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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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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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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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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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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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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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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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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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2萬的網紅香港花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來源視頻 和 金融原理解釋,見本頁頁底。 ----------- 網上討論會 (請在本視頻的議論欄發言。有見地的內容,我會抄貼到這裏下面。) 討論會題目﹕ 假如郭文貴關於港幣貶值的預言屬實,港府(如突然敢冒大不諱行駛基本法賦與的高度自治權)可以做什麼,來挽救廣大市民,避免或減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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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者回憶錄0624)
怎能向一種精神道別?
民國時《大公報》張季鸞提出「不黨、不賣、不私、不盲」這四不原則,按他的解釋,「不黨」並非中立,亦非敵視政黨派系,而是同一切政黨無連帶關係,純以公民地位發表意見;「不賣」是言論獨立,貴經濟自存,不接受政治人物投資,亦不以言論作交易;「不私」是不讓新聞這種公器私用,要做公眾喉舌;「不盲」是自勉之詞,「隨聲附和,是謂盲從;一知半解,是謂盲信;感情衝動,不事詳求,是謂盲動;評詆激烈,昧於事實,是謂盲爭。吾人誠不明,而不願自陷於盲。」
這「四不」,本以為理所當然,但經數十年之經驗,知道所有大規模的傳媒,都極難做到。就連多數人都認為最能體現新聞自由的美國,去年選戰也出現了媒體大歸邊的現象。黨領導的中國媒體不用說,即使過去香港的媒體,儘管在世界新聞自由的評分中名列前茅,但實際上均與「四不」有段距離,只看是距離多遠,或能持續多久而已。中國政治一直不放過媒體,關說統戰、威迫利誘不絕。文人辦報的大作家,在見了鄧小平之後,也變了顏色,說媒體應效法解放軍也。
《蘋果日報》創刊不久,聲勢已起,但老闆闊綽,成本高而未有盈利,這時據知有一個新紮年輕富豪,出價30億港元向黎智英提出收購,講明不更動不干預現有編採。當時老闆僅投資數億元,以做生意計算,實應大賺一筆,但老闆斷然拒絕。
在漫長的經營歲月裡,中國已經不止一次向黎老闆拉攏,包括我寫過的兩夫妻到台灣遊說而被老闆叫保安送客的事,也有通過文化界大佬向他拉攏回大陸辦報,即在幾年前,還有通過親屬邀他去北京一行,但都被他回絕。換了文人辦報,以中國傳統知識人的習性,這都是求之不得的事。一些老朋友賣交情要求報刊報導或不報導的關說,多不勝數。黎智英都不理會。我因為跟他認識,也不斷有人托我關說,但我知道不可能,都一一回絕。所以,「不賣」他是絕對做到了。
「不黨」若講的是掌權的政黨,那麼《蘋果日報》確實與掌權者永遠保持安全距離。但我也不得不說,在爭取香港民主的過程中,壹傳媒一直偏向民主黨、公民黨、和理非,對年輕抗爭者、本土派、勇武派缺乏支持,甚而有所詆毀。這是《蘋果》在本土意識崛起後,漸漸得不到年輕讀者支持的原因,恐怕也是我編論壇版9年後,因為廣開言路而被老闆撤換的原因。所以,「不黨」沒有完全做到。到2019年反送中運動開展後,才出現「不割席」的形勢。
「不私」也基本做到,沒有利用媒體為老闆個人謀私,但也有為他所屬意的政黨謀政治利益。「不盲」既是自勉之詞,做到多少是見仁見智了。
但黎智英最大的失誤,正正是他最值得尊重的一點,就是守法和太相信法治。他在1997前兩年辦《蘋果日報》,是他相信中共會遵守《基本法》,相信和平爭取民主會真正實現港人民主治港。而不知道中共最忌諱的,不是暴力抗爭,反而是依法以和平手段力爭人民的自主權。
沒有了《蘋果》香港會怎樣?至少是再也沒有媒體去揭露政商界的黑幕了。因為,除壹傳媒外,沒有一個傳媒可以使人相信會真正保護消息來源。比如早前揭發的特首給中央的報告。
我編論壇時的助理Kannie 昨天在facebook上寫了一篇好文章,她說,「不想、亦不會向蘋果道別。怎能向一種精神道別?特別在今天的香港。」
再次引用邱吉爾的話:「成功不是終結,失敗不是終結,只有勇氣是永恆。」追求「四不」的勇氣,就是蘋果的精神。它已經深植人心。(《蘋果的成功與失敗》下)(《失敗者回憶錄》會繼續在本人facebook專頁刊登)(28)(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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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斯達:香港還有「體制內抗爭」嗎?其實之前根本沒這件事】
有人問我,香港人爭取民主自治,在體制內已經沒有空間,接下來應該怎麼辦?或者,運動本來就不理體制?
