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深夜改稿】
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近日點名譴責公民黨郭榮鏗拖延內會主席選舉,可能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民主派質疑兩辦干預香港立法會。中聯辦昨日反駁,兩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規限。
港府今午發稿回應傳媒查詢,但深夜 11 時 36 分修訂新聞稿,改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刪去原稿中「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一句;另原稿「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一句,經修訂後改為「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西環治港】新聞稿指兩辦按《基本法》22 條設立 疑與中聯辦公告不符 港府深夜刪相關字句
(報道全文:https://bit.ly/34WZbPP)
港府昨晚 ( 18 日) 約 7 時發稿,解釋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委會的言論,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按《基本法》第 22 條設立的機構,獲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又表明兩辦提出意見是「理所當然」。但中聯辦之前曾表示,兩辦不是第 22 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至昨晚約 11 時半,政府再發修訂稿,刪去稿內有關《基本法》第 22 條的內容。
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解不通的國歌法之兩個「其他」】
一地兩檢立法剛開打,《國歌法》又來。特區政府和保皇派不惜押後大量立法工作,無論如何都要先搞這兩條法例,當然是為了遵北京的命,也是因為這兩條法例對加強控制香港幫助很大。
首先是對《基本法》的肆意扭曲。
今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國歌法》文件,頭兩段是這樣的:
「《國歌法》於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於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於全國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 2017 年 11 月 4 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說來好像順理成章,全國法律要在香港實施,就要由人大常委決定放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再由香港本地立法確認。但是,《基本法》並非容許所有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根據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國歌法》不涉國防,不涉外交,《基本法》也沒有規定國歌法不屬於自治範圍(沒有說是,也沒有說不是),為何人大常委可以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政制局長聶德權答不到,歸根結柢又是人大說了算,香港人吹唔漲。這缺口愈開愈大,下次北京立一條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法》,似乎也可毫無難度地引入香港。
這是第一個國歌法解不到的「其他」。
第二個解不到的「其他」,是《國歌法》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篡改」國歌的歌詞曲譜,當然是限制了表達自由,但這種程度的限制,大部分香港人不大着緊,危險的是「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這個「其他」,又是另一個執法機關說了算。
《國歌法》與《國旗及國徽條例》最大的不同,是前者指明了什麼是奏唱國歌時應有的禮儀,第七條說「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聶德權說,第七條是指引,沒有罰則。我說情況沒那麼簡單。設想在一個10000人的奏唱國歌場合,9999人都按禮儀肅立,只有我1人刻意坐下,表達不滿。如此「不尊重國歌」,是否會跌入十五條「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法網?聶德權也答不到。
還有一樣《國歌法》有而《國旗及國徽條例》沒有的,是加入「教育規定」,要求中小學將國歌列為教育內容,學生須學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並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根據《基本法》第136條,香港教育政策明明屬特區自治範圍,《國歌法》的十一條,又打開了北京干預香港特區教育的缺口。
立此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