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報名表現場填寫或至桃園市保母協會網站下載。
(http://www.babyservice.org.tw)
社團法人桃園市保母協會
招生簡章 簡章索取日期:即日起
110年度第1班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班
訓練宗旨:
1、提昇托育人員育兒之專業知識與技能,使得兒童有妥善的照顧。
2、協助職業婦女解決托兒問題,令其無後顧之憂並能全力投入勞動市場,以促進經濟的繁榮。提供家庭婦女有就業的機會、同時兼顧家庭增加收入。
3、輔導托育人員取得「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及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報名日期:即日起~110年4月25日額滿即提前截止報名
報名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市保母協會。
招收名額:45員。
報名資格:年滿20歲以上,(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或合法
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性別不居有興趣從事居家托育服務工作者。
上課地點:桃園市保母協會教室 (桃園區中山路1000號8樓之10)。
上課時段:每週一~五上課上午8點~下午5點(約一個月) 【平日班】。
上課期間:110年5月3日~110年5月26日止。(總計142小時)
報名地點:桃園區中山路1000號8樓之8 ( 武陵高中正對面 )
桃園市保母協會電話:03-3702577
報名方式:報名日起 (現場填寫報名表繳費錄取,每1人限報名1位)
報名攜帶文件:報名表、身份証影印本正反面分開、2吋照片一張、(居留證影印本有
效期限內),請備齊資料全否則不予受理。
研習費用:培訓費用8000元。( 提供訓練課程有關書籍、講義、筆記本等學科用品)。
報名後開課日前
(不含開課當日)辦理退訓者 收取核定訓練費用5% 餘額退還
已開課後辦理退訓 未逾訓練總時數1/5課程時數 退費百分之八十
已逾1/5總時數未逾1/3課程時數 退費百分之五十
超過1/3課程時數 不予退費
退訓退費辦法:報名後如遇不可抗拒事故無法上課要退費者,
請持繳費正式收據至辦公室辦理退費手續。
取得結業證書辦法:
(一) 訓練課程時數:依課程標準為(一學分以18小時計算,共七學分126小時)
本會課程訂定為(共七學分,增列16小時總計為142小時)。
(二) 參訓人員出席率達下列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
程名稱之學分:
1.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率(單科18小時*2/3=12小時以上)。
2.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總時數出席率(總時數142小時*80%=114小時以上)
3.該課程名稱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嬰幼兒照護技術」(術科實作)出席率達100% 。
以上課程(學科請假一學分不得超過6小時,術科不得請假)。
4.於課程期間為確保參訓人員課程品質,參訓人員之出勤考核規定(上課後15分
鐘內需簽到及不可提早簽退),未符合前述出勤考核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5.經受訓時數期滿並符合規定,且參加成績考核及格者(學科/術科成績以60分
為及格標準),核發「桃園市政府結業證書」。
6.學員於參訓結業後只取得學分證書者,需符合作業規定,於其他開課期別之班
級完成補足該課程學分,始得申請補發結業證書。
(補修課程之學分費用以1學分計算,費用另計)。
補助弱勢學員參與課程標準:
補助其受訓費用,學員取得結業證書,且具下列身分之一者,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設籍桃園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領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
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家庭等之參訓學員,訓練費全額補助。
2.具桃園市寄養家庭身分及原住民身分且參加本訓練之學員,訓練費用補助二分之一。
3.福利身分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中央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者,訓練費用補助二分之一;具寄養家庭及原住民身分之受訓學員,則補助訓練費用四分之一。
4.符合補助規定之參訓學員,由訓練單位檢附學員繳費證明、結業證書影本向桃園市社會局提出申請,經桃園市社會局依受訓學員身分別,分別核實補助參訓費用。
相關科系人員:相關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者,已具備報考技術士證照資格,免上課可以直接報考托育人員考試。
外僑居留證效期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外僑居留證效期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首張就業金卡,鑿開台灣人才的窠臼】
還記得去年夏天造訪矽谷,拜訪了我的老友- 同時也是 Youtube創辦人的 陳士駿 (Steve Chen)。Steve 是台灣出生,美國長大,矽谷創業成功的一位華人,雖然移居美國多年,仍心繫著台灣,還談到台灣的新創有三大瓶頸:法規限制、企圖心、國際化。
當時也談到,矽谷擁有很多台裔的華人創業家,其實都非常期望回國之後可以貢獻所學,來真正為台灣做些什麼。但無論是法規或是留才面,台灣給予的條件與待遇實在都不如東亞其他國家來的寬容或豐厚。
時我內心就想:「如果這些網路產業創業標竿,有機會回到台灣,去創造真正的連結,那將會是台灣的瑰寶。」
終於,立院上個會期在朝野立委的共同努力下,三讀通過由我領銜提案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Steve當時也非常開心,甚至飛到台灣來拜訪我,直指回台灣的生活指日可待。
也透過我的多方引薦,Steve和 中華民國行政院長 賴清德以及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才搭上了線,獲頒法案三讀以來,台灣首張的「#就業金卡」。就業金卡乃是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為1至3年,期滿得重新申請,提供渠等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可惜Steve沒有辦法在這次的頒獎典禮上露臉,但首張就業金卡的殊榮,他實至名歸。
期待台灣擁有更多像Steve一樣的人才願意回流至台灣,而就業金卡就像是一把金鑰,鑿開了所有之前國際人才來台就業所陷入的窠臼。
而我也很願意繼續引薦像Steve這樣的傑出人才回台灣,貢獻他們一己之學,讓台灣人才流失止跌回升,成為新的亞洲人才庫。
#人才回流
#繼續引薦優秀人才回台
外僑居留證效期 在 如為外籍配偶自領有外僑居留證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答案:新入境外籍配偶須於入境後15日內,已領有外僑居留證欲延期者,須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前15日內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問題40:外籍勞工是否要親自到服務站辦理申請手續?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