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Hong Kong court has rejected a claim that the government is violating the Basic Law by spending on a huge land reclamation project, Lantau Tomorrow Vision, which is said to require HK$1 trillion (US$128.8 b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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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女記者去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花費過萬億元推行「明日大嶼」,有違《基本法》第107條的「量入為出」財政原則。法官周家明頒判詞,拒絕受理訴訟,直指計劃成本收益問題牽涉重大事實爭議,不應利用司法覆核解決,法庭亦無權決定是否推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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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躺在行政院的原住民族健康法》 ~高金素梅2020.11.05 106年,衛福部委託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研擬《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 107年,邀集跨部會、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討論。 107年,9月25日函送行政院;12月召開跨部會審查。 兩年過去了,至今仍無音訊,請問行政院版本什...
基本法第107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自遠人心
選不贏民主派,就不讓民主派選?這哪門子民主?
誠然,對中共而言,香港部分民主派人士展現的獨立思想,讓中共感到猶如芒刺在背。然而,中共欲消彌港獨的聲音,不該是緊縮、限制香港的民主,而是應該落實「港人治港」、「特首民選」的承諾,則香港獨立的呼聲自然消失。……
簡單說,如果特首是民選產生,香港特區政府就算施政不當,香港民眾自然會要求特首負責,不會牽扯到中央政府。
中共進一步緊縮、限縮香港的民主,只會讓香港人民的受壓迫感更加強烈,進一步促進香港的分離主義。
回顧1990年制訂的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項,其中明訂了香港特首最終普選的目標。如今中共接收香港已經24年,香港人民不但離特首民選愈來愈遠,甚至連參選、選舉香港議員的權利都要被限縮,只有中共認定「愛國」的人才能享有參政權,怎麼能讓人不對中國產生怨懟之心?
事實上,促進港獨的,正是中共反民主的作為!
1945年7月,……「窯洞對」;黃炎培問毛澤東「怎麼解決權力腐敗,跳出這個政黨存亡的週期?」毛澤東鏗鏘有力地回答:「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76年過去了,不但民主在中國大陸仍是幻影,一度享有部分民主的香港也面臨民主進一步受限的危機,怎能不讓有識者嘆息?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39103
基本法第107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
⒈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⒉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⒊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⒋
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違法性),是由行為非價(法規範之違反)與結果非價(法益之危害)所組成。依實質違法性觀點,阻卻違法事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保全優越利益,係阻卻違法事由共通的指導原則。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該等整體利益,同有受保護之必要。且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而言,緊急避難可謂係體現刑事不法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規定,並不排斥整體法益的避難適格。
⒌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⒍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⒎
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許順治、李冠伶於原審辯稱:其等是為保衛憲政秩序而行使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縱認本案不具備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亦因其等認為民主機制已經失靈而實行抵抗行為,欠缺不法故意等語(見原判決第19至22頁、第49頁,原審卷(十二)第154頁、第158頁)。原審於判決理由僅謂:我國憲法與法律俱無賦予人民抵抗權。倘若公民不服從可以合法化,無異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有害法治。司法必須克制,做為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見原判決第43、44頁)。而未詳查上訴人等所為,是否有上開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情形,且全未說明其等有無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容許錯誤)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遽行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司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695%2c2021011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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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有話說:
近期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詳細說明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人民行使抵抗權時之法律評價,非常值得參考。
此外,對於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益適格,本判決也有詳細說明,似乎不限於個人法益,亦可對整體法益主張。此見解是否會成為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老師認為可以再觀察。
再者,本判決也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承認「有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當然,罪刑法定原則有沒有適用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先決問題必須先討論,但本判決沒有詳論,有點可惜),但這樣的論述,毋寧是值得讚賞的。期待之後最高法院的發展!
基本法第107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躺在行政院的原住民族健康法》
~高金素梅2020.11.05
106年,衛福部委託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研擬《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
107年,邀集跨部會、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討論。
107年,9月25日函送行政院;12月召開跨部會審查。
兩年過去了,至今仍無音訊,請問行政院版本什麼時候可以送進立法院審議呢?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明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權益。
但是,我發現不論是當今的「原住民族長照政策」,還是未來要推動的《原住民族健康法》,最大的問題就是「缺乏橫向聯繫」!
一直以來,各個部會從來都只做自己的調查,並沒有以「系統性及全面性」去整合資料、去分享資料,導致我們現在講「衛生醫療」卻只有衛福部的資料,而沒有交通部的網絡資料,也沒有教育部的人才培育資料。
為要解決這詬病,所以我向行政院爭取了「原住民族智慧治理」、「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兩個大計畫,為的就是要建置所有相關原住民族的數據資料庫。有了這資料庫,我們才可以看到更準確數據,未來方能制定出我們原住民族專屬的《原住民族健康法》。
原民會請加油,我們一起攜各個部會前進!
基本法第107 在 余筱菁客家好妹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綠黨立場說明
【宗教退出校園/教材全面公開】
捍衛孩子的純淨校園,綠黨跟您一起努力!!
一起來關心校園的晨光時間與宗教入校的議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IZkgbjxfw
綠黨的三個訴求:
請教育部------
1.全面訂定志工入校的標準與規範
2.請教育部嚴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3.要求彩虹愛家協會將教材全面公開。
【志工入校規則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連署】
https://reurl.cc/K6eXxy
守護孩子 - 校園回歸單純與專業 粉絲專業連署
#宗教退出校園 #教育回歸專業 #志工公平入校!】
https://www.surveycake.com/s/m81ql
三大訴求:
1. 宗教退出校園
2. 教育回歸專業
3. 志工公平入校
#2020綠黨 #新竹縣一選區立委參選人余筱菁
#好山好水好綠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