香港的有限民主自由是中國和西方默契下的產物
香港的有限民主自由,其實與中國改革、「與西方交好」的國家戰略緊密綑綁。因為港英時期的政治改革,香港逐漸有越多越多民選議員,包括地區上的區議員、全港事務的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對達致普選也有含糊承諾。
這個空間,吸收了很多不滿聲音進入體制,中方在回歸初期也大致沒有動這套制度,而是用國家機器資源培植選舉親兵,與民主派的選舉力量一直抗衡著。香港的政治抗爭,慢慢變成由專業從政者於議會發聲,佐以群眾必要時出來遊行示威表達壓力、表達民意,跟政權周旋。不管是有事想爭取,或者反對某些政策施行。
然而歸根究柢,香港有選舉有自由,甚至有自治成份,都是中國和西方默契下的產物。這個默契在2010年代開始打破,香港因為「國際關係」而誕生的政治經濟體系,就馬上改變,說明以議會、選舉為中心的反對運動,其實一點也不穩固。之前能夠存在,並不是路線管用,而是受益於中美媾和,雙方都需要香港的時代紅利。一旦上層秩序改變,各種問題就在香港憑空出現。法庭開始用政治色彩極濃的《暴動罪》重判抗爭者、有人開始被禁參選、有議員開始被取消資格。這是 2003 年至 2019 年香港政治的超簡略版本。
民主政團提前沉淪
弔詭的是,香港還未得到民主,很多民主政團已經有能力急不及待擴充營業,轉營為選舉機器。因為選舉帶來的資助,令政黨開支散葉。高級的政黨,就可以建立較有規模的選舉機器。選舉機器的存在,自然是為了確保下一屆繼續選到,甚至拿到更多席位,各國都是這樣。也有很多議員在家大業大之後,想的早已不是冒險犯難推進局面,而是進入議會薪津所帶來的中產生活,打算著如何在均勢(equilibrium)下繼續維持均勢,未創業就進入守成階段。
在議會機制確立穩定之後,民主運動和大眾啟蒙的事業反而慢慢陷入低潮。自2003年大遊行之後,幾乎就沒有大事,到 2010年前後才重新解凍。而當新解凍之後,就馬上有了內部矛盾。在示威現場,以及不同政治議題,業餘示威者和政治素人總希望加速,但由議席構成的泛民則多數想維持衝突「可控」;前者想盡力向前走,後者覺得打長期戰才有可能成功,這次不成功也沒所謂。這只是那個時空的「議員產業鏈」其實還大體健在,被排擠的只是年輕人,所以中老年人政圈並不在乎,並不感知。
「無大台」思想的誕生
這些互相排擠和世代鬥爭的黑暗戲碼,台灣人在聽香港人講政治時,經過漂白,多數不會聽到。2014 年雨傘運動就充滿了以佔領區域來分類的「旺角民主派」和「金鐘民主派」的鬥爭,平民與菁英,小眾與大眾,分庭抗禮。「無大台」的思想就是在 2014 年的旺角誕生。
自2014以後,香港的政治運動已經由素人主導,沒有太多大動作是由議會策動的。曾經在議搞議會抗爭的激進派,都慢慢因為政府收緊空間(並獲保守泛民議員投票支持),作用也越來越小。2014年佔領運動、2016年的旺角警民衝突、2019年的反送中,主要由市民自發,用網絡做動員聯絡。這些事實證明了香港爭取民主「重回正軌」,政治的事既然是眾人之事,就需要大眾一齊參與。西裝革履的政治菁英在議會裡沒錯可以辯論,但體制上立法會議員權力很小,香港是「行政主導」,當政府不講道理章程的時候,議員就沒用,議會戰線就沒用。或者當我們面對的決定是北京人大開出,不管是香港的議會、法庭都沒有法力去抗衡,好像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圈,一念就緊。
「體制內抗爭」的可能性其實並不存在
「體制內抗爭」其實是以前某些泛民為了維護自己社經政治地位,拋出來愚弄選民的。體制路線民主運動,因為立法會的權力限制而先天困難重重,還未計人大決議擁有香港事務的絕對法定效力,不容挑戰,再不說議會路線的基礎,完全是依靠大國之間的默契,十分脆弱。從回歸到現在,中間的「運動真空」,其實是償還以前民主運動被議會吸納的風流債。
我們都幻想過,即使如此,選一些人入去議會,應該可以做點甚麼,但結果無一不是事後發現自己太天真了。循體制路線去爭取,前提就是體制要穩定,否則你投入去的資源,就會如泥牛入海。選舉就是一個例子,當你動員了很多錢很多人力去選,選民也投給你,但整個議席可以因為長官一念意志而取消,那是不是一個路線?是,但那是一個年年輸錢的路線。
現在選舉制度完全改制,但民選議員的體制影響力將會減到最低。可能還會有人去選,但連以前的消極功能都不會有,最多是以「民主派」的身分在裡面當個花瓶,令議會顯得沒那麼獨裁。體制路線、議會路線,至此絕了,但其實一種不存在的東西,是沒有絕或不絕的,它本來無一物。
