你逼著被告平整這塊土地,那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損失;如果你允許被告違約,這顯然對原告不公平,因為他在合約裡面要求的東西他沒得到,有違契約精神。
最後法官的判決還是比較聰明的,他判被告敗訴,被告要賠償原告,但是他並沒有要求被告真的平整那塊土地,相反他只是要被告給原告6萬美元。
原告在判決以前信誓旦旦地說一定要執行合同,但他拿到這6萬美元以後,他真的花這6萬美元去平整土地了嗎?沒有。他拿錢以後用到別的地方去了,沒有真的平整土地,沒有真的造成資源的損失。
所以不具體履行合同有時候才是有效的。
這個原理在「Lake River Corp. v. Carborundum Co. (1985 ) 」這個案子裡面也得到了應用。這個案子是我們提到過的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法官(Richard Posner,1939- )做判決的。
這個案子是這樣的,被告有一大批的鐵礦砂,要求原告幫他打包,被告就跟原告說這筆可是個大生意,他要接這個單得更新他們的設備,他們得買一套打包的設備。結果原告就真的聽了被告的話,引進了一部新的設備,然後就開始給被告做鐵礦砂打包的業務。
當這筆大生意進行到一半左右的時候,被告就跟原告說不好意思,現在市場的情況發生了改變,咱們沒那麼多的生意了,咱們不能做下去了,也就是說原告指望的那筆大生意落空了。
現在擺在法官面前的問題是,到底應不應該逼著被告完成他的承諾,把那樁大生意給做完?很顯然,這樁生意已經不值得再做下去了,因為會出現虧損了,但合同上寫的人家是指望要賺這筆錢的,你不能違背契約的精神。
波斯納法官做了一個非常聰明的判決,他說原告指望要賺的錢應該讓他賺,但是由於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生產不應該再進行下去了,所以被告不需要真的讓原告去裝什麼鐵礦砂了,他只要把原告所指望的那些還沒賺到的利潤補夠就行了。
結果是原告得到了他指望的利潤,但是生產用不著真的繼續下去,可以避免的損失避免了,這就是有效違約的概念。
3. 具體履行合同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
我再給你講一個有趣的案子(Ruxley Electronics & Construction Ltd. V. Forsyth, 1995 ),你就更能夠明白有效違約的概念了。
有一家人請了一家建築公司,給他們後院修一個游泳池,合同規定游泳池最深的地方應該有七尺六寸深,也就三米左右,他們的目的是要跳水。
結果這個游泳池修好了以後,最深的也不過是六尺九寸,而在人們本來要跳水那個位置只有六尺深,跳不了水了,建築公司違約了。
這時候怎麼辦?當然你可以說這合同得具體履行,答應什麼你就給人家什麼,把游泳池給拆了重新修,但這會造成重大的浪費。結果法官怎麼判?
法官說他們成立一個小組去調查一下,那些有比較深的游泳池的房子值多少錢,那些只有比較淺的游泳池的房子值多少錢,算出兩者當中的差價,這就是違約造成的差價,建築公司就賠這個差價就可以了。
調查的結果是,這兩種游泳池不造成什麼差價,差價基本是零,所以最後建築公司不用賠錢。
類似的案子以前也發生過(Jacob & Youngs, Inc. v. Kent, 1921 )。一幢大樓本來指定是用某個牌子的水管,結果整個樓修好了以後才發現,用的水管牌子不一樣了。
當然,如果你根據具體履行的原則來辦,你得把這個大樓給拆了重新裝水管,但實際上,由於樓已經建好了,法官就去研究,這兩個不同牌子的水管究竟對這大樓的價值產生了多少影響。
最後發現這兩個牌子的水管功能、質量差不多,最後建築公司不需要賠償。
這種判決反映了法官綜合的考慮,因為如果反過來,履行合同的一方稍有差池就得推倒重來的話,那社會成本也是巨大的。
今天我給你講了違約的處理辦法,以及有效違約的幾個案例,違約有時候反而是有效的,值得鼓勵的。
#子編精選
子編註:本篇某些論證我並不同意,比如濫用「社會成本」的概念,不過不失一個思考方向,給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