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在今天(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刑法修正的第135條、第136條、第240條、第241條,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天生效,且始日要算入,所以新法會從110年1月22日生效。
雖然我們在先前的文章已經先說明過這幾條的修正,但條文內容還是以今日總統公布的的為主。
新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240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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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助勢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快報:今(31)日下午3時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35、13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妨害公務罪加重構成要件。
(二)公然聚眾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
警察執法的危險存在每一個角落,近年來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顯見對不法分子而言,警察的公權力已不足為懼,這大大打擊了警察士氣,並影響了社會治安的維護。
特別感謝蘇院長與立法院各位委員的大力支持,在今日下午立法院院會通過「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條文」修正案中,明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倘若民眾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而妨害公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攻擊警察不再只是罰錢了事,有效保障警察執法公信,捍衛執法尊嚴。
此外,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妨害公務者,在場助勢之人,也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執法 法律保障
在場助勢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咚的隆咚鏘、咚的隆咚鏘,新年恭喜~轉眼間,年假已經悄悄進入尾聲,不知道各位在這幾天有沒有好好的休息、補充能量一番呢?
過完年假,就得回到現實面,準備國考的階段也進到下半場,而刑法近來的修法有很多次,像擠牙膏一般,稍不注意就會疏忽,在年假尾端的此時,提醒同學最近又修法的部分,看看各位是否在資訊上有著升級到呀。
首先,是在各位準備跨年的108年最後一天,也就是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刑法修正的第 83、85 條條文。
:
83條修正的部分是追訴權時效視為消滅的事由當中第2、3款:「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85條修正的部分是行刑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的事由當中第2項:「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修法之處在於將原本條文都是規定「四分之一」,一律都改為「三分之一」,新法對被告比較不利,因為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要完成的時間會拉長!
其次, 在選舉剛過各位正期待著年假到來的時刻,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刑法修正的149、150 、251、313 條條文,我們來瞭解一下吧:
一、149條
原條文: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之處主要是將原本「公然聚眾」修正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以杜向來對於「聚眾」的爭議。
二、150條
原條文: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
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修正的地方在於,除了將原本「公然聚眾」修正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以杜向來對於「聚眾」的爭議以外,還增訂了第二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事由。
三、251條
原條文:
Ⅰ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Ⅱ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Ⅲ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
Ⅰ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Ⅱ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Ⅲ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Ⅴ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的地方在於第一項增訂了第三款:「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以及增訂第四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313條
原條文: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
Ⅰ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要是增訂第二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樣各位可以快速地掌握一下刑法的修法脈動了。話說回來,過年期間帶著姪子姪女去市集玩那種夜市遊戲,丟沙包、報圈圈那種根本是噴錢的遊戲,我感覺看到我的錢被一直往前丟啊,還有刮刮樂根本是我們刮、國家樂,你們說是不是呀?但無論如何,過年嘛,開心最重要,也祝福各位準備國考的朋友心想事成、健康平安、金榜題名,已經考上的同學工作順利、健康平安、鴻圖大展(據說今年祝賀詞不能說年年有餘,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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