香港泛民派的體制路線幻象破滅
上一代泛民被中國打壓,有人說,其實泛民對中國都很有功,為甚麼今日連留點情都沒有。例如民主派老兵梁耀忠,他在2016年議會的議長選舉時,本來因為「議員資歷深」而按規則可以主持,但他竟然自己放棄主持會議,然後北京就成功選出一個親北京議長。而例如在西方和香港中老年一代充滿光環的李柱銘,曾幾何時都為中國做說客,遊說美國維持中國「正常貿易地位」、遊說大家讓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等等。談到這些歷史,有人會義憤填膺認為他們賣港,泛民賣港。
我不認為他們正在受獄,就要人死為大,就不能談論他們的政治得失。我不會說他們是為中共維穩,他們也想維穩,但他們是為自己,為自己熟悉和成長的那個香港——但整件事最悲劇的地方就在這裡:他們想維護的東西,在歷史中某個時段剛好又是中國想要的。例如金融中心,金融中心對中國的用處,大過對你和我,這大家都明白。其他例如法治、選舉、法律、民族身分等也是。到時間段轉變了,中港兩邊追求的東西就不再一樣,但這封分手信,香港人沒有接到,大部分香港人都是很遲才自己領會到,中國自己改變了,然後香港人發現以前自己受中國指令或請求守護、保留和相信的東西,一夕之間被定性為敵人。
他們跟新一代為理念和策略吵過很多,傷了和氣,但究柢只是因為想維護這些幻象,一種中美政治所釋出的「香港有體制」、「有險可守」的幻象,十分不值得,他們當然是受害者,但更是自己的意底牢結的受害者。他們被自己欺騙了。
所以香港其實一向沒有體制路線,或者說到現在才被迫承認,原來此路不通。然而此路不通,同樣標誌路線探索的重生。
民主運動的未來,在於有多少人能夠不依體制,也能立法事。香港民主運動是在 2014年reboot的,reboot後抗爭形式、廣度、深度、影響力都層層升級,所以引致北京動大手術。以前的冰封期沒有這種事,因為根本沒有具威脅性的民主運動。當時的民主派,始終壓得住場。民主陣營沒人敢挑戰腐老的高層,對北京來說,香港主流群眾,不能靠形象不佳的建制派去圈養,所以就只能靠司徒華、李柱銘這些形象好的人。只要泛民菁英能夠對香港人一錘定音,中國的對港政策應該就有領路人,香港人會較易接受,但因為任務太大,這首先毀掉了作為龍頭的民主黨的權威。
2010年政改爭議,民主黨決定與北京密談並決定那次不民主政改,受很多人批評,民主陣營裡面的人都在批判,後來出現一些分裂。這些傳統大黨本來應該是中國的策略性同盟,但使用和操作過程導致泛民權威進一步流失。之後新一代、新運動、新論述崛起,泛民菁英對中國管治香港的作用越來越少,中國就馬上不再尊重他們,並視他們為外國勢力代理人一網打盡。
真實的香港民主運動
至於未來應該如何,未來其實已經決定了。當假戰線消失、中美全球化圖景蒸發,香港民主運動就進入正常。這正常裡面當然充滿了危險、血汗、生與死,但這畢竟是爭取任何事都需要的。我們沒有為流血流汗爭取之前享受的自由和局部選舉,現在承受沒有自由和選舉,正是天道好還,也是歷史的公平運作。一切重新開始,人們儲蓄實力、修心養性、與敵同行、廣結善緣、浪蕩天涯、枕戈待旦……跟其他人一樣,沒有分別。
歷史優待我們,令我們上一輩不用面對,不用學習,我們現在就要補課。這件事要怎樣走下去,我不敢妄加指點,但香港的民主運動,終於走出了瓶頸。我們好像Matrix裡面的Neo,走出了虛擬世界,之後看見的真實世界,卻是頹敗的曠野,但在那裡建立出來的東西都會是真實的、有用的。香港人遲了出發,但終究是出了發,最終還是會走上其他族群走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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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視頻 和 金融原理解釋,見本頁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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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討論會
(請在本視頻的議論欄發言。有見地的內容,我會抄貼到這裏下面。)
討論會題目﹕
假如郭文貴關於港幣貶值的預言屬實,港府(如突然敢冒大不諱行駛基本法賦與的高度自治權)可以做什麼,來挽救廣大市民,避免或減少損失?
