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協力動保平台的誕生】 🐶
我在花蓮縣議會第19-4次定期大會總質詢中,針對 #流浪犬議題 向縣府提出質詢,當時,縣府農業處處長吳昆儒回應將採納我提出的各項建言,同時承諾會在這個月舉辦動保座談會;很高興吳處長信守諾言,於上周六召開「 #花蓮縣動物保護座談會」,我和多位關心動保議題的議員受邀出席外,還有環保局、各鄉鎮公所清潔大隊、專家學者、獸醫、民間狗園、動保團體、動保志工...等,來自各界關心流浪動物福祉的代表犧牲假日到場,與會者相當多元,實屬 #花蓮動保界公私協力平台建置的開端。 👍
會議中,我能深刻體會過去關心動保議題的民眾,長期缺乏一個 「下情上達」的平台,使得民間面臨的困境跟挑戰難以被縣府正視,因此每個與會者發言時難掩情緒的激昂,大家很珍惜也盡可能的握此次機會,踴躍地讓他們的經驗、觀點被縣府聽見。📣
吳處長也在現場指示農業處承辦,會後開了一個line群組,讓與會的民間人士都能持續向縣府單位發聲,初步建立一個網路上的公私協力平台。我 #期待縣府能善用花蓮動保界豐沛的民間動能,積極連結資源,讓能量持續匯聚、集結成更大的力量,完成縣府動保自治條例,逐步改善花蓮流浪動物權益、人犬關係。🤗
座談會中大家討論的內容重點,我簡要歸納如下:
✅1⃣短期目標
📌#專業捕捉人員培訓與抓捕工具的提供:民間有許多動保團體或個人熟知流浪犬的熱點,但礙於捕捉和交通工具的限制,使得志工在抓紮過程中受傷,吳處長立即強調,捕捉浪狗縣府一定是要借助民間在地知識和技能,允諾短期內將提供各志工或團體必要的抓紮工具和資源。
📌#鳳林狗貓躍動園區與寵物公園的人力配置與維護:座談會中大家都有共識,認為空間建置完成後,最難的是後續的維管工作,農業處允諾會加強動保志工的招募,研議後續維管計畫。
✅2⃣中期目標
📌#村里長的社區力量連結:民眾發生人犬衝突的當下,通常第一個求助的對象是地方民代村里長,同時,村里長最接地氣,對社區內浪犬的掌握相對縣府來說較高,縣府應加強與村里長的合作,盤點社區浪犬數量或聚集熱點。
📌#社區教育的推展與執行:飼主責任及流浪動物權益等動權宣導工作不能間斷,應擴大辦理社區及校園動保教育,讓動保意識寫入民眾DNA。
📌#動保糾察員的培訓與設置:穩定培訓熟知動物保護相關法規的人才,協助偵辦動保案件,共同維護流浪動物權益。
✅3⃣長期目標
📌#街頭流浪犬的源頭減量:大家一致認為落實「領養不棄養,結紮不撲殺」的源頭減量策略,長遠來說,才能真正減少流浪犬的數量。
📌#動保自治條例的制定:中央雖訂有相關動保法規母法,但仍然需要縣府制定地方自治法,制定明確責任權屬、獎罰機制,以及對於寵物業者的輔導與稽核,縣府相關單位才能具體執行動保工作。
會議中,還有關於浪犬被捕獸夾誤傷、浪犬結紮後是否原地放養等議題有熱烈的討論,有待花蓮動保公私協力平台的持續研議與合作。👥
最後,我期待農業處乘勝追擊,把握好不容易凝聚起來的在地動保力量,和民間攜手合作,讓花蓮成為人與動物共存共好的幸福城市。🙏
🗂參考資料:
楊華美議員.花蓮縣議會第十九屆第四次定期大會.總質詢-流浪動物處理
📽 https://reurl.cc/N6ejDk
建請縣府與民間合作,讓流浪犬與人共存共好
📣https://reurl.cc/2gq036
地方自治團體村里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低收或是需要透過里長申請的罷韓朋友,真的不用擔心被里張貼標籤。
我相信里長選那麼久,都知道里長這一個職務算是跟政黨很脫勾的,他根本不會因為里民的政黨色彩而有所刁難。
更何況里長在他的職務上算是廣義的公務員身份,也是刑法認定的。他真的敢這樣做,他是要受刑法上責罰的。
一旦他刁難里民,你也可以直接去區公所找里幹事,公務員更不可能為了反霸韓,斷送自己前途。
真的鼓勵大家出來投票,不要為了短期的利益,為自己賠上『長期』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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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村(里)長屬「民選公職人員」,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村里長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是《刑法》最廣義的公務員。
地方自治團體村里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日18分鐘民政部門質詢重點】
▶️ 醫護社工,不做白工:助人工作者勞動權益
✅ 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
據勞動部函釋,今年9月1日起,住院醫師即將適用勞基法。
新制上路總是需要適應期。但我認為,患者的權益不能有空窗期,若醫院因為新制而手忙腳亂,甚至違背法令沿襲舊規,將損及醫師和病人的權益。
我認為,市府相關單位(勞動局、衛生局)應該提前輔導醫院預作準備,讓新制上路第一天就能夠順利運作。
在我的要求下,勞動局賴香伶局長承諾:
