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昆汀塔倫提諾證實將第 9 號導演作品《從前,有個好萊塢》改編成書籍;今年年中,此書籍已經出版,昆汀目前正積極宣傳新書,在各節目中揭秘《從前,有個好萊塢》的相關幕後,其中包含原先屬意珍妮佛勞倫斯飾演達柯塔芬妮的角色;克里夫布茲的殺妻之謎等等,但最引人關注的,還是重新點燃的「李小龍」爭議。
2019 年 7 月,《從前,有個好萊塢》盛大上映之時,李小龍的女兒李香凝就曾表態昆汀醜化李小龍,李香凝不滿昆汀塔將李小龍描繪成「脾氣暴躁」、「傲慢惹是非」的混蛋,對此大嘆「令人沮喪」。 李香凝進一步說,身為 60 年代的亞裔美國人,李小龍需要非常勤奮的工作,付出比李奧納多、布萊德彼特飾演的白人角色更多努力,才有機會被看見。李小龍經常遇到挑戰和挑釁,但總是試著避免打架。在電影看到別人嘲笑我的父親,非常不舒服。
近日,昆汀則提及能理解李香凝的不滿(畢竟是她爸),但要其餘質疑此橋段的人「Suck a Dick」,聲稱是根據史實創造角色,同時說明當時許多特技演員都不喜歡李小龍,並解釋這場戲的意義。
昆汀的言論引起各界譁然,李香凝則於《好萊塢報導者》撰文回應,文章先是質疑昆汀根本不熟李小龍,而後強調受夠由好萊塢白人定義李小龍,因為他們總是將李小龍的自信、熱情曲解為傲慢自大,最後大聲疾呼希望昆汀別再評論評論李小龍。
從影像到文字,「李小龍」的幽魂似乎註定要在口水戰中跟著《從前,有個好萊塢》。然而,撇開李小龍的相關爭議,我個人非常喜歡《從前,有個好萊塢》,也藉此機會貼出舊評,提供讀者參考。此作目前也能在各大串流平台觀賞,會是防疫居家看片的好選擇。
🎬以下為《從前,有個好萊塢》評論:
《從前,有個好萊塢》充滿昆汀塔倫提諾的作者印記,熟稔昆汀的影迷,能在此作中發現許多昆汀的風格元素,並找到極大樂趣,武術、戀足癖、義大利西部片、美國老式 B 級片、非線性敘事手法、《惡棍特工》中火焰槍的惡趣味(將曼森視作納粹)等等。 片名《Once Upon a Time In Hollywood》[1]更揭示了全片在寫實中充滿想像空間(與時間)的童話故事性(呼應充滿逆轉性的結尾),令人感受到昆汀對於曼森家族血案的浪漫憧憬,並帶著觀眾想像世界的未來能有一點不一樣。
要理解《從前,有個好萊塢》,得先從「時代」切入:此作背景設定於 1969 年。回望 1960 年代,美國社會經歷著諸多動盪導致人心惶惶:越南戰爭越演越烈;總統甘迺迪遇刺後,政治謀殺案一起接一起;「女權」主義興起;「黑人」運動高漲,對抗傳統價值與反社會主流的「嬉皮」文化於焉而成。
而在 1969 年 8 月 9 日,在不安的社會氛圍下,爆發了曼森家族對當紅女星莎朗蒂的謀殺案。當時莎朗蒂懷著 8 個月身孕,名導老公羅曼波蘭斯基則因拍片外出逃過死劫,此案震驚全美,當時的昆汀年僅 6 歲。
另一方面,在動盪的時代下,影視產業也存著極大矛盾,「電視」與「電影」間的競爭與對抗,讓許多片廠遭遇危機,電視機的普及也間接造成戲院的觀影人次下滑、營銷虧損,而且上游到下游「垂直整合式」的片廠制度早在此前瓦解;1960 年代末,一批新的創作者轉向更為私密的體制外創作,《我倆沒有明天》(1967)、《逍遙騎士》(1969)等挑戰美國正面形象的悲劇性電影逐漸出現,充滿疑惑、叛逆、徬徨、存在主義式的無政府主義者,取代美帝傳統英雄。
美國神話和傳統價值不復以往,勾勒出 1969 年好萊塢舊時代的疲軟,和反文化運動的興起,昆汀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書寫《從前,有個好萊塢》。
而昆汀與工作團隊極盡可能地還原這時代的好萊塢,街景採用霓虹、老式招牌;服裝則有嬉皮、西部牛仔、短裙長靴;音樂則能聽見 The Mamas & The Papas 的〈Straight Shooter〉、Los Bravos 的〈Bring A Little Lovin〉、Roy Head & The Traits 的〈Treat Her Right〉、Deep Purple 的〈Hush〉、〈Kentucky Woman〉等金曲。