^^^^^^^^^^今後, 以上管叫[總題目]^^^^^^^^^^
F (Zen Gong指 1. 中國銀行發鈔,有可能背後的美元儲備有水份。2. 發鈔量是美元儲備的4.2倍。 )
1. Money Supply M2 in Hong Kong is $14,063 billion HKD in August 2018. HK'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is $424.8 billion USD in August.
https://tradingeconomics.com/hong-kon...
https://tradingeconomics.com/hong-kon...
The problem is: the figures are provided by all banks based on a honest system. HSBC & HK Chartered Bank are British banks they would play by the rule. But China Bank (HK)'s $USD reserve is in HK or Beijin? as part of China's $USD? i.e. they can have no $USD at all in HK. M1 are bank notes, bank credit & plastic monies, M2/M3 include short/long term credit. They can switch between easily that make auditing extremely difficult.
2. In HK'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basket the composition mainly (80+% by IMF rule) is $USD, rest are Euro, Yen and Yuan. The fixed rate is a 7.8. The $USD reserve is USD$424.8 billion and HK's M2 money supply is HK$14,063 billion in August. The variable/unpegged rate should be HK$14,063/US$424.8=33.1 not 7.8 today. Or, USD $424.8B x 7.8= HK $3,313 billion its USD reserve can support, not HK$14, 063 billion M2. HK printed 4.2 times monies it should, not including M3 (long term credit) and figures provided by banks might be grossly exaggerated.
E (KIU WAI LAM 提供一些具體數字)
香港最新外匯儲備資產數字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2018年10月5日(星期五)公布,香港於2018年9月底的官方外匯儲備資產為4,264億美元(2018年8月底為4,248億美元)(附件)。
連同未交收外匯合約在內,香港於2018年9月底的外匯儲備資產為4,188億美元(2018年8月底為4,172億美元)。
為數4,264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資產總額,相當於香港流通貨幣約7倍,或港元貨幣供應M3約46%。
D (原來“ 路德社”頻道有更專業和深入的討論,我請你請參考)
連結: https://youtu.be/Tx7oY042u7g
10/13/2018 路德时评(对冲基金大佬良心小哥):这几天大量突增的对港币维稳的洗脑文章,以及12日港财政司司长突赴京与央行行长商讨对策,港币是否能夠撐的住?(普通話)
點題:
1. 設郭文貴說白港幣將貶值的(中國日期)10月10日是day 1; days 2 & 3 立刻發生幾件事:(i)國內有貌似專業的長文講港元不會同美元脱鈎, 被容許發表;但列舉了香港M0, M1, M3的數字, 偏偏不提最相關的M2。(ii)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赴京見中央銀行行長易綱, 但報導非常簡短,耐人尋味; 可能反映他們要暗示中央會為港元托底, 但又不敢說白有危機。
