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高級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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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惇安法律事務所 戴佑如律師
為落實投資人保護並維持投資彈性,許多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新加坡、日本)均設有「專業投資人制度」,將投資人依照財力、專業知識與經驗劃分為不同類別。我國現行法令(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將投資人區分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專業投資法人/自然人及非專業投資人:
(1) 專業機構投資人是指金融機構(例如銀行、證券商)、政府基金、共同基金等,考量此類投資人本身對於金融產品相當熟悉,其得投資之金融商品較無限制,且無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亦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
(2) 專業投資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定財力及金融專業知識之投資人(例如總資產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之法人),考量此類投資人資歷較高且具備相當的投資經驗,雖有保護必要但仍應賦予其彈性投資之空間,故允許該類投資人可投資較高風險商品(例如結構型商品)且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惟仍需簽署風險預告書等文件。
(3)非專業投資人:即是指上述二類以外之投資人,多數民眾均可歸類於此類投資人。為維護此類投資人之權益,主管機關訂有嚴格之商品銷售流程,並限制其可購買之金融商品類型。
為活絡金融市場並考量公司資產之彈性配置,使非金融機構但具一定資歷之法人能靈活運用其資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增設「高級專業投資人」,使符合資格之法人(淨資產200億元以上、設有專職投資之專業人員、公司具3年以上投資經驗等)可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除簡化金融商品投資流程外,並增加其可投資之金融商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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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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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