1️⃣ 今年7月會邀集本市16家教學醫院與工會召開座談會,明確告知醫院相關法令適用方式。
2️⃣ 勞動局將整理「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的Q&A懶人包,於9月1日新制上路前放置於勞動局官網專區,協助醫師暸解自己的權益。
3️⃣ 於9月1日新制上路前,輔導醫院完成「人因性危害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等三項計畫,維護醫師的身體健康。
我會持續要求勞動局與衛生局合作,讓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新制順利上路,一次成功。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 台大醫院應儘速完成與工會協商,強制上課應列入工作時數
在台大醫院工作的醫護人員,經常因為工作需要參加進修課程。但進修課程過往都不計入工時,需要佔用到休息時間。本來就已經過勞的狀態雪上加霜。
去年11月,勞動局曾發函予台大醫院,表示有「強制性」「與業務關聯性」的進修課程,應列入工作時數計算。
但歷經超過4個月協商,台大醫院仍然未能與工會達成一致共識。
柯文哲市長多次說過,法律訂了就是要遵守,不是參考用的。
我認為,不該放任台大醫院處於違法狀態。因此,我要求勞動局應該以主管機關的立場,儘速輔導台大醫院和工會就強制進修課程如何計算工時一事達成共識。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
✅ 社工工作權益:針對監察院糾正案通盤檢討
今年3月份,監察院發布一份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政府長期以來未合理計算人士及行政經營成本,造成承接照顧弱勢兒少政府外包案的社福團體經營困難。而社福團體不能從政府得到合理的預算,就反過來剝削在第一線服務的社工員。
這樣的情況,容易造成機構、社工關係緊張,也容易損害個案權利。我協助處理的〈新女性聯合會案〉就是這樣的情況。
在〈新女性聯合會案〉,8名服務家暴案件的社工,因為與雇主就「專業服務費」核銷有不同意見,竟發生其中7位社工被違法解雇,超過200個家暴受害個案,沒有妥善交接,造成家防中心社工嚴重過勞的遺憾事件。
事後,社會局調查發現,新女性聯合會有「未依契約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人事費有分攤行政作業費,不符合委託計劃專業服務費得支用範圍」「非符支用範圍的專業服務費未依契約規定繳回」等三項缺失。
今日在我質詢時,局長坦承不符支用範圍的專業服務費金額高達數十萬!
在我要求之下,社會局長承諾,在個案部分,追回新女性聯合會溢領的金額,並提出調查報告;在通案部分,就監察院針對社工勞動條件、社福委託案運作等相關事項所提之糾正案與調查報告,提出全面因應方案。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 台灣首都,守護民主
多年來,中共持續透過接觸台灣村里鄰民政系統,以「交流、參訪、旅遊……等」名義對台灣基層組織進行滲透。各種免費的「假觀光真統戰」民間交流旅遊團時有所聞。在中共的長期經營之下,甚至有臺北市里長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
我認為,台北市作為台灣首都,應該要成為守護台灣民主的防線。我們的里鄰系統,不能成為中共滲透的破口。
今天的質詢,我詢問民政局藍世聰局長,是否有掌握里鄰系統接受中國官方或民間單位,全額或部分資助,參訪、考察、旅遊中國的情形?
局長回覆有掌握。未來我將持續索取相關資料,釐清台北市民政系統遭中共組織接觸、滲透的情況。
為了避免我們的里鄰長因為不熟悉法令而不慎成為中共的棋子,我也主張,民政系統應該要有全面的輔導措施,除了輔導里鄰長不要誤觸法網,更要提升敵我意識,讓里鄰系統從破口變成防線。
我對民政局提出以下具體要求:
「應立即清查、統計過往本市里鄰系統與中國各單位交流資料,並從即日起掌握本市里鄰系統與中國各級單位交流活動情形」
「立即展開里鄰長輔導措施,提升法治意識,避免里鄰長在中共引誘下誤觸法網。更須提升敵我意識,使本市里鄰系統成為防衛台灣民主的防線。」
「針對本市里鄰系統與中國各層級單位交流情形,於本會期進行專案報告。」
但可惜因為時間不足,未能得到明確回應。我會在民政委員會質詢時進一步要求承諾。
▶️ 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 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中央法規
上星期進行施政報告質詢時,柯文哲市長具體承諾,將於本會期盤點與上位階規範(憲法、法律)牴觸的自治法規,並於下會期提案修正。
今日我接續詢問法務局袁秀慧局長,是否有信心完成柯市長的承諾?
局長表示,對於中央預計要再度修正的法規,可能無法在本會期提出相關自治法規的修正案。但對於其他明顯牴觸中央法規,且中央法規近期內不會修正的自治法規,則會努力完成盤點提案。
✅ 地方制度法問題探討:附帶決議的法律效力為何?