2. 全面回顧了1997年索羅斯狙擊港元的歷史, 及其意義, 又指出事前事後北京可都視索羅斯為"中國的老朋友", 貴為上賓。
3. 嘉賓講者特別提出, 索羅斯狙擊英鎊和其他金融操作佳績連年, 當年狙擊港元卻要敗退, 是中共津津樂道的威水史, 但是, 剛剛以非法交易罪宣判郭文貴的政泉公司案罰款600億人民幣破了全球有史以來最高罰金的紀錄, 卻無大吹大擂, 是盜國賊自知理虧, 底氣不足, 缺乏自信, 末日近矣。
4. 1:21:00有網友問港府可不可以禁止做空港幣, 算是對下面A貼的[總題目]的一個回答, 嘉賓講者以A3的邏輯回答。從路德的總結, 又可推算即使港府敢開徵「炒港幣稅」, 中共也麻煩,因為暴露了盜國賊違法造成港幣超發來吸金,將斷了這條吸金的通道,配合當世界出現其他反共招數的時候, 中共少了這金融“後援”, 會加速潰敗。這也局部回答了A5的道德兩難的困惑。
C (明杜志可算是回應以下的A4點)
1. hk foreign reserve got only 300 billion us dollars
2. 沖唔到港元架,香港有2萬億港元再加銀行體糸可以回撥,金管局可以下令唔借港元比外資沽空,其實97金融風暴已經沖過,佢地沽港股抽高個息再沽港元,結果佢地都係輸住走,如果甘易沽到港元脫勾,港元一早脫左啦
B (Eric Chan 可算是回應以下的A5點)
身為香港人, 雖然唔情願港紙遭受狙擊, 但若一時陣痛換來長治久安, 香港人亦唯有默默承受!!
[從這裏開始,... 的符號表示原文已大幅刪節,因為Youtube說明欄的上限是5000字符,業已超過。請到Tsui Hon Kwong頻道和花生台本視頻的留言欄閱讀全文。]
A (我自己來開個頭)
Tsui Hon Kwong: 港府可以宣佈徵收「炒港幣稅」!細節如下。
1. 把正常經濟活動和炒買炒賣港幣兩種行為分開。再細節,1.1 例如,...如能開具證明,是正常經濟活動所需,不在規管範圍之內。...1.2 怎樣防止假證明?...尤其是,盜國賊最清楚是他們自己造假或行賄造成港幣超發的,...他們深知加入炒賣必賺,就會出盡法寶假扮是正常經濟活動;...。在個難題上,仍有待大家...。
2. 把炒港幣的潛在利潤,用稅收抽走。再細節,2.1 某個銀碼以下的兌換,保留免稅,...。那麼,界線該劃在哪裏好呢?我認為在一千萬美元左右較恰當。...。2.2 稅率多少才好?至少要同潛在利潤掛鈎,...。
3. 徵收「炒港幣稅」會不會沾污香港是自由貿易港的美名,影響到經濟步向蕭條?...
4. 「炒港幣稅」是否有效?是不是有重大缺失,根本不可行?...
5. 道德兩難問題﹕一方面,郭文貴認為港幣貶值將在中共倒台、全國實現民主法治的過程中起得到關鍵作用,...。另一方面,最避不開港幣大貶值的是...基層人民...;整體經濟、民生發展、方方面面都會出現極大困難;再...漫延到全國,以致郭文貴都說﹕「...我心裏很難受,我跨不過那個坎,因為我看到這些行動真的在實踐中,我真的很難受。...,好幾次我在陽台...,眼淚就掉下來,受不了呀。」...這,就是道德兩難:找方法避免貶值或減弱貶值及其帶來的損失,是道德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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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出場序)
CCP ----- 中國共產黨, China Communist Party
Kayle Bass ----- 美國對沖基金經理人。Wikipedia: In 2008, Bass successfully predicted and effectively bet against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by purchasing credit default swaps on subprime securities which, in turn, increased in value when the real estate bubble burst.
Bass has made prominent bets on Japan, European sovereign debt and, most recently, China. He has also given his expectations regarding the economic future of Japan and Argentina.
