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簡稱直銷)銷售商品或勞務,若是全年進貨累計金額超過7.7萬元,必須按照財政部1994年函釋,依序按照非自用率、貿易盈餘純益率6%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Tags: 多層次傳銷 自用 0 comments 16 likes 3 shares Share this: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About author 《現職》《聯合理財網》、《Yahoo奇摩》及《商周財富網》專欄作家與自由媒體工作者,目前擔任多家財經與醫療保健雜誌、手機APP新聞台的特約撰述,並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 在置入性行銷鋪天蓋地的環境中,我們選擇跟您站在同一邊~ 而且,我們不只關心您的財富,更關心您的健康! 7478 followers 6795 likes "http://swlee0630.blogspot.tw/"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