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新筆友選舉主任蔡亮女士: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
新筆友蔡亮女士好「客氣」,問我三條問題。不過唔緊要,政府越多來信,越留難我,越拖延決定我到底有無得選,只會令海怡西既選民更不滿政府既審查同篩選。
我會把握機會詳盡咁向蔡亮女士解釋我嘅政治理念,希望佢唔好強行讀心亂咁詮釋我既答案。
我無興趣比佢讀我個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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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仔海傍道3號
逸港居1樓
海怡西選區
選舉主任蔡亮女士
蔡亮女士:
就 閣下於2019年10月26日電郵來函,本人謹覆如下:
問題一:你作為香港眾志現任秘書長,加上你於2019年10月17日就選舉主任的提問所作的回覆中表示你 「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你是否同意,不論是上述香港眾志奉為「最高綱領」的民主自決理念,或是你理解中並支持由香港眾志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兩者均包括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
1. 閣下引述2018年10月2日報導當中本人對譚耀宗先生的回應,惟我認為該報道與 閣下考慮我的提名有並無關連。該報道的背景是譚先生曲解香港眾志的主張,將民主自決等同香港獨立。我在回應時指出「香港眾志不會改變民主自決綱領」,意在澄清民主自決並非獨立,香港眾志亦無意改為主張香港獨立。
2. 正如香港眾志常委及首席研究員敖卓軒在2019年10月24日《華爾街日報》評論文章指出自決不等同於香港獨立:
Beijing is always going to call us separatists, but independence is not one of the present movement’s demands. Fighting for democracy within our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is going to get us closer to what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as meant to do. Self-determination does not equal independence.
3. 就閣下查詢「香港獨立」是否我或香港眾志所支持的「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其實我在10月15日回覆原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的信函中已回應此問題。 閣下可參考如下:
- 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
- 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 我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4. 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然而,自決前途的前提是在承認《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更於2019年10月13日嚴詞威脅:「在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因此,即使有關主張是否具有民意基礎,不論香港眾志奉為「最高綱領」的民主自決理念,或是我理解中並支持由香港眾志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均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問題二:你於2019年10月15日回答選舉主任在2019年10月14日電郵來函中指出:
“本人提倡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在你10月17日的回覆指出:“如你認為我跟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你的上述回覆,看來可予人的印象是,你的個人取態,與香港眾志「主權在民」和港獨的取態,可以有所分歧。現在你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請直接清晰確認你這方面的立場是否曾作任何改變,即不再認同香港眾志在2016年提倡的民主自決的網領?你是否不再認同香港眾志的綱領中所指體現 「主權在民」的理念,公投應包括香港獨立為選項之一?
5. 香港眾志「民主自決此際起航——我們的自決運動路線圖」的文章提到「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而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意思同出一轍,說明作為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涵蓋和反映「主權在民」理念。事實上,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習近平於2010年9月也在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開學典禮的講話中提到「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表達與「主權在民」類近的看法。
6. 正如我在早前的回覆所強調,具民意基礎和符合民主原則,是前途自決選項的先決條件,這也是「民主自決」涵蓋的要素。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至於主權在民所體現的精神,是以民主方式在香港社會凝聚共識,從而決定香港未來。
7. 就文中提到「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的背景,是對香港社會大眾在2016年存有各種政治主張,包括但不限於地方自治和港獨的概括描述。文中對各個選項的提述,實是客觀反映當時香港市民可能支持的各種政治主張,以強調民意基礎的重要性。然而,這並不代表香港眾志提倡自決前途需要具備必然選項。
8. 根據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於2017年間公佈的民意調查,市民支持「香港獨立」作為2047年後安排的比率跌至只有11%。從上述民調可見,「香港獨立」的主張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不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並不具有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先決條件,所以自決前途不應包括香港獨立作為選項。我重申,目前具有壓倒性支持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包括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訴求。
9. 正如上述,無論任何主張是否具民意基礎,自決前途的前提是在承認《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主張與《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有所牴觸,故此我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10. 無論如何,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惟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認為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問題三:現在你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是否同意在符合《區議會條例》(第 547 章)第 34(1)(b)條要求獲提名人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這規定的前題下,不論是否有民意基礎,不論目的為何,不論以任何形式來進行(包括透過具有憲制效力或不具實際約束力的公投),香港獨立都不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11. 我認為你的問題錯誤地理解我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12. 我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正如我較早前引述2017年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曾就「市民對2047年後香港的前途問題之看法」進行調查,這種討論和調查絕對不會違反《基本法》任何規定。同樣地,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方式如公投,讓市民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表態,本質上與上述民調無異。