P2P ----- peer to peer, 一種網路借貸平臺,由非政府、非銀行的機構集資,答應投資人優厚利率,然後貸款給需要資金的企業或個人。幾年前中共許多官員為這些新興的金融機構站台,從民間圈到許多資金。數月前國內大量P2P公司倒閉或負責人挾款失蹤,令投資者血本無歸。論者認為都是被貪官掠去了。
泛亞 ----- 如上,也是國內一間集資公司,許多官員向全國公眾推薦,說既安全、回報又高。幾年前又倒閉,令許多投資者賠上畢生積蓄。論者認為都是被貪官掠去了。
民族證券 ----- 郭文貴在國內的公司之一。損害郭的利益的目標之一。盜國賊殘害其員工,掠奪其資產;都是為了要脅郭就範,迫他停止點名揭露諸如王歧山等盜國賊的違法網絡和罪行。
徐明 ---- 冤案主角, 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 2013年因涉薄熙來案,獲刑入獄, 作為污點證人指證薄熙來貪腐, 獄中表現良好, 提前釋放, 但在即將獲釋前猝死
李明 ----- 冤案主角, 著名影视公司小马奔腾董事长,涉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案被带走协助调查,官方说李明在询问中情绪激动,注射了镇静剂之后不治身亡。
雷洋 ----- 冤案主角, 北京便衣警察懷疑市民雷洋有嫖娼行為,在拘捕過程中雷洋逃脫後被再次拘捕,押解途中雷洋死亡。次日,該事件發布到網絡,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官方說他是因為自瀆而死
「我的弟弟」----- 郭文貴、他弟弟和另一個女性家人(可能是嫂嫂)是1989年支持天安門學生運動的北京市民之中的三個。三人被捕,警局中有警員拔槍要殺女家人,他弟弟撲過去保護她,中彈,失救而死。
孟建柱 ----- 郭文貴揭露違法罪行的四名頭號盜國賊之一。
王樂泉 ----- 中共官員,官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書記。2010年被中共免去在新疆的所有職務。现任中国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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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視頻﹕
https://youtu.be/rwttNTC0Izo
10月9号:C C P如果攻击台湾,美国会不会出兵?为什么说港币和人民币会垮掉?保护台湾香港极为重要!
(郭文貴頻道,美國日期2018.10.9) (普通話)
金融原理﹕
https://youtu.be/YPC6bhJv760
为什么说香港也会存在货币超发?为什么历史上阻击做空港币比较困难?为什么此次上万亿美元阻击港币加上金融大杀器一定能够成功?
(路德社直播台,美國日期2018.10.9) (普通話)
基本法有多少章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世上有兩種謬誤是一樣地可笑的,當中八、九成都是踩著芋莢當蛇,即有任何風吹草動,都作最重大的陰謀計算。我們必須盡力排除這種想法,不能執著一點的跡象,就跳到結論,然後作最重大的陰謀來解釋。
但另一樣同樣危險的,是踩著蛇當芋莢,不去看清楚自己踩著的那一條是不是蛇,而自以為不過是芋莢。這種的疏忽,一次便足以致命。習近平的反貪就是一例。
許多朋友以為,習近平的反貪是跟以往的一樣,雷聲大雨點小,又或者不過是為對付跟他政見不同的人。但從總總綜合的跡象可見,並非如此。
自從《白皮書》出籠之後,那些踩著芋莢當蛇的人從來都認為中國明顯有意回香港的一國兩制,說了十多年。但由於他們講得太多,使很多香港人都不相信。
第二,就是踩著蛇當芋莢的人,覺得這次其實都是騙人的,並沒有新意,沒有改變,包括戴耀廷等都是這種想法。但這是錯,今次是絶對有新意,是嚴重的,否則《人民日報》也不會用頭版篇幅再出評論─《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文章指「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的背後,不可能只是為了表述方便,而是反映了對我國憲法效力的排斥,這當中,多少看出了把香港視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我從未聽聞有香港人將基本法當為憲法,反而是一些親建制派經常稱《基本法》為「小憲法」。
其實這篇文章的用意,是香港法庭去解釋基本法的一刻,要根據中國憲法精神,這當然是對司法機構的威嚇,試問如何還有司法獨立?中國憲法內我有兩大不解。它裏面寫明了最高權力是來自人民,但這卻從來沒有實行過。中國憲法所寫的大部份都是虛文,不過是說說罷了,不打算實施。如何將一個不過是說說的憲法,在香港司法社會內實施呢?
中國憲法的另一個精神,是中國是由共產黨領導的。這是有凌駕性的,要解釋任何事情都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先去問一下共產黨有甚麼意見。如果法官不知道共產黨對每件事的立場,又如何去判呢?
如果大家認為這樣都不自是對司法制度的踐踏,不是威嚇,我真的不知道甚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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