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總統可以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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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9 月 21 日,在凌晨 1 點 47 分 15.9 秒發生芮氏規模為 7.3 的大地震。
這張被稱作「921大地震」的災難,造成兩千多人罹難,一萬多人受傷,五萬多房子全倒,五萬多房子半倒,是台灣戰後傷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
在當時,台灣像是陷入一個煉獄一般。
而在這樣的災害後,究竟政府該怎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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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超越法律的武器?
22 年前的今天,在 921 大地震後 4 天,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了「緊急命令」。
究竟何謂「緊急命令」?
根據憲法規定,總統是可以在國家或是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是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是可以在行政院會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並且可以做「必要之處置」。
什麼是「必要之處置」?
就是基本上為了應付危難的事,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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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的緊急命令內容
當時總統發布 12 點的緊急命令,其中最後一點就是讓這張緊急命令時間到「 89 年 3 月 24 日止」。
原因就在於這樣的緊急命令的權力非常之大,所以時間限制為半年。
我們就來看其中三點的內容。
例如其中一點:「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再看一點:「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最後一點:「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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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發現什麼共同特徵?
緊急命令的重要性在於面對國家發生的重大危難,並且既有正常的法律已經無法或是來不及應付時,才有出動的必要性。
因此仔細看剛剛的三點緊急命令,共同特徵在於讓政府在那半年的救災作爲,盡量的「不受法律限制」!
原有的法律沒有不好,但是如果在這種大災難狀況下,我們需要更快的救援模式,所以用這樣的緊急命令暫時來取代法律。
學理一點來說,這樣的模式要發動,需要承認國家進入到「例外狀態」,我們才能用例外的手段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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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性?
知名的港片《寒戰2》中有一段是這樣的。
擔任警察的人回應:
「非常時期,用非常方法。」
但立法局的議員卻回答:
「就是因為你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是非常時期,所以就算是非常時期,你也不可以用非常方法!」
這或許可以讓我們反思,如果國家進入到可以使用「非常手段」,那離國家真正擴權之差一線之隔。
白話一點來說,「緊急命令」和「戒嚴」其實也差一線之隔。
這也是為什麼緊急命令發布後,還是要立法院來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就會立即失效。
在經歷大地震後,尚在疫情的今天,值得我們省思國家如何運用權力來面對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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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3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花蓮縣政府計畫要在市區重慶市場旁空地再蓋一個市場,引起地方質疑根本重複投資,儘管縣府表示要蓋的是商場,非一般傳統市場,但攤販與民眾看法兩極,希望縣府不要浪費資源。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4882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
土地法 空地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漏付地租,被要求拆屋還地該怎麼辦?
爺爺留下來的透天厝,土地是向國家承租的,爺爺過世後,其他叔叔伯伯都過世了,只剩下我爸爸,因為堂哥精神有問題,透天厝就給堂哥住,沒想到最近收到國有財產署寄發的清空地上物與罰款文件,爸爸才說兩年前曾收到一張繳納單,放著沒繳交,請問付了罰款還可以繼續承租嗎?是否會牽涉到刑法問題呢
沒有刑事的問題!只是民事問題!
因為爺爺原本是承租人,是有權使用的人,並非惡意占用的情形,後續如果有依約付租,通常租約會繼續,然而,因為中間間斷付租,國有財產署已經終止租約,就變成雙方沒有租約,透天厝目前在法律上變成無權占用國家的土地。
至於是否能繼續承租(使用)?建議直接跟國有財產署協商,表達願意支付之前未付租金的數額,而本案是否能夠順利,也攸關這間透天厝全體共有人,是否能同心來處理這件事,因為這間透天厝在爺爺過世後,除了還有一位兒子繼承,其他的”孫子”也是接續著繼承持分,不是單一兒子就可以處理租約的,國有財產署在處理此類租約事宜,都會先要求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處理土地租用的事情。至於是否適用土地法34條之1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家人為團結處理或國有財產署無法繼續出租,則堂哥未來能夠住哪裡?將是另一個難題。
繼承,就要將所有權利與義務繼承,忽略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衍生更多的課題,每一份法律文件都仔細確認,財富傳承才能更安心。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繼承
#透天厝
#國有財產署
土地法 空地 在 台北市議員吳世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車多位少,是大家的共同煩惱🤔,今天協助某社區瞭解法定空地如何申請變更為停車場,做起來比聽起來難多了.....因為🖋依土地法第34-1條及該條之執行要點第3點:土地變更以不影響不同意者之利益使得為之。
所以若要進行變更,市府規定必須取得全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後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如果是多戶社區可以想像困難度是蠻高的😅.......
#吳世正 #服務專線0933234694
土地法 空地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花蓮縣政府計畫要在市區重慶市場旁空地再蓋一個市場,引起地方質疑根本重複投資,儘管縣府表示要蓋的是商場,非一般傳統市場,但攤販與民眾看法兩極,希望縣府不要浪費資源。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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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空地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桃園大溪工廠外空地廢料暗夜起火,夾帶爆裂聲,嚇壞附近住戶。消防局接獲大量報案電話,到場後立即佈線搶救,火勢迅速被撲滅,無人受困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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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空地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台中北區一名男子,上個月30日從中國回台,但是回到台中後,卻在自家位在台灣大道旁的空地,以簡陋的帆布棚架自我居家檢疫,生活就在這個開放式的空間。民眾擔心有感染風險,個案最後被要求入住簡易旅館。區長表示,個案因為表示有經濟考量,加上這裡有門牌,符合中央規定一人一戶的原則,但市府表示也要包含獨立衛浴,將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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