除非 閣下認為於民意調查要求市民就「香港獨立」表態乃違反《基本法》,否則這類民意表態並不可能違反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13. 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我已根據《區議會條例》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的聲明。我在10月17日的答覆中引述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誓章指出,香港眾志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必須強調,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最終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的前提下,尤其是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9年10月13日嚴詞威脅「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我認為實際上香港獨立並不可成為可接納的選項。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5月27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7iF6KMVbvc8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基本法第十二條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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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基本法第十二條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回覆選舉主任 —— 我有權參選 政府無權篩選】
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完全就是政治審查。她在信件要求我解釋自己「如何不違背擁護基本法和確認書」,其實一早已假定我違反要求,並將舉證責任轉嫁到我身上,要求我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
同時,選舉主任將我所有社區事務的參與都和香港眾志拉上關係,也是難以理解。事實上,投入社區工作是我的個人選擇,與我自己在香港眾志的身份及職務並無關連。
政府以言論篩選候選人的技巧,出神入化。無論如何,我已作了回覆,在此公布答覆全文。
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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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仔海傍道3號
逸港居1樓
海怡西選區
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電郵:ro_s@had.gov.hk
馬周佩芬女士:
就 閣下於2019年10月14日電郵來函,本人謹覆如下:
【問題(i) (a):你是否仍然出任該職?】
本人現時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
【問題(i) (b):如是,你如何不是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
本人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並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
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乃經負責民主派協調事宜的民主動力所推薦,競逐海怡西區議會選舉。事實上,我投入地區服務及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本人於香港眾志的身分及職務並無關連。
【問題(i) (c): 無論如何,你是否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
正如我於上述強調,我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我是獲負責民主派協調事宜的民主動力所推薦,競逐海怡西區議會選舉。
無論如何,我投入地區服務及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本人於香港眾志的身分及職務並無關連。
【問題(ii):鑑於你與「香港眾志」的聯繫,請問你是否認同該組織上述有關民主自決的主張?】
正如我於上述強調,我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故 閣下在信函所引述附件一及三的內容,以及判斷本人與香港眾志的聯繫,均不適用於考慮本人提名的有效性。同時,我謹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
至於 閣下提述附件二的內容,請參考本人以下的回覆。
【問題(ii)(a):你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
本人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問題(ii) (b):你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
我不主張香港獨立,而我理解香港眾志所提出的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問題(ii) (c):如你認同上述有關「民主自決」的主張⋯⋯這如何不違背你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我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但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根據周庭的選舉呈請 ([2019] HKCFI 213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第38段所述:
“Nevertheless, it would appear from Ms Chow’s Explanation that she only supports what may be described as a water-downed version of the doctrine of self-determination involving the use of a non-binding referendum essentially to forge public opinion and put pressure o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HKSAR Government when formulating future plans for Hong Kong and Hong Kong people with a view to pushing for a greater degree of autonomy for Hong Kong.”
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接受周庭案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
無論自決前途的結果為何,亦不代表該結果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香港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本人再次表明我從未主張香港獨立,而我必須強調,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如我在2017年6月29日在《華盛頓郵報》與李柱銘合撰《Why we fight for Hong Kong's freedoms》的文章指出:
“Let us be clear: Hong Kong people are not challenging Beijing. We are merely insisting that China uphold its pledge to let us freely choose our leaders by universal suffrage and exercise the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we were promised by China.
Above all, China needs to make sure that Hong Kong’s “two systems” survive in order to give the younger generation an incentive to stay and build on our success. Taiwan also continues to watch to see if Beijing’s word can be trusted.”