此外,開場便能看見昆汀對於舊時代「膠卷底片」的著迷,可以發現「柯達 35mm」的影像質地,也能見到以「Super 8」和「16mm」拍攝的黑白影像,還有將李奧納多迪卡皮歐飾演的瑞克道爾頓塞進當時的各式知名影集;當然,更能看見特地重製 CBS 的知名西部電視劇《Lancer》(1968-1970)。透過這幾場戲傳遞出復古與現代的衝突與和諧,更讓昆汀的角色能活在這些影像中,別具意義。
角色的描繪上,昆汀創造出立體鮮明的雙人組合:李奧納多和布萊德彼特這對搭擋,有著與《虎豹小霸王》(1969)的保羅紐曼和勞勃瑞福相似的魅力與默契(片中也提及了日舞,勞勃瑞福的角色名稱)。此外,片中瑞克道爾頓演藝生涯的發展軌跡,似乎也與克林伊斯威特一樣。克林伊斯威特 1950 年代演出電視劇、1960 年代演出義大利導演沙吉奧李昂執導的「鑣客三部曲」,在大銀幕走紅;而沙吉奧李昂正是《狂沙十萬里》的導演。
照著這些歷史軌跡走,或許也可稍微洞見昆汀筆下的瑞克,未來會有何種發展。昆汀在瑞克與小女孩等待上戲的空擋一段中,呈現出瑞克在好萊塢新舊時代交替下,被迫從舊時代走進新電影的心理狀態,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細節。
昆汀也巧妙地利用李奧納多迪卡皮歐、布萊德彼特和瑪格羅比的居住地,製造出社會階層的上下關係,同時點出好萊塢產業鍊的上與下,甚至設計了布萊德彼特開車回下層的橋段,也靠著這場戲帶出鍾愛的洛杉磯往日風情。《從前,有個好萊塢》中的地域性對比,有著和《寄生上流》異曲同工的出色之處,這 3 個角色更有著昆汀對好萊塢「未來」、「現在」、「過去」的投射意涵。
當紅的莎朗蒂象徵好萊塢日後的光景;處在新舊時代夾縫中的瑞克代表了 1969 年影視產業的轉型;逐漸沒工作的替身克里夫布茲則是已經沒落遠去的好萊塢(所以倒閉的片場讓克里夫探視)。從這些側寫能望見昆汀在角色編寫的用心,電影前兩小時僅在 2 天的時間軸上進行,但這 2 天的資訊量已經豐富多變,在日常細節中說故事的電影,更顯見創作者的編導功力。
昆汀在舊好萊塢的致敬中找到新意,貼近老靈魂並賦予想像力,《從前,有個好萊塢》是一幅以懷舊為水墨潑灑而成的新畫作,昆汀大膽、奔放且柔情地獻給每位觀眾。如果說,艾方索柯朗敦厚、內斂地在 1970 年有《羅馬》和墨西哥城,那昆汀塔倫提諾則是絢爛、奔放地在 1969 年有《從前,有個好萊塢》和洛杉磯。
全片最令人感動的戲,私以為是由瑪格羅比飾演的莎朗泰在戲院與《勇破迷魂陣》(1968)合照。眾所皆知,這是莎朗泰被曼森家族謀殺前上映的最後一部電影(遺作《12+1》於死後上映)。昆汀大費周章地將莎朗泰進戲院觀影的戲完整拍出,讓片尾屠殺曼森家族逆轉歷史的結局格外動人,流露出昆汀對於莎朗蒂的不捨之情,也能看見類似《決殺令》、《惡棍特工》中濃厚的復仇主義。
如果從 2019 年坎城主競賽來看,西班牙名導阿莫多瓦藉由《痛苦與榮耀》,與過去的自己和解,用電影找到救贖之藥;昆汀塔倫提諾則藉由《從前,有個好萊塢》,與過往記憶共存,用電影讓私自的美好想像延續。
最後,在昆汀精雕細鑿的世界中,或許,瑞克道爾頓能與莎朗泰成為好友;或許,瑞克就能如願演出羅曼波蘭斯基的電影重振演藝事業(開頭即描述瑞克渴望與波蘭斯基合作);或許,歷史就能重新書寫。
至於一切的甜美,都活在昆汀塔倫提諾的電影夢中,永存在昆汀這封親筆寫給好萊塢的老派情書。《從前,有個好萊塢》是年近 60 的昆汀最溫柔、最成熟、最熱情同時最私密的作品,這是昆汀塔倫提諾的童年往事。
備註
[1]片名甚至也可看做對名導沙吉奧李昂的經典義大利西部片《狂沙十萬里》(1968)的致敬,此作英文片名為《Once Upon a Time in The 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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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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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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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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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特瑞爭議 在 [閒聊] 某直銷牌精油的受害者- 精華區Aromatherapy 的推薦與評價
