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這情況」免徵土增稅🏘🏘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 於2021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2021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增訂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同條第5項亦明定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符合條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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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土地未徵收前移轉合規定免徵土增稅🏠🏠
#基隆市 #稅務局 表示,2021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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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設使用及核證辦法」🏢🏢
#財政部 2021年8月12日會同 #內政部 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2021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同條第4項授權該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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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筆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請依土地稅法第39 條第. 3 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檢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