議會在審查預算時,經常會做出「附帶決議」來規範執行預算時應注意的事項。但有時卻會發生,行政機關完全無視議會的附帶決議,甚至施政方向與附帶決議相反的情況。我認為,行政機關無視議會決議,有違背民主政治分權制衡、責任政治原則的疑慮。
今日我引用地方制度法第41條,與法務局袁秀慧局長探討此問題。袁局長表示,若附帶決議未違背法令,行政機關是應該執行。若行政機關覺得實務上有窒礙難行,應該提出「覆議」,不宜直接無視議會的決議。
雖然現行法規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刻意不執行甚至違背附帶決議的法律效果。但若行政機關刻意漠視議會的決議,甚至反其道而行,仍然有可能衍生違背「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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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監督市府行使職權有很多種方式,包括召開協調會、索資、書面質詢、口頭質詢……等。每種方式的用途都不一樣。
質詢最大的用處,就是要求市長(或局處首長)針對特定議題作出政治承諾。
這份表單,有我本會期全部的質詢時間表,以及相對應的局處。
歡迎各位朋友填寫,告訴我,你想要首長針對哪個市政議題、做出什麼承諾?
➡️ https://forms.gle/Wh9kzURKka6Dtjq49
如果是「個案」的陳情,請不要填寫表單喔
您可以在上班時間致電我的服務處
(02)2935-2855
若暫時未接電話,是外出跑行程,請稍候再撥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地方自治團體村里 在 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A)直轄市長(B)縣市長(C)鄉鎮市長(D)村里長【題目解答】 (一)地方制度法§55Ⅰ規定:「直轄市 ... B)之所述「由地方議會決定是否冠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錯誤。 ... <看更多>
地方自治團體村里 在 Re: [問題] 直轄市省轄市底下的區是自治團體嘛- 看板politics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ulank (布蘭克)》之銘言:
: 請教大家一個政治問題
: 目前的地方自治團體是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 精省後的省 是地方自治層級 但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因為省主席是官派的
: 那麼 直轄市 省轄市底下的"區" 是哪一種
: 1 如省一樣的地方自治層級 但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 2 不是地方自治層級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是如 鄰 里 村 一樣 是地方政府的派出單位
: 答案是哪個阿 懇請大家賜教!!
那個,嚴格說起來,省也不能算是地方自治層級囉(某學者說)!
現在的地方自治層級,只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請詳見地方制度法)。
另一方面,區是直轄市與市之下的層級,由市長依法任用,因此也不能算是「自治」,
村里雖然為民選,但是卻不能算是自治層級,最基本的他們沒有可以立法的權限,
村里民大會充其量只是一種類似說明會、集會等,偶有座談會或公聽會,
所以,也不能算是地方自治層級或團體,因為功能不全。
老實說,台灣的地方制度法很亂(其實各國都差不多,尤其是單一制國家)
很多大法官解釋都因為地制法而來的,
凡涉及地制法的行政訴訟其實都很麻煩,因此爭議不斷!
單一制國家,其實幾乎都是由法律給予他們一些自治權限,
英國很特殊因為是由四個王國(也可以說是三個)組成的,
所以基於尊重各地方的傳統風俗,給予各該王國境內特殊的權利,
但基本上還是在西敏寺制度的管理之下。
日本更不用說了,他們雖然也有「知事」的選舉,但是仍是在中央的監督做事的,
並無憲法所明定保障的自治權限(是屬於法律保留事項),詳見日憲93條以下。
我個人並不喜歡畫分如此多的層級,尤其是竟然被分成了四級,
扣除省、區、村里等特別的狀況之外,實在是太多了。
我到希望,將村里長與鄉鎮市議員的職能能做合併,鄉鎮市長改為委員-經理制,
縣市則除了是大型都市,如現在所謂的五都外應該通通回歸中央,
台灣地狹人稠,有些國土計畫必須要整合,但是各地方阻力很大反不如中央直接執行,
不只治水、大型公路修建、山地保護、沿海保護等,一個縣市做好就好?
又不是每個縣市都如台北那樣財政收入如此之多,
那乾脆真正的回歸單一制好了,除了中央給予的自治事項外,通通收歸中央,
中央給予的自治權限只要派到縣市就好,頂多到「特別的鄉鎮市或原住民鄉」,
不然,台灣不但行政爭訟複雜,就連政治責任也很難畫清楚!
縣長的職責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說話的聲音也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
不是手腕問題,而是所屬縣市是否受到中央關心或是否與中央同黨,
歷次颱風不都是這樣嗎?明明其他縣市也有相當嚴重的災情,
偏偏來個攻擊要選舉的縣市,其他縣市不顧安危了!
哪一次颱風淹大水不是「隨機」的,與做的好做不好無關,
有限的預算下能做多少事?預算不消費完中央不會刪?如果特殊情況是否肯撥款?
還是,實現區域整合吧,廢除不必要的地方分權主義,改為授予主義吧!
不然,下次不曉得又該哪裡淹了,又該哪個縣市長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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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的三層功夫:面厚心黑
厚如城牆,黑如煤炭;厚而硬,黑而亮;厚而無形,黑而無色
厚黑的讀書進程:走馬看花
埋頭苦讀->略觀大意->不求甚解->不愛讀書->無書讀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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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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