剛才有朋友(也是芳療板的板友)轉寄了這篇文章給我
雖然文章裡沒有明說是哪個直銷品牌
但是我們都知道舊金山灣區的華人圈子裡
是哪個牌子的精油直銷商在到處推銷
這已經是最近兩週裡第二次聽說doTerra 的事情
坦白說看了很難過,也有點憤怒
沒想到直銷商的觸角已經伸到我周圍的人了
上一次是一個朋友被找上,幸好她有先問我
聽她的轉述是
八仙塵爆案發生後,直銷商就在doTerra 社團裡發了
灼傷擦精油神奇復原的各種文章
(就像去年伊波拉流行的時候說自家精油治伊波拉一樣)
這個直銷商去年就曾經被我和板友檢舉違法推銷精油療效
結果她就另外開新的臉書社群
據續貼很多亂七八糟的文章
很多時候,這些直銷商推銷的對象是我們完全想不到的
也就是和芳療完全無關的親朋好友
但是,也正因為他們完全不懂芳療,沒有判斷力
才會很容易被直銷商的說詞打動
麻煩的是,由於這些親友看起來和芳療完全無關
所以知道身邊有人中doTerra 毒的時候
常常是他們已經被重度洗腦講也講不聽
或是已經是受害者(例如被灼傷)而且求助無門
除了在臉書上貼黑心精油商的警告文以外
還有其他方式避免親朋好友上當受害嗎?
畢竟這些親友都不會上芳療板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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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道是這個牌子全都如此還是個別直銷商的行為
加上怕被告...
Young Living 應該還沒進台灣(有進香港)
doTerra 在台灣的狀況我不清楚
至於在美國,這兩個牌子都有很強大的律師團
舉例來說,很多批評者只是引用他們的宣傳資料
來批評這兩個牌子誇大療效、做不實廣告
結果就被告侵犯這兩個牌子的智慧財產權
然後在網路上的批評文章或影片就會被網站下架
問題是,你如果不引用他們的東西
要如何證明他們有做這樣不實的宣傳呢?
這個是在美國,怎麼爆?
蘋果曾經報導過直銷精油教人吃精油的事情
但是不知道否因為沒人受傷所以爆點不夠大
還是說doTerra 在台灣的法務也很強
這件事情後來就不了了之了
甚至連哪個牌子都沒寫出來
問題在於直銷商為了賺錢不擇手段
他們的精油「多數人」在「多數部位」擦了是沒事的
加上味道和真的純精油有明顯差異
可以推測確實是有人工添加物
而且精油的部份一定是稀釋到了10% 以下
去年doTerra 和Young Living 打官司的法庭文件
也證明了這兩家精油都不純
https://bit.ly/1M4b1J7
這次這個使用者會出事
很明顯就是直銷商沒有常識到認為擦眼周沒關係
結果就...
這幾種精油可以直接塗抹的說法也對也不對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直接塗抹
而且,就算要直接塗抹,也只能用一滴抹在患處
絕對不可能像doTerra 教的這樣
每一種精油都可以直接擦、大量擦、長期擦在同一部位
呃... 拜託爬一下文吧
用「doTerra」或「多特瑞」搜尋
真的有人會對薰衣草過敏啊
所以板友們說可以直接擦的精油
我緊急的時候會酌量嘗試在自己身上
但是平常絕對不這麼用
而且也絕對不會推薦朋友這麼用
可以分享一下如何洗臉對方嗎 XD
我記得之前有板友拿芳療理論去挑戰
還被直銷商說「我們這是理療不是芳療」所以一般芳療理論不適用
哇哩勒
板上關於doTerra 的文章都還在
精華區也有整理
所以我還以為芳療板板友都知道這家精油不能買呢
看來可能要考慮請板主設置底警示文告訴大家選購精油的守則了
拜託別上當了!!!
其實加到麵包裡的濃度應該很低了
危險的是直接吃(他們的客戶吃得蠻大量的)
還有就是精油不純
就算稀釋後也不知道有什麼奇奇怪怪的成份
網址我刪了,店名應該還是可以留著
當做給板友的警告資訊吧~
改了...