我謹重申,我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正如我於上述強調,我個人對於有關「民主自決」主張的立場,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並無牴觸。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若 閣下需要其他的補充資料,請以電郵聯絡本人。本人就 閣下的查詢保留一切權利。
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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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百業疲憊失業趨升,18萬公務員薪酬調整安排備受關注,最大公務員工會「華員會」提出凍薪方案,建議今年度起全體公務員凍薪3年,同時提出多項條件,包括明年起暫停薪酬趨勢調查兩年。香港經濟面對內憂外患,未來一段時間難望復元,疫下政府花了近3000億元「撐經濟保就業」,公務員「疫境加薪」於理不合,難令公眾接受。凍薪3年方案表面是「共渡時艱」,實際是以退為進,試圖排除未來兩年按薪酬趨勢調查減薪的可能。市民期望公僕真正與港人共渡時艱,薪酬趨勢調查可能對薪酬不利便想叫停不做,難免予人輸打贏要之感。
蘋果頭條
生長於戰亂世代,奔波於四房三妾;賭國呼風喚雨,縱橫港澳政商。賭王何鴻燊昨日結束傳奇一生,於養和醫院辭世,享年98歲。民間眼中的風流巨富,官媒口中的愛國企業家,無論做莊做閒,「燊哥」總是永遠的大贏家。撒手於只有國家安全、沒有個人意志的年月,賭王的成功故事已不可能「冧莊」,終結的時代,又豈止於何家春秋?
何超瓊與各房家人昨午一起在養和醫院門外宣讀何鴻燊死訊。何超瓊稱,何鴻燊昨日下午1時在醫院安詳離世,雖然她們知道這一天終會來臨,但無減家人難以言喻的悲傷,何鴻燊將永留所有家人的心中,相信所有曾受惠於他,又或者得到他鼓舞的人亦會表示贊同。
東方正論
反對派逢中必反,凡涉及「國家」二字的政策及法例都渲染成洪水猛獸,煽動群眾上街抗議,○三年廿三條立法臨門一腳給推倒,一二年推行國民教育潰不成軍,去年一月在立法會二讀的《國歌條例草案》一波三折,歷經黑暴衝擊,今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網民發動一連串示威抗議,希望繼逃犯例一役,再次逼政府撤回草案。
中國領土內,無論國旗、國徽或國歌,都是國家的象徵。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已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本港公布或立法實施,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在港實施《國歌法》。
星島社論
「賭王」何鴻燊自本年初病危入住跑馬地養和醫院深切治療部,健康一直欠佳,近日病況急轉直下,前日已處於彌留狀態,家人一直陪伴在側,最終延至昨午一時病逝,享年九十八歲。何鴻燊的家屬昨午二時許在醫院向傳媒公布死訊,各人心情沉重,部分忍不住飲泣,家人表示會共同處理後事,詳情稍後公布。澳娛、信德集團和澳博昨同發文悼念,讚揚何鴻燊博士在港澳商界舉足輕重,畢生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地位超然。何鴻燊四房共二十四名家屬,包括二太藍瓊纓、三太陳婉珍及四太梁安琪,昨午向傳媒交代賭王逝世消息時,二太須由兒子何猷龍攙扶,眼泛淚光的三太亦須兒子何猷啟攙扶。
經濟社評
全國人大表決港區國安法前夕,西方繼續群起批評,並威脅作出制裁,完全是雙重標準,無視中央有憲政責任堵塞香港的國安漏洞。中央宜盡快公布國安法細節,並與港府不厭其煩地向港人和投資者解畫,消除市場不必要疑慮。
人大上周宣布審議港區國安法後,美國連日來不斷批評中國繞過香港立法,令香港法治和高度自治受損,並威脅制裁中國,恐會影響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前港督彭定康更呼籲將香港問題列入下月G7議程,將香港問題提升至國際層次。
任何國家都會將國家安全放於首位,因國安關乎一國的生存和發展,不管是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均會專門立法保障,並由中央或聯邦政府負責。眾所周知,美國是全球制定最嚴苛國安法的國家,並因應情況不斷擴大範疇,尤其在911襲擊後更將恐怖主義納入,並成立國土安全部負責執法。美國至今有多達20部與國安有關的法律,最高刑責更可判處死刑。而英國叛逆罪最高亦可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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