我朋友其實有提醒苦主說精油不能直接擦
但是立刻就有人在底下留言說
自己上過美容課,純精油是可以直接擦的
還說精油最好用複方不要單方(這啥鬼?)
我們都覺得
這個「美容課」應該就是直銷商開的講座兼推銷/洗腦大會吧
因為這種課是免費的,去的人也比較多
倒是正派芳療品牌的講座通常都要付錢上課,反而聽的人少
幸好這個事件的苦主似乎現在有學上PTT 芳療板了(?)
她後來有補充說
現在已經知道了幾個(芳療板眾愛用的)美國優質精油品牌
另外,根據她的說法
事件的兇手果然就是doTerra 無誤
如果苦主有看到這篇
希望妳眼睛沒事了,有問題的話一定要去看醫生!
問題是,帶風向沒用是在芳療板啊
對於一般人就...
我真的很害怕哪一天doTerra 因為推銷太成功
變成「台灣第一大芳療品牌」
到時候關於精油知識的解釋權都被他們拿走
真正的香民就更要哭了
這種一旦洗腦成功就真的救不回來了
所以我現在決定從消極防禦(也就是被朋友問到這家精油才說明)
改成主動出擊
只要有關於他們家的新聞,我就要在臉書上轉貼
一定要在親朋好友被洗腦之前先幫他們建立正確的觀念
灣區這邊也有朋友的小孩幼稚園老師在做這家直銷
碰到小朋友有狀況就跟家長推銷精油
問題是,小朋友的皮膚更不能隨便亂擦東西啊
每次聽到這類事情都超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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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inaZeiss (我懶得看無意義的信) 看板: Aromatherapy
標題: Re: [閒聊] doTerra 的受害者
時間: Tue Jul 14 18:31:47 2015
建議芳療板各位,在PO這樣的文時務必多加小心用詞,
以免被有"心理狀態脆弱"的廠商用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訴訟手段控告!!
本人在此很鄭重的呼籲這件事的重要性!!
半年前因為美XX事件激起一時的正義感使然,
在下借用友人ID(wunderbar)在美保板推文及本版發文,
提醒本板消費者可能陷於消費風險當中,
恰巧美保敝人推文下方和po文底下有其他板友推文暗示某家廠商名稱。
結果該廠商向刑偵9報案直接點名控告本人,
指稱本人可能與暗示出名稱的j板友和m板友有連結或私交,
並意圖妨害其名譽。
一時的正義感使然所分享的心得是很好沒錯,也可以提醒其他板友。
但也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品牌向來不缺鐵桿粉絲捍衛,就拿美XX來說好了,搞不好仍有不離不棄的鐵粉。
就連公司內部有問題和產品沒有任何關聯的無腦鬼話說得出來的愚粉也所在多有!!
在此奉勸各位"謹慎發言",
也幸虧當初本人有留存證據自保,
面對突如其來訴訟還能反應與處理。
一切已進入司法階段,不多言。
--
在某些事情發生時,無論自然人或法人的品格總是表露無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8.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omatherapy/M.1436869909.A.BCE.html
聽說有訟棍出沒中,
所以刪了某些板友推文,請見諒。
為了各位板友安全考量,不要再有猜測性及爭議性推文了,小心為上。
※ 編輯: ElinaZeiss (114.42.177.110), 07/20/2015 22:31:08
※ 編輯: ElinaZeiss (114.42.177.110), 07/20/2015 22:32:22
※ 編輯: ElinaZeiss (114.42.177.110), 07/20/2015 23: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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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fxlily (無) 看板: Aromatherapy
標題: Re: [閒聊] doTerra 的受害者
時間: Wed Jul 15 19:09:10 2015
我是法律人。
只要我們講的是事實,就不會有誹謗的問題。
刑法第310條第3項寫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對方可能會亂告(訴訟是他法律上的權利),
但我們不會成罪,只是要跑一下訴訟流程而已。
只要大家就事論事,不要有情緒性的發言,
不必自己嚇自己。
至於有人提到公司法第9條,我看不出這案子跟公司法第9條有什麼關係。
大家也不必想著要反告誣告什麼的──很難成立又麻煩。
回到原點,
只要有證有據不造謠生事,
做理性的負面評論絕對在言論自由許可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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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21.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omatherapy/M.1436958552.A.3D2.html
※ 編輯: ufxlily (1.164.121.193), 07/16/2015 11:38:27
※ 編輯: ufxlily (1.164.121.193), 07/16/2015 12: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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